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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治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治理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治理和监视。第三条 市房地产治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详细施行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治理工作。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保修期第四条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缘故毁损而进展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物
2、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包括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效劳的其他部位等。共用设备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建立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备、消防设备、平安监控设备、中央空调、通道、小区大门、电动门及道闸、围墙及护栏、小区内的道路、路灯、绿地、园林小品、沟渠、池塘、化粪池、垃圾箱(房)、露天广场、非运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和共用设备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不包括物业治理
3、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治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备设备。第五条 以下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二)维修工程费用。(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因工程施工不可防止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备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大中修、更新改造本钱。第六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日常运转、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
4、等,已施行物业治理的物业治理区域由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效劳费中支出;未施行物业治理的物业治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二)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咨询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承担。(三)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用于运营或出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运营收入和租金中支出,不得用维修资金支付。(六)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照合同商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5、第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限应按照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等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根底设备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开发建立单位与用户的商定。第三章 费用分摊第八条 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分摊:(一)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治理区域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
6、业治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属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属于两幢或两幢以上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幢房屋内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四)属于单幢房屋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物业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五)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业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六)一幢房屋内,专属于一个单元业
7、主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出售的物业,建立单位应按照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第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未缴维修资金的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实际费用。第四章 使用条件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的以下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届满后。(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者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
8、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工程是共用屋面或共用墙体渗漏的除外)须经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十二条 到达续交条件没有续交维修资金的物业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查勘鉴定应恪守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及相关业主应坚持“平安、合理、经济、有用”的原则依法做出决定,确保居住平安。第十四条 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
9、会已成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组织施行。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效劳企业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施行。未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业主施行。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前,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公示不得少于7天,
10、公示期间,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未提出异议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通过公示。除前款规定以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内公示5日后,经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方案制定 1、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治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施行查勘,明确维修范围。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以及共用屋面、共用墙体渗漏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查勘应由房屋平安鉴定部门出
11、具查勘鉴定结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查勘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2、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编制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包括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维修工程费用、预决算审核费用、工程招标监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见附件1)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见附件2),使用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行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工程组织施行或被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治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施行时间、相关商定等内容,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单元门及住宅
12、区入口处)公示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展表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无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预算编制条件的,可委托经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二)业主表决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对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展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签字确认;对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展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3、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签字确认,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单元门及住宅区入口处)公示表决结果(公示内容见附件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通过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组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缺乏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三)工程申报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治理信息系统,录入维修工程预算申报相关数据信息(数据填写方式和说明见附件11),生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申报表(见附件4)上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维修工程查勘鉴定报告。2、维修工程预算报告。3、维修
14、资金使用方案。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5、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情况公示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可通过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治理信息系统及时理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对维修工程的审核过程及结果。(四)工程施行 1、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核准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按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工程预算金额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施行监理。除业主大会决定不公开招标外,预算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填写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件5),委托合
15、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能够由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专业单位组织施工,并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合同价款、工程质量、进度(工期)、保修期、支付方式(施工及供货单位开户银行、账号)、质量保证金等内容。2、维修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治理信息系统申报维修资金拨付,并提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拨付申请书(见附件6),初次拨付申请还须提交维修合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进度预拨所需资金的70%,初次拨付额不得超过所需资金的30%,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截
16、了当支付给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商品及劳务供给单位。电梯等特种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视治理部门后方可施行及拨付资金。维修工程的前期勘察鉴定费用、预决算审核费用、工程招标监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原则于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凭发票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支付给劳务供给单位;维修工程属于一次性物资类购置,没有设备安装等其他费用的,实际价款未超出预算,货到经历收合格后,凭发票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支付给商品供给单位。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要求、工程方案,对施工单位依照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变更工程施工、增加维修费用的,按业主表决通过的
17、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涉及的相关商定处理;业主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未涉及工程方案及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维修费用等相关商定的,经监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确认,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变更施工;未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并公示的,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工程方案、工程设计,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监理单位须制止并要求整改,发生的费用以及给维修工程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维修工程的质量应实行有效的监视、治理和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专人负责监视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记录。 (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8、、业主代表(维修工程受益业主代表3人)以及相关其他单位应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合同、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进展验收,并签署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7),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平安技术功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物业效劳企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定的监视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六)工程决算1、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依照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书编制工程决算,并委托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进展决算审核。共用设备设
