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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尽职咨询责与违规积分治理方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总 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咨询责职责6第二节违规积分职责8第三章工作流程10第一节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程序10第二节违规积分治理程序15第四章治理要求与规则1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治理要求16第二节违规积分治理规则18第五章附 则19附件:20附件1.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事项梳理表22附录2.尽职调查报告23附录3.反应意见书24附件4.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25附件5.机构积分统计表26附件6.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27附件7.
2、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28附件8.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29附件9.积分汇总表30附录10.咨询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32附件11.违规事项积分标准3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操纵与合规治理,树立和加强员工风险认识、合规认识、责任认识,构建防备和操纵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业务的稳健开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属于尽职调查与咨询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恪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展调查的过程。本方法所称咨询责是
3、指,在尽职调查的根底上,有权机构对属于尽职调查与咨询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需接受的处理等进展评议和审批的过程。本方法所称违规事项积分治理,是指对违背监管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规机构及违规行为人员进展累计积分的治理方法。第三条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应当遵照以下原则:(一) “尽职免责”原则。在充分调查的根底上,对尽职人员给予免责并为其消除不良妨碍,对不尽职人员严格按相关制度进展咨询责处理;(二) “回避”原则。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三) “公平、公正”原则。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照
4、统一的依照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推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四) “不溯及以往”原则。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依照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除特别规定外,事项发生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的效力不溯及以往。第四条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范围包括本行业务运营治理过程中发生的以下特定事项:(一) 造本钱行资金、资产或财产损失的;(二) 构成不良资产或造成风险隐患的;(三) 发生案件的;(四) 发生平安责任事故的;(五) 导致本行被监管机构、其他执法机关处分的;(六) 严峻违背制度、流程的;(七) 怠于或疏于履行治理职
5、责的;(八) 导致本行在内外部产生严重不良妨碍的;(九) 其他需要进展尽职调查和咨询责的事项。第五条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对象包括:所有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董事会聘任的人员除外。与本行有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六条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依照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政策/制度、方法、细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第七条 本行员工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施行,不妨碍各机构按照其职责和职权,依照相关制度对事项本身的正常治理和处置。第八条 违规积分治理适用于以下范围:(一) 本行各级机构,包括各分行、各支行、各直属运营单位以及总行各部门;(二) 本行所有在职工作人员,但董事会聘用
6、的人员除外。第九条 本行施行违规事项积分治理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对予以积分的违规事项,假设按照本行有关咨询责治理制度,或其他治理要求需要进展处理的,则仍应同时进展相应处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职责第十一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是建立在总行行长室领导下,包括总行级、分行级治理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组织体系。第十二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治理机构(下称“咨询责治理机构”)分为总行级与分行级两个层级,其中,总行级咨询责治理机构分为专业条线咨询责治理机构和独立咨询责治理机构两类。各咨询责治理机构按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分行治理
7、机构(下称“分行治理机构”);(二)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下称“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三)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总行独立治理机构(下称“总行独立治理机构”)。分行级咨询责治理机构接受总行级咨询责治理机构的治理和指导。第十三条 本行分行治理机构为各分行、中心支行及总行营业部;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为总行各条线治理部门;总行独立治理机构为总行风险治理部。第十四条 分行级咨询责治理机构可参照总行方式,设立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和独立治理机构,并报请总行风险治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行。第十五条 本行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管辖包括属人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 属人管辖,是指咨询责治理机
8、构对其劳动人事治理范围权限内的人员进展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二) 移送管辖,是指超出其属人管辖范围的咨询责治理机构将该事项移送有权管辖机构进展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三) 指定管辖,是指关于属人管辖难以确定或移送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上级咨询责治理机构确定咨询责治理机构;关于涉及分行治理机构、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及总行独立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由总行行长室指定管辖。第十六条 关于情节严峻或后果严峻的事项,原则上由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或总行独立治理机构组织开展。第十七条 各咨询责治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其管辖范围内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的组织领导
