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doc(6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目 次1一般规定11.1规划建立业务分类规定11.2其他规定62立案标准72.1建立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72.2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132.3建立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182.4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2.5建立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2.6违法建立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303图纸深度和要求323.1规划建立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323.2建立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43.3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53.4建立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03.5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63.6建立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3.7违法建立查处类业务送审图
2、纸的深度和要求57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立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立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立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立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立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立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详细见表1-1。表1-1 规划建立业务分类总表类别业务性质业务案件分类办理处(科)室审批性质审批依照发文字号批复期限(工作日)期限依照建立用地类申请建立用地办理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用地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穗规选穗规函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3、19条新征建立用地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穗规地证40历史用地补办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换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分解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处用地规划科申请、调整或确认建立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用地处行政审批穗规函40变更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建立用地单位名称用地处行政许可穗规函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调整建立用地性质用地处调整建立用地红线用地处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4、使用用地处行政许可原期限届满前城市规划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治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40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治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40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治理条例第16条穗规批40村镇规划镇总体规划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5、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治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20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治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穗规批40中心村规划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治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20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城乡规划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广东省城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治理条例第16条穗规函、穗规批40城市规划类详细规划整治规划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法规监检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
6、规函20整治规划方案审查、审批法规监检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批、穗规函40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函40市政公用设备、交通工程市政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园林绿地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批、穗规函40市政公用设备、交通工程市政处用地规划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管线综合规划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处
7、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穗规函20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市政处穗规批、穗规函40建立工程类建筑工程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穗规函30申请建筑工程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建证30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施行中
8、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穗规函30调整建筑工程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函3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建管处建管科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函30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管处建管科行政许可穗规建证30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道路交通工程申请道
9、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处行政审批穗规函40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处行政许可穗规建证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市政处行政许可穗规函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市政处行政审批穗规函40管线工程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
10、1条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政处穗规函40申请管线工程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穗规建证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调整管线工程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市政处行政许可穗规函4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城市设计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函40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管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30
11、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建证20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调整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城市设计处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函40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管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穗规函20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勘测信息类勘测信息勘测成果材料备案城市设计处备案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治理方法第10条建立工程规划验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穗规函15广州
12、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1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1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许可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穗规验证15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违法建立查处类建筑工程违法建立查处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穗规函、穗规决调查取证30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立查处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处分处分经听证60管线工程违法建立查处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处分
13、不经听证40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立查处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行政处分申请违法建立处分听证法规监检处法规监检科广州市违法建立查处条例第12条穗规函7依申请公开类依申请公开档案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方法穗规函15注: 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重点工程、高校建立工程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立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初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立单位和个人,应领先申请IC卡。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立业务除了依照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材料外,均应当提交以下材
14、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根本情况、办理缘故、办理根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情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正正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缘故、工程建立要求、地块根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1.2.2.3 受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
15、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别人办理的,应当进展公证。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立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
16、致”并加盖建立单位公章。1.2.4 立案材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1.2.5 需连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纳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2 立案标准2.1 建立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1.1 办理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2.1.1.1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工程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治
17、理的建立工程除外;2.1.1.2 按投资治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开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立工程应提交广东省建立工程选址意见申请表;2.1.1.3 区属单位应当获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2.1.1.4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立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立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2.1.1.5 农村村民申请建立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村民住宅建立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立用地治理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治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
18、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 申请村经济开展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土地治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立用地批准文件;2.1.1.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施行“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立用地和公共配套设备建立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施行计划;(3)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2.1.1.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
19、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立用地批准文件;(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立用地批准文件。2.1.1.8 在城市规划开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立工程选址,应当按照
20、广州市申请使用建立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立工程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1.1.9 1/500现状地形图,假设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1.10 建立工程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2.1.2 新征建立用地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2.1.2.1 已获得的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1.2.2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2.1.2.3 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治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妨碍评估报告、环境妨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2.1.
