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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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结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结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领导下的学校学生社团的结合组织。第二条 社联积极贯彻中央16号文件以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良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恪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四川天一学院学生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第三条 社联的根本任务(一)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舞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型社团,促进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校内联络,为学生社团的开展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亲密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关系,互相学习
2、,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络,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协助; (三)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引导、治理、协调、效劳、监视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活动; (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五)调查、研究并总结社团工作经历,全面推进学校学生社团的开展。第四条 社联依照本章程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展统一治理。第二章 社联的会员制度第五条 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校学生社团均为社联成员。第六条 社联会员的根本权利。(一)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严重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判和实行监视;(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
3、社联会员的根本义务是恪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第三章 社联的组织和职权第八条 社联受院团委委托,对全校学生社团进展日常治理并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第九条 社联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为校内所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联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和批准社团结合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修正本会章程;(四)选举社团结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体社团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严重事项。第十条 学生社团结合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由院团委提名,经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
4、员会每任任期一年。仲裁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社联的严重事项;(二)召开全体社团代表大会,由社团结合会主席召集。第十一条 社团结合会主席团是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关。社团结合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团委任命。主席团成员应为仲裁委员会成员。社团结合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社联的严重事项;(二)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由社团结合会主席召集;(三)依照相关规定对各学生社团活动进展监视、治理、考核;(四)依照活动需要,结合组织相关社团开展活动;(五)遵照本章程对各学生社团
5、进展考评;(六)对下设机构有关人员进展治理和任免。第十二条 社团结合会主席团下设社团结合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内设四个中心,分别为常务中心、公共关系中心、筹划中心、宣传中心。(一)常务中心负责社联和学生社团档案的治理,社联物资治理,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学生社团干部培训;(二)公共关系中心负责联络校内部门、其他高校、公司企业,建立交流平台和沟通渠道并保持交流;(三)筹划中心负责配合学校工作筹划主题活动,配合社联开展筹划有意义有严重妨碍力的活动,指导学生社团筹划活动;(四)宣传中心负责建立对内对外的宣传平台,宣传特色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树立社联形象。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定义、发起
6、、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第十三条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是由已获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依照兴趣与爱好自愿组成,并自愿承认本章程,经社联批准注册成立的能按照本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进展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的群众性非盈利性学生团体。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一)发起人不得少于6名,发起人应是已获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二)学生社团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校内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校级机关各部(处、室、中心、院等)等;(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指导单位一名以上专业老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相对固定。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流程。(一)首先
7、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成立申请书及社团开展可行性分析;2、申请书中应明确青说明自愿恪守本章程及学校现行相关规定,并服从团委和社联的统一治理;3、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4、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推荐书;5、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6、发起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发起人简历和指导老师简历。(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应恪守本章程和校内现行相关规定,并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名称;2、主旨;3、经费来源及治理;4、内部组织机构;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学生社团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同意并登记注册后,可开展试运转活
8、动。(四)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学生组织不能在校内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五)学生社团如需制造本社团的印章,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未经院团委批准同意私自制造和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查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的责任;(六)学生社团的印章模本、印微模本、会员证模本等应报仲裁委员会备案;(七)社团通过批准成立后有一个月试运转期,试运转期内不得招新,试运转期内假如院团委或仲裁委员会发觉咨询题能够延长试运转期直到通报取消该社团;试运转期满,经院团委批准,方可正式宣布成立及正式开展活动;(八)社团招新必须报经社团结合会主席团批准,并在社团结合会主席团的指定时间内统一招新;招新完成后应
9、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结合会主席团报告招新情况。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一)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并到办公室注册;(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结合会主席团报请院团委视情况对学生社团做出警告直至通报取消学生社团的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一)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召开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应占该社团在册并在校的会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时间应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委派三名委员列席;(二)经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并做出注销决定的学生社团,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注销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注销缘故以及注销社团的会员、物资等的处理方案;(三
10、)仲裁委员会受院团委的委托对拟注销的学生社团进展审查,确定该学生社团是否具有注销的必要性,并参与处理注销过程中和注销后的咨询题;(四)学生社团注销后原社团的物资应该统一上交到院团委治理;(五)学生社团注销后半年后方可由其别人员重新申请成立同名或同类学生社团。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根本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依照本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在仲裁委员会监管下独立行使内部治理职能的权利。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作为该社团主要责任人的相关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恪守本章程,维护社联形象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院团委和社联的