9、。第十八条 分行治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治理机制、治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二) 负责施行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三) 负责配合总行独立治理机构、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开展有关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四) 负责对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所涉及的业务、事务治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五) 负责与员工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健全完善业务和事务的治理制度流程;(二) 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治理机制、治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三) 负责施行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四) 负责配合总行独立治理
10、机构开展有关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五) 负责指导、监视分行治理机构开展员工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六) 负责对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所涉及的业务、事务提出完善措施,并组织落实;(七) 负责与员工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总行独立治理机构的职责:(一) 负责建立健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治理机制、治理制度,并对其有效性进展检查监视;(二) 负责施行管辖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三) 负责指导、监视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及分行治理机构开展员工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四) 负责与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节 违规积分职责第二十一条 总行风险治理部门职责:(一) 牵头负责本行违规事
11、项积分治理工作,负责持续制定完善本行违规事项积分治理制度体系;(二) 负责并对本行违规事项积分治理制度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提出治理意见和建议;(三) 负责建立开发本行违规事项积分治理应用系统,持续优化治理工具和手段;(四) 负责定期对各分支机构及全行人员积分情况进展汇总,对全行积分数据进展持续积累、分析评价、预测监控,提升合规风险治理水平;(五) 负责及时将汇总积分情况反应至计划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治理部门,全面用于员工晋升、薪酬考核、等级行评定等用处;(六)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展个人积分记录;(七) 其他积分治理职责。第二十二条 总行各业务、事务治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按治理
12、条线制定完善相应违规积分标准;(二) 负责按治理条线对各分支机构进展机构积分记录;(三)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展个人积分记录;(四) 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送交总行风险治理部门;(五)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治理条线积分档案材料;(六) 负责对本治理条线积分治理制度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七) 其他积分治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风险治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对本机构及辖内各机构人员进展个人积分记录;(二) 负责定期将积分情况送交总行风险治理部门;(三)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机构范围内积分档案材料;(四) 负责对本机构积分治理制度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五) 其他积分治理职责。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一节 尽
13、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程序包括:启动、尽职调查、咨询责评议、反应申辩、咨询责决策、咨询责施行等六个环节。第二十五条 启动环节。咨询责治理机构发觉需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事项的,或收到移送管辖事项的,或收到指定管辖事项的,应于发觉或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程序。各级咨询责治理机构应于每季初5日内,对上季度业务运营和事务治理中产生的违规或不良资产事项进展梳理,列出应启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事项范围,填写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事项梳理表(见附录1),报总行风险治理部备案,并启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咨询责治理机制。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环节。(一)
14、 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各咨询责治理机构组成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及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1 分行治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上级治理人员; (2) 分行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别人员。2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上级治理人员; (2) 被调查事项涉及其他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的有关治理人员;(3)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别人员。3 总行独立治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1)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上级治理人员;(2) 被调查事项涉及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
15、的有关治理人员;(3) 总行独立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别人员。4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要求:(1)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数量依照被调查事项的详细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2) 尽职调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咨询责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3)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按咨询责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调整、补充调查人员;(4)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应对被调查事件所涉及的业务或事务较为熟悉。(二) 开展调查。尽职调查小组采取适当、必要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实地调查、询咨询当事人、访谈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查阅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档案材料等。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以尽职调查小组成员才能无法精确
16、衡量推断的有关事项,尽职调查小组可向相应咨询责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申请,由行内相关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进展专业推断或技术鉴定。(三) 构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小组在调查工作完毕后,应构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事由、调查组织及过程、调查方法及依照、被调查事项情况、调查结论等。尽职调查施行工作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七条 咨询责评议环节。(一) 组成咨询责评议小组。各咨询责治理机构组成咨询责评议小组,咨询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及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1 分行治理机构咨询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1) 分行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2) 分行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别人
