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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共8章,139条。主要标准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严重行政决策、标准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视和责任追查等内容,涉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多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 亮点有六个方面: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方式创新n 一是规定了依法行政原则,确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第3、4条)n 二是推进展政执法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生活直截了当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施行。(第12条)n 三是创新行政治理
2、方式,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方式,改善行政治理效果。注重柔性治理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特别行为进展了标准。(第六章)n 四是依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探究建立高效、便捷、本钱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分别进展了标准。(第六章)第二、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n 在第一章总则中,确立了参与原则(第8条).n 在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行政程序参与权。(第23条)n 在第三章严重行政决策程序中,规定了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决策方案,征求公
3、众意见(第31条);举行严重行政决策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3235条)。n 在第四章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提议制定标准性文件(第46条);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有涉及严重公共利益等情况时举行听证会等内容(第47条)。n 在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中,规定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展审查,并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以及依法举行听证会等内容(第74条)。n 在第六章特别行为程序中,规定了自愿订立行政合同(第101条);公众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遵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施行严重行政指导,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自愿参
4、与行政调解等内容(第109条)。 第三、规定了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和假设干制度 n 一是在总则中确立了效率原则(第10条)n 二是在政府工作流程再造、理顺行政关系、防止推诿扯皮、提高整体行政效能方面,规定了级别管辖(第12条)、地域管辖(第18条) 、移送管辖(第19条)、管辖争议处理(第20条) 、职权争议处理(第21条) 、行政委托(第16条) 、行政协助(第17条)等内容。n 三是为理处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争权和推诿现象,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展了标准,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第61条) 、结合执法(第62条) 、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第63条) 。n 四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
5、效率,对行政执法程序和期限进展了专门规定。n 一般程序n 简易程序(第88条)n 期限制度n 当场办理(第89条)n 法定期限(第93条第1款)n 承诺期限(第93条第5款)n 限时办结(第93条第3、4款)n 五是禁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展了界定(第95条) ,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查制度。 (第130、131、134条)第四、建立了严重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 n 规定第三章对严重行政决策的主体、范围、程序等咨询题作出了规定。 n 主体: (第24条)n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出严重行政决策。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
6、参照政府严重行政决策程序执行。 (第25条)n 范围:n 规定了8大类需要由政府作出严重行政决策的事项,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各地情况详细确定严重行政决策事项。 (第24条)n 制度设计n 规定了公众参与(第31条) 、专家论证(第30条) 、风险评估(第29条) 、合法性审查(第36条)和集体研究(第37条)等五个必经程序和合法性论证 (第29条第2款)、本钱效益分析 (第29条第2款)、听证、执行监视等制度。第五、标准了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 n 在第四章中对标准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制定程序、有效期、监视等咨询题作出了明确规定。n 两大制度创新:n “三统一”制度(第50条),
7、即“制定标准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标准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治理的依照”.n 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第53条)。规定“标准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标准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标准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加强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视和责任追查 n 确立了政府层级监视制度,明确了监视检查的五种方式(第126条)n 完善了投诉举报制度,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处理(第127条)n 强化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视,明确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5种处理方式(书面补正或更正、责
8、令履行、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撤销)n 对违背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规定了责任追查制度,并对责任追查范围(第134条第1款)、追查方式(第135条) 、追查对象(第134条第2款)以及责任追查机关及其权限(第136条)进展了标准。一、行政程序原则n (一)依法行政原则(第3、4条)n (二)合理性原则(第5条)n (三)公开原则(第6、9条)n (四)参与原则(第8条)n (五)依赖保护原则(第7条)n (六)效率原则(第10条)二、严重行政决策程序n (一)主体: (第24条)n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出严重行政决策。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
9、照政府严重行政决策程序执行。 (第25条)n (二)范围:n 规定了8大类需要由政府作出严重行政决策的事项,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各地情况详细确定严重行政决策事项。 (第24条)n (三)详细程序n 规定了公众参与(第31条) 、专家论证(第30条) 、风险评估(第29条) 、合法性审查(第36条)和集体研究(第37条)等五个必经程序。见第134条第5项n (四)听证会n 适用范围n 公告确定参加人(第34条) 举行笔录报告n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照(第35条) n (五)监视n 跟踪调查、考核、评估n 行政首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拟定方案风险评估合法性论证 专家论证公众参与
