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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方法、河北省平安消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范围:隶属我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立的相关从业单位(治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有关的运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对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建立施行平安监视治理。
2、各治理处负责对管辖的高速公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治理。第四条 各从业单位应当恪守有关工程平安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建立工程的平安负责。第五条 治理中心、各治理处及有关监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平安消费监视举报。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立的平安消费治理应当结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消费保障体系和平安消费责任制度。第二章 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第七条 治理中心高速公路建立平安消费治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交通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建立平安消费治理
3、制度并监视施行;(二)治理、监视、检查、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立工程的平安消费工作;(三)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视检查平安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四)组织对各治理处平安消费监管工作的考核;(五)受理所辖高速公路建立平安消费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治理处高速公路建立平安消费治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制定的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治理中心有关平安消费的治理制度和方法详细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立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二)依照工程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监管体系,装备专职平安工程师,建立健全平安消费治理、考核制度、
4、平安消费责任制以及平安消费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平安消费活动的治理和考核;(三)监视责任范围内工程工程各从业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平安消费保障体系和平安消费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定期进展检查、考核,同时对存在征询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展跟踪检查;(四)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展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征询机构进展平安评价并制定出平安应对措施,消除平安隐患;(五)严格监视施工单位建立平安消费专项资金使用独立台帐,检查平安消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六)认真完成治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平安消费方面的工作。第九条 监
5、理单位平安消费监理职责(一)依法对工程施行平安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平安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计划或细则必须包括平安消费监理内容,同时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装备相应数量的平安监理工程师,明确平安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严格按计划、细则施行监理工作;(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高速公路治理处的相关治理方法、规定以及监理计划、细则要求,监视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平安消费治理制度。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平安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并监视其施行;(四)对平安消费各环节尤其
6、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五)关于发觉的平安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六)对平安征询题严峻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治理处报告;(七)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平安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三章 平安消费主体职责第十条 勘察单位的平安职责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勘察,依照公路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科学、全面、真实、精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觉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祸隐患或者工程建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祸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精确材料并提出对地质灾祸的防治建议。 第十一条 设
7、计单位的平安职责(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平安消费隐患或者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工程的平安征询题和考前须知进展详细说明;(二)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消费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祸严峻或工程建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祸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立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祸防治方案;(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晰;(五)施工过程
8、中,施工单位发觉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平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治理处提出,治理处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正,并出具修正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部)的平安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承担连带责任;(二)施工单位派驻的工程部经理是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平安消费负全面责任;(三)工程部必须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按
9、照规定装备专职平安治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和平安消费治理体系;(四)工程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平安消费保障措施,拟定平安消费事故应急预案;(五)工程部要按标准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消费平安的经费投入,对平安消费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平安消费费用的有效使用;(六)工程部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展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七)工程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平安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质量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八)工程部要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九)工程部要积极配合
10、上级单位的平安消费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平安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十) 较大平安风险施工中平安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治理处审批;(十一) 工程部应当建立平安消费技术交底制度,平安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十二) 施工单位工程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意外损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十三) 工程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治理处填报平安月报表。第十三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立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平安防护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真实、精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二
11、)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构造平安和执行标准、标准的情况进展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四章 平安消费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平安消费组织机构建立,是平安消费治理的保障。治理中心、治理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平安消费组织,把平安消费治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工程经理是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总监、驻地是所监理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 治理中心成立以治理中心主任为主任,治理中心副主任为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立专业平安消费委员会:主 任:李仲玉
12、副主任:谢正武 王丰成 员:郭精德 胡海燕 梁彩云 张凯亮 张爱成 李丽萍 班伟杰 李献荣工程建立专业平安消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治理中心工程治理科。治理中心平安消费监视举报:03134013603-2510,:03134017989第十六条 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要求设置专职平安监理工程师以及平安监理员,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平安消费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为所辖合同段平安监理第一负责人,第十七条 各工程经理部相应成立平安消费领导小组,平安消费领导小组由工程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平安消费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职平安员。工程经理和分管平安消费的副经理为第
13、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平安治理人员和平安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专(兼)职平安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平安。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平安消费第一负责人,分管平安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工程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展。第五章 平安消费责任制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平安消费责任状,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将平安消费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平安职责明确。第二十一条 治理中心工程建立专业平安消费委员会职责:(一)承担治理中心工程建立专业平安消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安委会的平安
14、消费工作安排部署;(二)制定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立系统的平安消费工作计划、措施、制度标准及各种预案;(三)协调平安治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监视涉及平安消费的相关工作;(四)组织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立系统平安工作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督查严重事故及平安隐患整改工作;(五)配合局安委会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局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六)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平安消费、文明施工监视、检查和考核工作;(七)及时向局安委会报送工程建立系统平安治理的重要信息。宣传弘扬工程建立系统涌现出的平安消费先进个人和事迹。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平安治理责任(一)工程建立专业平安消费委员会主
15、任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平安消费、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对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治理中心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2、催促、检查工程建立平安消费工作,定期研究和处理平安消费工作存在的征询题,及时消除平安消费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平安消费责任事故的发生;3、发生严重平安消费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平安消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4、组织对严重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历教训,制定防备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二)副主任职责1、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治理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2、研究布置平安消费治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平安消