17、员。2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咨询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1)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2) 被调查事项涉及其他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3)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别人员。3 总行独立治理机构咨询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1) 总行独立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2) 被调查事项涉及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3) 总行独立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别人员。4 咨询责评议小组的人员要求:(1) 咨询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数量依照被调查事项的详细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原则上由法律合规、风险、人力、党群、审计及相关条线人员组成;(2) 咨询责评议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咨询
18、责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二) 召开咨询责评议会。1 咨询责评议小组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对尽职调查小组提交的尽职调查事项进展评议;2 咨询责评议小组人员通过批阅调查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的方式,独立评议、独立发表意见;3 咨询责评议小组认为需要询咨询当事人、调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可按咨询责评议小组组长意见召集上述人员接受评议询咨询。4 咨询责评议小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由尽职调查小组补充调查后再次提交评议;5 咨询责评议小组的评议结论由组长主持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不得投弃权票,有效表决结果以全体咨询责评议小组人数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6 咨询责评议小组依照尽职
19、调查材料构成初步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包括:尽职免责、不尽职需咨询责;对不尽职需咨询责的,同时提出初步处理决定。咨询责评议工作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八条 反应申辩环节。咨询责评议小组构成初步评议结论后,由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的机构将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向当事人进展反应(反应意见书格式见附录3),并给予5个工作日的申辩期限。当事人如需申辩,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申辩理由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通过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的机构向咨询责评议小组申辩。咨询责评议小组针对新的理由及证据再行进展评议,并将再行评议评议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再次向当事人进展反应。当事人在规定的
20、申辩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 咨询责决策环节。咨询责评议小组将有关调查材料、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辩或确认材料,报有权决策人进展审批。有权决策人的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分行治理机构构成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有权决策人为分行治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涉及人员处理决定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以及分行治理机构受权范围以外的,应报总行行长室事前备案;(二)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总行独立治理机构构成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有权决策人为总行行长室。第三十条 咨询责施行环节。(一) 认定结论为尽职免责的,由咨询责治理机构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
21、机构或部门,通过召集所在机构或部门会议,或将尽职调查结论以一定载体公布等必要方式,为其消除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妨碍;(二) 认定结论为不尽职需进展咨询责处理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组织施行。咨询责施行部门应在咨询责施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咨询责治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过程中,如发觉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展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情节细微、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制度依照充分的事项,咨询责治理机构可依照相关治理制度对当事人直截了当进展咨询责处理,并报总行独立治理机构事前备案;总行独立治理机构如认为审批或备案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责成咨询责治理机
22、构按正常程序启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第二节 违规积分治理程序第三十三条 总行在施行检查、审计过程中,或通过监管反应、风险报告、诚信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觉违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展机构积分:(一) 假设发觉违规事项的治理部门为该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治理部门,则该总行治理部门自发觉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附件4)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机构积分统计表(附件5),对分支机构进展积分记录;(二) 假设发觉违规事项的治理部门非该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治理部门,则该总行治理部门自发觉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并连同违规事项
23、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治理部门;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治理部门接收积分材料后,填写机构积分统计表,对分支机构进展积分记录。(三) 对分支机构进展积分记录后,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治理部门向该机构发出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附件6)。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施行检查过程中,或总行对其进展机构积分后,或通过其他途径发觉违规事项,应立即确认违规当事人,按照以下程序对违规当事人进展个人积分:(一) 自发觉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该机构风险治理部门填写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附件7)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附件8),对违规当事人
