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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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昆府登23号昆明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公告第 2 号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规定(试行)经昆明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2010年10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职责,预防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云南省平安消费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市)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
2、门监视检查、考核本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行业(领域)等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运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经理),其他消费运营单位的厂长、矿长(含实际操纵人、投资人)等人员。第四条 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负责对中央驻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情况的监视检查,县(市)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负责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情况的监视检查。第二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第五条 企业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企
3、业主要负责人是平安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第十九条、云南省平安消费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设置本单位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并装备相应的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及平安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消费责任制,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平安消费责任书,并催促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平安消费制度主要包括:(一)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含主要负责人、消费运营治理层其他负责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详细岗位和从业人员、各类专项工作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平安消费责任;(二)平安消费例会制度。构成定期和不定期专项平安工作
4、情况通报制度,每月至少进展一次平安消费风险分析,落实防备和应急处置措施;(三)平安消费奖惩制度。把鼓励、教育、处分贯穿于平安消费的一直;(四)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凡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五)消费运营场所、设备和设备的平安治理制度。加强消费运营场所的现场治理,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设备,确保消费运营现场处于平安状态;(六)平安消费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定期巡查,及时发觉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七)严重危险源监操纵度。及时建立严重危险源监控档案,落实监控治理措施;(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平安消
5、费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昆明市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施行方法,组织建立经常性排查、定期分析、治理监控、登记、档案治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治理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严格落实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昆明市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十)劳动防护用品治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催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轮番带班制度。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
6、制定的其他平安消费制度。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消费操作规程和平安消费工作计划。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施行,并落实以下方面平安消费资金投入:(一)按规定提取平安消费费用;(二)为高危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或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三)平安消费设备、设备的建立、改造和维护;(四)平安隐患整改、严重危险源监控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平安标准化建立;(五)平安消费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征询论证等技术效劳;(六)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药品装备;(七)平安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八)平安消费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
7、励;(九)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费用;(十)其他保障平安消费所需的费用。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检查并催促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组织现场平安检查,实在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平安消费事故隐患。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施行本单位的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制定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给予企业消费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截了当决策权和指挥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运营、运输、储存单位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8、,装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储藏应急救援物资。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催促开展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企业平安文化建立,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催促有关人员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规定。第十二条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落实消费平安事故处理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消费运营合法性,并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催促落实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平安消费“三同时”要求,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不得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第三章 监视治理
9、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认真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构成痕迹材料列入本单位平安消费档案,并于每年1月20日、7月10日前分别构成上年度及上半年书面履职报告,经本人签字后在本单位进展公示,同时报消费运营活动所在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情况的日常监视检查和年终考核,并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七条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日常监视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以下情况必须及时检查,催促整改:(一)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企业;(二)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三)拒不执
10、行平安消费监察指令的企业;(四)群众屡次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企业;(五)被上级部门督办的企业;(六)不提交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的企业;(七)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报告存在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情况不清晰或者履行平安消费治理职责不到位的企业;(八)其他应当及时监视检查的情况。第十八条 年终考核每年进展一次,市、县(市)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能够依照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交的履职报告情况,结合日常监视检查情况进展抽查考核,原则上两年内对辖区每个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第十九条 考核为优秀的,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本人当年至少三个月的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11、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其获取劳动榜样、先进个人等称号。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向银行、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誉评级的重要参考依照;评选各类荣誉称号时,在平安消费方面不予通过,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媒体公告的方式予以曝光,由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其施行强迫培训。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平安消费治理责任的,各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云南省平安消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分。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从重追查责任,该企业发生消费平安责任事故的,对企业和个人均按规定的上限进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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