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热点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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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热点咨询题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广义狭义之说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质量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一)消费者的概念曾经由于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争点主要集中在两
2、个咨询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依然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英国1977年的物资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买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买卖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置、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效劳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效劳的使用人。因而,其地位有别于消费者、批发商、零售商。”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置、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效劳(包括住房)的人”。能够从以下几点把握消费者的概念1.消费者是指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人消费者并
3、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消费者的范围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广泛。买卖方式上的有偿、无偿不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2.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个人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截了当的买卖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因而即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置的人,只要其购置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买卖,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二)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有争议)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自然人。然而,我国各地的地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
4、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消费包括消费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生活消费关系,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产质量量法调整的是消费消费。依照消法第2条前段的规定,消费者只有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其权益才遭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确实是指因消费者主要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而与运营者所构成的关系,也能够简称为“生活消费关系”。关于“生活消费”的内涵,学者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历,即所谓的“经历法则”加以推断。(“经历法则”的失灵,比方多买是为了送人)第二
5、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购置生活消费品,那么不管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截了当耗费,依然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能够适用消法(生活消费品的难以界定)综上所述,推断是否“生活消费”不应考虑购置者的目的与动机,也不应当完全考虑其购置的产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推断某个人是否是消费者能够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购置、使用商品或接受效劳的主体是个人依然单位;第二,个人购置商品和接受效劳是否为了将商品或者效劳再次转手,是否是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买卖活动;第三,购置某种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依然满足消费消费。四、消法第四十九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6、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处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损一赔二”的民事责任,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处性赔偿的立法例。惩处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处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处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完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直截了当目的一是使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二是从为社会公共利益着眼,制裁运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减少欺诈。因惩处性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达成,除了涉及到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善外,最为重要的是其赔偿金的数额咨
7、询题。而消法第四十九条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效劳的费用作为惩处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根底,便与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无关,而有违民事赔偿责任之补偿性原则,且该法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者效劳的费用的一倍,亦将使得运营者容易计算出其运营上欺诈行为的支出本钱,无庸考虑其欺诈行为将造成消费者多少的实际损失,即轻易做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无法到达惩处性赔偿金制度的惩处与吓阻的作用。参酌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例,关于惩处性赔偿金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亦是以实际损害额为计算的根底,而非以商品的价格或者效劳的费用为计算之根底。因而,应将惩处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修正为“消费者实际所受损失”为计算的根底。五、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乏(一)权利
8、保护范围过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缺乏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遭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特别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尽管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运营者未经同意,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定之举。简单地说,确实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平安权,运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平安的消费环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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