24、进展积分记录;(二) 对违规当事人进展积分记录后,该机构风险治理部门向违规当事人发出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发觉违规事项的,除按照本方法进展积分处理外,仍应按照本行相应治理要求进展报告。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积分汇总工作,并将指定专人报总行风险治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行积分汇总按季和按年度开展。(一) 按季汇总程序:1 每季度第一月前五日,各级机构将上季度积分情况填写积分汇总表(附件9)后送交总行风险治理部门;2 总行风险治理部门自收到各级机构送交的积分汇总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对全行积分情况进展汇总;3 总行风险治理部门将全行季度积分汇总情况上报总行行长室
25、,同时反应至总行相关治理部门。(二) 按年度汇总程序:每年度第一月十五日内,总行风险治理部门将每季度积分情况上报总行行长室,同时反应至总行相关治理部门。第四章 治理要求与规则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治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回避要求。(一)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尽职调查小组和咨询责评议小组成员;(二)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并能证明尽职调查小组和咨询责评议小组成员可能对其做出不公正结论的,可向咨询责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如情况属实,由咨询责治理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第三十九条 离岗调查要求。咨询责治理机构应视详细情况决定当事人在岗接受尽职
26、调查或临时离岗接受尽职调查。经决定需临时离岗接受尽职调查的,由咨询责治理机构会同人力资源治理部门告知需离岗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对其正式离岗期间的出勤、联络及配合调查等事项提出要求。第四十条 保密要求。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对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的情况进展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向尽职调查小组、咨询责评议小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尽职调查和咨询责情况。第四十一条 配合调查要求。(一)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接受调查或访谈,不得隐瞒、谎报不尽职行为的事实真相,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别人隐瞒、谎报不尽职行为的事实真相;(二) 当事人
27、、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伪造、藏匿、篡改、消灭有关证据,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别人伪造、藏匿、篡改、消灭有关证据;(三) 当事人不得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尽职调查小组和评议组成员、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或威胁利诱;(四)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阻碍尽职调查和咨询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实时报备要求。(一) 分行治理机构应于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尽职调查报告、咨询责评议结论及相关处理结果分别报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和总行独立治理机构备案;(二) 总行专业条线治理机构应于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尽职调查报告、咨询责评议结论及相关处理结果报总行独立
28、治理机构备案;(三) 上级咨询责治理机构对下级咨询责治理机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有异议的,有权责成下级咨询责治理机构重新进展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或直截了当组织对事项涉及的当事人开展尽职调查与咨询责。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要求。(一) 咨询责治理机构应定期统计、梳理和汇总本治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咨询责开展与施行情况报总行风险治理部。(咨询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录10);(二) 咨询责治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事项暴露出咨询题的总结分析,深化剖析缘故,认真总结经历教训,防止类似咨询题再次发生。第四十四条 档案治理要求。(一)
29、咨询责治理机构应制造尽职调查和咨询责评议档案,档案建立原则上应一事一档一卷,如尽职调查事项涉及人员较多且较为复杂,可一档多卷;(二) 尽职调查和咨询责评议档案主要包括:档案编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材料、谈话笔录、工作底稿、相关证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议会会议纪要或记录、咨询责决策意见、处理情况备案材料等;(三) 尽职调查和咨询责评议档案的保管、调阅等按照本行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工作人员有不尽职行为的,适用本方法。对不尽职人员的处理决定不包括党纪处分,如涉及党纪处分的,由有关党组织按照党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违规积分治理规则第四十
30、六条 根本积分规则。(一) 违规事项对应相应的分值,发觉违规事项应按照其对应分值进展积分。违规事项及其积分分值参见违规事项积分标准(附件11);(二) 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均执行同一违规事项积分标准。总行对发生违规事项的分支机构进展机构积分后,该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应违规当事人进展个人积分;(三)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积分期间。年度终了,新的积分期间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开场重新累计积分。第四十七条 特别积分规则。(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或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应分别予以积分,不因其中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积分而免除其他积分;(二) 一次发觉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数个违规事项
31、,应并处积分,不因其中某项积分而免除其他违规事项的积分;(三) 一次发觉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同时触犯多项积分规定的,按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展积分。第四十八条 积分减免规则。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防止资产损失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假设积分期间有积分,经违规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治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个人积分。第四十九条 双重积分规则。总行发觉的违规事项,假设分支机构已对违规行为人进展积分处理,则按相应积分标准的50予以机构积分;假设分支机构未对违规行为人进展积分处理,则按相应积分标准予以机构积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方
32、法由南京银行股份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正。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事项梳理表2. 尽职调查报告3. 反应意见书4. 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5. 机构积分统计表6. 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7. 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8. 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9. 积分汇总表10. 咨询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11. 违规事项积分标准附件1.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事项梳理表尽职调查与咨询责事项梳理表填报单位:序号事项名称涉及的主要治理条线涉及金额(万元)可能涉及人员的机构层级备注注:本表以分行、中心支行、总行条线治理部门为单位按季报送(季后5日内)附录2.尽职调查报告关于*(单位名称)*(
