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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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 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规范维修 管理程序,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中 心、所)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简称中心) 行使统筹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的核 定、协调、监督、检查和经费管理工作;学院(部、中 心、所)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 维修实施等工作。第二章维修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资
2、产管理平 台,已过保修期但仍有维修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第四条仪器设备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报废或调剂,不再进行维修。(一)维修后精度严重低下,不能满足教学实验要求 的;(二)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的;(三)维修成本超过原值50%以上的。第五条一般按“谁供货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 或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联系,进行保 修、维护或维修。第三章维修程序第六条维修审批。仪器设备损坏时,由使用单位填写 新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附件1),经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中心审核。第七条设备维修。申报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并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
3、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其中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做好维修记录 并存档备查。第八条验收及报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具 体领用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验 收,填写新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及经费审 批单(附件2),并提交维修发票,办理报账手续。第四章维修经费第九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费专项经费,由中心负 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第十一条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依据设备完好 率、使用机时数、开放程度、使用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 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50%。第十二条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 参照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 法(试行)。第五章附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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