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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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文件 朝社保发20115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治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维护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利益,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治理,杜绝非正常补缴现象(试用期期间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缺乏额缴费等缘故造成补缴的)发生,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治理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凡需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应在野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进展补缴登记备案。
2、二、凡屡次出现非正常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稽核监察对象,由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对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展实地稽核。关于咨询题严峻的,将移交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展劳动监察及行政处理。 三、依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咨询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采取以下方式:每月15日(含15日)前,采纳支票、刷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采纳刷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补缴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考前须知等请参见附件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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