21、2.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2.5 农村村民申请建立用地,应当按以下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 村民住宅建立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立用地治理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治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开展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土地治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土地治理部门核
22、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立用地批准文件;2.1.2.6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施行“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立用地和公共配套设备建立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施行计划;(3)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1.2.7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 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
23、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立用地批准文件;(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立用地批准文件;2.1.2.8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2.9 建立工程涉及国家平安、消防、文物保
24、护、航空、通讯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2.1.2.10 1/500现状地形图,假设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2.11 建立工程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3 历史用地补办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适用于历史上未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获得土地治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2.1.3.1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获得的土地治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获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限上无
25、争议的证明文件等);2.1.3.2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2.1.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立工程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展环境妨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妨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3.5 1/500现状地形图,假设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
26、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4 换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获得国家建立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立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立工程的情况)2.1.4.1 已获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立征用土地通知书;2.1.4.2 已获得的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治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限图、坐标;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展环境妨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妨碍评估报告的批复
27、意见;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治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4.6 1/500现状地形图,假设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4.7 建立工程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5 分解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获得国家建立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立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立工程的情况)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以下材料:(1) 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 原用地范围的操纵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
28、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2.1.5.2 已获得的土地治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展环境妨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妨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2.1.5.5 1/500现状地形图,假设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
29、,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1.6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2.1.6.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 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2.1.6.2 已获得的土地治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立用地通知书、建立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1.6.3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市土地治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治
30、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工程除外;2.1.6.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2.1.6.5 已获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获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立用地,应当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1) 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的建立用地批准文件;(2) 村民住宅建立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立用地治理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治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
31、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3) 公共配套设备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2.1.6.6 建立工程涉及国家平安、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讯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2.1.7 变更建立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以下材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立工程需要更名的情况)2.1.7.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 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
32、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2.1.7.2 原用地单位已获得的土地治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立用地通知书、建立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2.1.7.3 因建立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1.7.4 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接着施行建立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给新获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33、 属通过市土地买卖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获得建立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土地买卖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给新获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1.8 调整建立用地性质,需提供以下材料:2.1.8.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 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2.1.8.2 已获得的土地治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立用地通知书、建立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2.1.8.3 建立工程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
34、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妨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2.1.8.4 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2.1.9 调整建立用地红线,需提供以下材料:2.1.9.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以下材料:(1) 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1.9.2 1/500现状地形图,假设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2
35、.1.9.3 已获得的土地治理部门核发的建立用地通知书、建立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2.1.10 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以下材料:(适用于已获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2.1.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 原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2.1.1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2.1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
36、、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2.2.1.1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2.2.1.2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2.2.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2.2.2.1 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2.2.2.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2.2.3 操纵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3) 规划设计
37、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5) 彩色挂图一套; 2.2.2.4 由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审查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2.2.3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2.2.3.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2.3.2 操纵性详细规划成果按照广州市操纵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当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与根
38、底材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治规划不需提交);(2) 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4) 彩色挂图一套。2.2.4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2.2.4.1 镇域概况材料,包括镇域总面积、现状建立用地面积、根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材料、现状建立情况、镇开展设想等; 2.2.4.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限和根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状重要根底和公共设备的名称和位置。2.2.5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2.
39、2.5.1 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2.2.5.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2.5.3 规划成果:(1) 规划文本和图册,规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规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附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审查、修正正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正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记录;(2)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40、(4)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2.2.5.4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治理部门的专业治理意见。2.2.6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2.2.6.1 村庄概况材料,包括村人口材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立开展的设想;2.2.6.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限,根本农田保护区、蔬菜消费基地面积和界限,现有公共设备名称、位置和规模。2.2.7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2.2.7.1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2.7.2 区城市规划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2
41、.2.7.3 村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2.2.7.4 规划方案需调整根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提交土地治理部门的意见;2.2.7.5 规划审批,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2.2.7.6 规划成果:(1) 规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2) 规划蓝图四套,含所有规划图; (3) 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格式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治理规定;(5) 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
42、套;规划审批:两套;2.2.7.7 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治理部门的专业治理意见。2.2.8 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以下材料:2.2.8.1 整治规划施行方案或施行计划;2.2.8.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2.2.8.3 已获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立用地通知书、建立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2.2.8.4 规划或专业治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2.2.8.5 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1式2份;2.2.8.6 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2.2.9 整治规划方案
43、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2.2.9.1 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2.9.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2.2.9.3 已获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立用地通知书、建立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2.2.9.4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获得的专业治理部门的意见;2.2.9.5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获得的专业治理部门的意见;2.2.9.6 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2.2.9.7 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2.2.9.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2.2.9.9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2.2.9.10 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2.2.10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以下材料: 2.2.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 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历次规划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