19、备更新工程属于一次性物资类购置,没有设备安装等其他费用的,实际价款未超出预算,货到经历收合格,可不需决算审核。工程决算费用超过本规程第十七条或者业主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规定维修费用限额的,超出部分需按前款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2、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审核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将维修资金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见附件8)、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维修工程施行情况、完工时间、工程验收等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后(公示内容见附件9),组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缺乏分摊工程决算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3、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登陆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
20、会治理信息系统录入维修工程决算申报等相关数据信息(数据填写方式和说明见附件11),生成维修资金使用决算申报书(附件10)上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维修资金工程决算审核书。(2)发票原件。(3)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维修资金决算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5)维修工程完工及决算费用分摊公示。(6)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4、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核定后,办理维修工程财务结算和余款拨付手续,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截了当支付给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商品及劳务供给单位,并按照维修资金决算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中核减。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工程
21、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本规程第十六条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组织相关业主施行。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物业平安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展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市房屋平安鉴定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施行查勘,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审核后,预先从维修
22、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工程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咨询题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修复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施行物业治理的物业,物业效劳企业须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涵养护制度,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树立物业日常维涵养护认识,积极催促、配合物业效劳企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日常定期检查和维涵养护工作,防止延误维修时机,被动应急抢修。未施行物业治理的物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前款的规定推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日常检查和维
23、涵养护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维修资金使用方案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情况的公示4.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申报表5.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工程招标备案表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拨付申请表7.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维修资金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9.维修工程完工决算费用分摊的公示10.维修资金使用决算申报表11.维修资金系统支用功能模块图文说明 附件1XXX小区XXX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参考样本一、工程概况经业主反映和 现场查勘,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写明毁损情况以及
24、对小区以及业主平安造成的妨碍 。为保障 XXX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正常运转及使用,维护业主的居住平安,拟于 年进展大中修(或更新、改造)。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测算,本次XXX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工程预算为 元,其中:工程预算 元、XXX 元、XXX 元、XXX 元。涉及需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 户,建筑面积 m2,每平方米分摊维修费用约为 元,其中部分业主因个人维修资金账户资金缺乏需补交维修资金 元。三、工程组织施行方式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由(或拟委托) 组织施行 , 通过 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拟聘请 对工程进展全程监理。工程竣工后,由 组织 对工程进展验收,并签署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5、。验收合格后,委托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展审核。四、相关商定1、工程施行过程中,维修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的,依照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单位提出修正意见,经 确定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变更施。2、考虑到工程施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决算金额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未超出工程预算金额 以内,业主视为同意,按实际决算金额分摊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核减,不在提交业主表决。方案经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以及相关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缺乏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后,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治理中心申请支用。现征求各位业主意见
26、,拟于 年 月 日起,请业主在维修工程预算明细费用分摊意见表填写意见,并签名确认。维修工程为屋面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最后一句应为:现征求各位业主意见,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致电“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联络:2653593。公示完毕后,涉及业主未有反对意见,则视为同意本方案。 。业主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注: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未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章。附件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
27、明细表填报单位盖章:工程名称工程预算 元涉及业主人建筑面积每平米分摊额 元序号业主称谓自然幢号自然室号建筑面积(m2)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业主费用 分摊金额(元)应补交 金 额 (元)同意业主签章确认备 注 合 计考前须知:1、业主在签章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2、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签章;3、本表需一式三份,公示一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一份。 附件3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情况公示 参考款式 业主: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涉及业主 人,面积 m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现经所涉及业主签字表决,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 人,占应表决确认业主人数的 ;面
28、积 m2,占应表决确认建筑面积的 ,符合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表决规定,并由 按业主表决同意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施行。 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承诺:业主表决签名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伪,愿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公示。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业主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注: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未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
29、镇人民政府)签章。 附件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申报表申 请 人经 办 人 联络维修资金账户名称账 号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名称A小区888幢一单元电梯维修工程名称A小区888幢一单元电梯更新 工程类别及编码 原造价(电梯智能化消防系统填) 工程查勘单位预算审核单位分摊范围工程预算额业主分摊额分摊业主数 同意分摊业主比例分摊总建筑面积同意分摊面积比例业委会主任或申报单位负责人 签 章 年 月 日维 修 资金 支 用申 报 单位 签 章年 月 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意见受理人:年 月 日业务部门: 年 月 日审批人: 年 月 日公示照片粘贴在背面 附件5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工程招
30、标备案表编号:工程名称工程位置招 标 人单位负责人经 办 人联络备案材料工程简介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工程查勘鉴定报告 维修工程预算书 工程量清单(图纸) 市维管中心资金支用科意 见年 月 日市维管中心审批意见年 月 日一式二份 附件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用(拨付)申请表 工程编码:账户名称账 号联 系 人联络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及编码工程预算额业主分摊额工程决算额业主分摊额合同签订额本此申请额申请人签章转入单位:转入银行:账 号: 年 月 日工程已开场施行,承诺所填内容真实业委会主任或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维 修 项 目 费 用 已 拨 付 情 况时
31、 间收款单位银行账 号金 额合 计此次可拨付 元。维修资金治理机构业务部门意见:维修资金治理机构负责人意见:维修资金财务拨付人员签章: 附件7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肥市房地产治理局制维修工程名称组织单位工程类别及编码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名称 验收主持人 工程验收地点工程施行地点 工程施工单位联络人工程查勘单位联络人 预决算审核单位联络人 工程计划投资额 维修资金其 它(注明资金来源)合 计工程实际投资额 维修资金其 它(注明资金来源)合 计 工程施行情况 竣工验收结论: 验收主持人(签字):年 月 日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姓名工作单位(业主代表只需填写房屋幢号、室号)职 务 签 名 参 加 验
32、 收 单 位工程申报单位(申请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业主委员会意见:业主委员会主任: 公章: 年 月 日物业效劳企业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其他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业主代表意见: 验收报告一式四份附件8维修资金决算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填报单位盖章:工程名称工程决 算(元)业主共分摊(元)涉及业主 建筑面积(m2) 每平方米分摊额(元)序号业主称谓自然幢号自然室号建筑面积(m2)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维修费用业主应分摊额(元)应补交金额 (元)本表需一式三份,公示一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市物业专项维
33、修资金治理中心一份。 附件9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决算公示参考款式 业主:一、工程组织施行 小区 工程(工程编码 ), 以 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或供货单位为 。经 对工程进展全程监理,已于 年 月 日完工。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于 年 月 日由 组织 对 工程进展验收(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写明相应的验收检测机构的检测情况),并签署 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三、工程决算 工程经 审核,工程决算为 元(如大于预算,应写明缘故),其中工程预算 元、XXX 元、XXX 元。涉及需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 人,面积 m2,按所涉及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元/ m2,部分业主因账户资金缺乏需续筹维修资金 元。附: 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维修资金决算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特此公示。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业主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注:本公示一式三份,公示一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中心一份。注: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签章。 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未施行物业治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章。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