33、事项名称)的尽职调查报告一、 调查事由(包括调查缘故、事项概要等)二、 调查组织及过程(包括调查组人员构成、调查安排等)三、 调查方法与依照(包括调查方式、手段及主要的制度依照等)四、 被调查事项情况(包括事项状态、后果及妨碍等)五、 调查结论(包括涉及的直截了当责任人、领导人员、治理人员及监视检查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的尽职情况等)附录3.反应意见书反应意见书*(当事人):针对*事项,*单位(咨询责治理机构)组织开展了尽职调查与责任评议,并构成了对你的初步评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反应如下:一、初步评议结论(违规事项或不尽职行为)二、初步处理决定(处理方式)请对上述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进
34、展确认,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书面反应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联络人: : 单位名称: 日期:确认意见(可附页): 当事人签字: 日期:附件4.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填制单位填制日期违规机构违规事项描绘:填制人填制单位公章附件5.机构积分统计表机构积分统计表机构名称积分期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积分记录序号积分记录日期违规事项编码积分分值1年 月 日2年 月 日3年 月 日4年 月 日5年 月 日6年 月 日7年 月 日8年 月 日9年 月 日10年 月 日11年 月 日12年 月 日13年 月 日14年 月 日合计附件6.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违规事项积分通
35、知单 :鉴于你(你机构)发生违规事项积分标准中 项情形,现对你(你机构)予以积分,积分分值为 分。截至本通知单送达之日,你(你机构)已累计积分 分,请引以为戒!本次积分自本通知单送达之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送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7.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填制单位填制日期违规当事人所属机构违规事项编码违规事项描绘:填制人填制单位公章附件8.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姓名所属机构积分期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积分记录序号积分记录日期违规事项编码积分分值1年 月 日2年 月 日3年 月 日4年 月 日5年 月 日6年 月 日7年 月 日8年 月 日9年
36、月 日10年 月 日11年 月 日12年 月 日13年 月 日14年 月 日合计附件9.积分汇总表积分汇总表积分期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名称序号积分记录日期违规事项编码积分分值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合计附录10.咨询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咨询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咨询责治理机构:序号已启动或已完成咨询责事项事项发生单位发觉渠道(自查、检查、举报、外部监管或其他)事项所涉及金额损失金额(报告期内)事项发生缘故尽职调查结论责任人处理结果咨询责处理人次附:1.本表以分行、中心支行、总行条线治理
37、部门为单位按半年报送(1月10日前、7月10日前);2.已施行尽职调查与咨询责处理的事项,请附相关尽职调查与咨询责材料。附件11.违规事项积分标准营运条线违规事项积分标准(1.轻度违规)编码一、出纳业务制度执行分值1.1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未一笔一清0.51.2办理现金收付时未唱收唱付0.51.3现金收未做到手工、机器双复点,造成不良后果的11.4未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11.5午休及营业终了未进展轧账处理11.6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现金交接11.7非营业时间,现金、零币未按规定入保险箱(柜)保管11.8发生出纳过失且错款金额1000元(含)以下11.9库包未当面办理交接11.
38、10库包交接未履行相应登记手续0.51.11库包、库房(保险柜)、自动柜员机等工作区域未纳入监控录像范围11.12未定期做好出纳机具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0.51.13未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方法0.51.14未公示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0.51.15未设立兑换、兑残专用窗口0.51.16假币未当面收缴11.17假币收缴未双人经办11.18通过人行反假资历考试,但未持证收缴假币0.51.19未通过人行反假资历考试,无证从事现金收付和现金清分11.20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没有加盖“假币”戳记或假硬币及外币纸币,没有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11.21假
39、币收缴凭证填制不标准0.51.22未告知持有人能够申请假币真伪鉴定的权利和鉴定机构0.51.23未做好票币挑剔工作0.51.24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0.51.25回绝收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0.51.26有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0.51.27柜员将私人现金带入现金业务区域1二、支付结算制度执行1.28受理持票人提交的各类票据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查手续的11.29在办理各类票据的签发、兑付(承兑)、贴现、转贴现、挂失、止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时,发生工作失误11.30因提出票据中存在金属物和其它硬质杂物,票据、信封内有与交换无关的物品,被人行列入票据交换过失统计表的11.31提出交换票据
40、未实行换人复核制度11.32提出、提入交换票据未在监控下封包、拆包的11.33事后监视通报的一般过失1.51.34事后监视通报的较严峻过失3三、账户治理制度执行1.35银行结算账户的治理档案,未按一户一袋进展归档11.36未设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治理,未对存款人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11.37针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已获知但未停顿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11.38关于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要素缺失的银行账户,银行未停顿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1
41、1.39未按规定履行账户年检工作的11.40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期组织清理的11.41在列入久悬未取专户治理时,未履行提早30日通知手续1四、反洗钱制度执行1.42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展反洗钱培训的11.4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11.44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材料和买卖记录的1五、支付系统治理及清算制度执行1.45支付系统岗位设置不合理11.46未通过人行组织的支付系统考试11.47未建立支付系统运转维护治理制度或支付清算系统运转操作规程的11.48系统出现毛病未及时上报人民银行的11.49运转文档未设立专人保管或未建立文档登记簿11.50未定期备份或未填写备份记录1六、金融统计治理规定执行1.51未在规定时效内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11.52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中数据不精确的1七、对账治理制度执行1.53未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应对账工作施行细则、操作流程、对账工作计划和考核措施11.54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11.55非法律许可,对外披露或提供对账工作中构成的材料或文件11.56对账不一致时,总行对账机构、分行对账机构未及时发出对账工作通知单11.57收到对账工作通知单后,中心支行或分行相关部门未逐笔核查,及时回复的11.58违背规定将对账结果中未达账和账务过失的核查工作返回原岗位处理11.59采取纸质印鉴卡核验方式核对客户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