11、工作,支持院学生会工作的义务。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监视和治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根本原则和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根底上,按照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的要求,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主旨,利用课余时间,制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效劳。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仲裁委员会等社团治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以下监视职责。(一)监视学生社团恪守校纪、校规和社团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二)监视学生社团按照章程进展活动;(三)监视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况的,仲裁委员会应报请院团委依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12、通报批判、警告、停顿活动、责令解散的处分。(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故弄玄虚的;(二)违犯主旨或超范围进展活动的;(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妨碍的;(四)纪律松散、组织无力的;(五)违背相关规定有其它严峻后果的;(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展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将本学期社团工作计划及学期经费使用预算报社团结合会主席团审批、备案。对经社团结合会主席团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 社团结合会主席团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评比工作,对特色鲜明、行之有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报请院团委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第七章 社团会员的根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凡已获得
13、本校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和退出某一学生社团。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恪守本章程及参加的学生社团章程;(二)应当积极参加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维护该社团形象;(三)发挥自已的特长,效劳同学、效劳社团、效劳学校;(四)积极对学生社团开展献计献策、参与社联组织的各种活动。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在参加的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本身才能的权利;(三)获取正当奖励的权利;(四)知晓本社团详细财务情况的权力;(五)接受本社团内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六)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视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权利。
14、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有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天一学院社团结合会主席团。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审批方法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学生社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犯校园文明风气。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精确反映其特征。(二)有五名以上的学生结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根本素养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三)有标准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相应的活动场所;(五)有到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与其性质相关的指导单位;(六)有标准的章程,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治理
15、条例及有关治理细则。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履行以下程序:(一)学生发起人向校社团结合会并提出书面申请,交由社联办公室。(二)校社团结合会进展对其审核、评估: (三)校团委批准;(四) 成立、登记。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校社团结合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备申请书;(二)社团建立、开展的可行性报告;(三)章程草案;(四)发起作负责人的个人材料,负责人所在分院有关证明;(五)指导老师名单(名字、单位、联络),社团指导单位意见。第四条 校社团结合会收到社团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给出初审意见并报校团委终审,经批准发予成立批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以场面方式说明理由。第五条 申请筹备社团,在批准
16、筹备申请之日起与社团结合会成立社团筹备组,30天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会员,社团筹备工作完毕后,由社团治理中心组织新社团的第一届负责人的选聘;由社团本人拟定社团成立大会方案,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社管中心的监视下召开新社团成立大会,通过新社团章程。第六条 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七条 发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校社团结合会,经审核,如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社团将获批准成立,并在社团结合会注册。如不符合的社团,社团结合会有权提出修正意见,待能过后方可成立。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按照本条例、社团结合会的其他规定或分团委的有关制度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的工作人员
17、、社团的会员具有约束力。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社团的名称;(二)社团的主旨;(三)社团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与活动范围;(四)社团会员的资历及其权利义务;(五)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七)社团经费的收缴、治理和使用制度。(八)社团章程的修正程序;(九)其他事项。第九条 社团的章程需报社团结合会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条 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后7天内填写并上交注册登记表,会员花名册及学年工作计划等材料。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已成立的勒令取消并追查当事人责任。(一)有事实材料证明申请筹备社团主旨、活动范围不符合学生
18、社团治理条例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的;(二)筹备中故弄玄虚的;(三)筹备工作不符合方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四)会员人数少于15人的;(五)校内已有性质一样或相近的学生社团;(六)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担任不合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七)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八)没有以社团方式开展活动必要的;(九)以营利或商业运营为目睹者的的;(十)已申报、但沿在审批期间就开展活动的;(十一)没有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十二)社团治理中心在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受理社团成立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受理。第十二条 本的解释权属于学生社团结合会。第十三条 本内容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
19、年度注册治理规定为加强学生社团治理,更加标准学生社团,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各学生社团每年进展一次注册登记,各学生社团应认真填写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年度注册工作由学生社团治理中心负责进展,各社团统一时间到团委网站下载表格,学生社团注册由社团治理中心统一安排时间进展。第三条 假设学生社团在注册时间公布之日十天内未到社团治理中心注册,则注销其学生社团资历,且该学生社团今后不准开展任何活动。第四条 填写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由社团治理中心统一存入各学生社团档案,各学生社团在社团治理中心的治理指导下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活动。第五条 假设新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治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展补
20、注。第六条 每年度进展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的同时,各社团上交原有注册证,才可领取新注册证。第七条 如学生社团上有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社团治理中心则不予注册。(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主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视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展年度检查和注册的;(三)从事盈利性的运营活动的;财务制度混乱的;(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赞助的;违背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违背国法校纪的行为;(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展活动的;(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缺
21、乏15人的;(八)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展活动的;(九)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受整顿处分的。第八条 社团只有在年度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未通过注册审核的社团应按社团治理中心反应的意见整改后重新提请注册,未注册或逾期未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不得开展活动。第九条 本规定由社团治理中心负责解释。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招新治理规定为了标准学生社团一年一度的结合招新,社团治理中心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社团治理中心的统一结合招新安排,在统一的时间段,同一地点进展招新,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招新。第二条 使用社团治理中心统一发放的社团工作簿建档。第三条 禁止对学生做虚伪宣传。要求个各社团的
22、招新宣传材料提早上交,经社团治理中心审定后方可对外发放。第四条 为防止学生社团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组织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第五条 各社团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各职能部门不得超过五个,每个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收费入会制,学生社团招新收取汇费不得超过20元/人。第七条 招新完毕以后,各社团需上交招新总结(包括招新人数,招新概述)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每天招新工作完成以后须对招新地点进展卫生清理,社团治理中心将进展监视。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无特别情况不得提早或延后招新。第十条 违背上述规定的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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