16、费文件,定期召开平安消费工作会议。听取治理处的平安消费工作汇报,采取措施,处理工程建立中存在的平安隐患;3、组织治理中心工程建立平安消费大检查,对存在征询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给主任;4、工程建立发生严重消费平安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任守;5、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缘故,制定防备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向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三)工程建立专业安委会各岗位科室职责1、工程科负责监视检查治理处、监理和施工单位日常的平安消费工作,监视检查各施工单位平安消费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检查评比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合或组织工程建立平安
17、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2、总工办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平安消费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平安消费的要求;3、4、第六章 平安消费技术治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立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平安消费条件。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平安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经理、工程部工程经理、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必须具有建立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平安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工程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技术材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治理;平安技术材料应当真实、完好、齐全。第二十七条 工程部的平安治理
18、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平安防护设备进展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备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视部门的验收,经历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 工程部在编制施工(消费)组织设计和施工(消费)方案时,应当依照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平安紧急处理预案。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平安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平安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公布的“平安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
19、员进展现场监视。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8米以上高边坡开挖工程;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支架工程; (五)撤除、爆破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工程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和审查。第二十九条 下达施工(消费)任务时,必须实行平安技术交底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否则出现征询题,严格追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根底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平安网、围堰等临时设备及挖孔桩,施工完毕
20、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第三十一条 工程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备,加强对防火器材的治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消防平安措施。第三十二条 工程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备、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平安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平安操作规程牌、平安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
21、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三十三条 在跨线穿插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平安治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第三十四条 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标准和标准,杜绝“三违”现象。第三十五条 平安治理人员在各自治理的范围内负责平安治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平安消费、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第三十六条 各从业单位要不断进展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平安消费水平的提高。第三十七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平安工作。与地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第七章 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第三十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消费教育
22、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展平安消费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平安消费三类治理人员初次平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四十条 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应当依照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平安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治理人员、每一个技术工人对
23、平安治理、对所从事工种的平安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平安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要素;(四)平安设备、设备、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平安消费事故的防备认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平安消费事故案例;(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平安消费知识和技能。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
24、四十二条 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治理,定期进展平安技术培训和交通平安教育。第四十三条 参建单位平安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别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纳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平安教育登记表。第八章 平安消费费用保障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平安消费专项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治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第四十五条 平安消费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平安技术措施费用。1、施工平安防护器具,即平安网、平安带、平安帽等设备的采购和更新;2、平安设备与器具,即平安设备、设备的更新
25、、改造和维护,平安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备的采购和更新。(二)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1、平安消费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2、各类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3、现场戒备警示标志等其它平安防护费用。(三)应急预案中需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四)平安消费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严重危险源、严重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支出。第四十六条 工程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编制平安消费资金使用
26、计划,依照不同阶段对平安消费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第四十七条 治理处和各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工程部平安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部平安消费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四)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中发觉的征询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整改,如整改不力或再次发生同样征询题的,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展处分。第九章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四十八条 平安消费事故隐患是指消费、运营场所、设备、设备的不平安状态及治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
27、潜在危险。第四十九条 各工程从业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五十条 治理处和各从业单位应当依照本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平安消费情况进展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第五十一条 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有关部门发觉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部门进展处分,并监视整改到位。第五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
28、事故隐患进展检查,并进展整治。第五十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平安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二) 隐患整改正程的工作记录;(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第十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第五十四条 治理处应当组织制定所辖工程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
29、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讯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正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
30、位发惹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操纵事态开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成心拖延不报。消费平安事故造成人员损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第五十八条 消费平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挪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十九条 治理处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
31、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平安消费事故后,依照属地治理和分级治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平安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展调查。第六十一条 工程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平安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第六十二条 由平安消费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第六十五条 对发生平安消费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和刑事处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监视检查第六
32、十六条 治理中心所属各级平安消费治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消费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平安消费的文件和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背平安消费要求的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平安消费内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平安消费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平安消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历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平安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者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设置和
33、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平安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视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平安消费外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对易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展重点监视检查。 第六十九条 检查中发觉的平安征询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平安治理征询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征询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峻平安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严重平安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顿施工。第十三章 奖惩第七十条 对工程建立期间平安消费工作成绩明显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工程建立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平安治理职责、平安消费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平安消费事故的,将给予全系统通报批判、责令整改。第七十一条 平安消费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包容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方法由治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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