10、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信息公开执行监视严重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严重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2、施行严重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3、严重行政决策要处理的主要咨询题;4、严重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材料;5、施行严重行政决策的可行性;6、施行严重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7、施行严重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三、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n (一)制定权限的限制1、内容上的限制第44条关键点:(1)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迫; (2)不得违法设定收费等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剥夺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内容;(3)不抵触规定。2、制定主体上的限制第四十五条关键点:(
11、1)不得超越权限;(2)涉及敏感内容的要请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关键点:(1)所谓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别性或者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不在政府组成部门的序列。(2)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假如没有法律法规的受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即便有,也不得制定标准性文件。(二)合法性审查第四十八条关键点 :1、合法性审查是标准性文件制定中必经程序;2、审查主体是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特别是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地位;3、合法性审查报告是制定程序中的法定文件;4、审查的内容既有程序性的,如程序、方式是否合法,也包括本质性审查,如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越本机关的权限、内容是否合法
12、;5、明确规定了对发觉咨询题的四种处理方式。(三) “三统一制度”“三统一”制度是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乃至行政程序规定的几个亮点之一。1、“三统一”制度的法定化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关键点:重点关注“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标准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治理的依照”的规定。2、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针对政府标准性文件和部门标准性文件设计了不同的登记、编号程序(1)政府标准性文件的登记、编号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关键点:先登记、编制登记号后再编制文件号(2)部门标准性文件的登记、编号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键点 A、部门编制文号后,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
13、登记号;B、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后要进展审查;C、方式审查有期限要求;D、详细操作:送办文单登记、编号,印制文件时,文号和登记号一并印在文件上。(3)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标准性文件的登记、编号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关键点:按照部门标准性文件的程序,由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3、统一公布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关键点:(1)公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公布载体,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还没有设立政府公报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也有效; (3)其他载体,如部门本人的网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网站等也能够登载,但无法律效力。(四)有效期制度和施行日期间隔制度标准性文件有效
14、期制度(日落条款)和施行日期间隔制度也行政程序规定的亮点第五十三条1、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关键点: (1)每件标准性文件都应当有“日落条款”;(2)有效期由制定机关确定,一般标准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标准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3)有效期届满,不按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自动失效;(4)重新登记、编号、公布,或者修正后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评估有期限限制,即标准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2、标准性文件施行间隔制度关键点:(1)标准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不得少于30日,留意是不少于,而不一定是整三十日。 (2)特别的
15、法定情形下,能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与标准性文件备案程序的衔接n 行政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标准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部门标准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标准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n 关键点:n 1、”三统一制度“是标准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仍应执行;n 2、本条部门标准性文件备案的规定,预备采取立法解释的方法进展调整。四、行政执法程序n (一)执法程序的启动1、依职权启动主动、积极行政规划、命令、征收、征用、处分、强迫2、依申请启动被动、消极行政许可
16、、给付、奖励、确认、裁决条件: 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方式 符合受理条件(二)调查和证据n 1、证据n 证据的特征n 直截了当证据:能单独直截了当证明案件主要n 关联性:严密程度 n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截了当证明而需要n 与其他证据结合 n 合法性 :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式合法、查证属实n 方式上的真实n 真实性:n 本质上的真实 品种第72条 书证(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行为人与别人经济往来) 物证(拘留的违法物品,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产品等 )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六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手段或方式、何种违法行为、后果如何) 2、证据的搜集 要求
17、:行政处分法第36条、第37条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二部分第10-15条 程序规定第71条第1款 程序:不能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意图 勘查现场时,当事人到场。提供证据的方式 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申请。不受理的 审查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制造笔录 阅读后签字、盖章 3、调查取证中的权利义务 (1)行政机关的义务 告知处分法第31条、许可法施行程序 说明理由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陈述权、申辩权 配合调查 4、不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照 (1)搜集手段不合法 (2)证据方式和内容不合法 (3)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 (三)行政执法决定 1、作出决定的主体第84条 法制机构审查、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严重的(细化界定) 集体讨论程序: 2、决定的方式和内容第85条 3、说明理由制度 范围、时限、方式、内容、后果 4、简易程序 条件 详细步骤 5、当场办理制度n 条件(四)期间和送达 1、法定期限 2、承诺期限 3、限时办结 依职权:60日30日(负责人批准、告知) 依申请:同许可法的规定 期限的排除:必须告知 4、送达 方式:直截了当、留置、邮寄、委托、公告 法律效力:决定生效 (五)费用 1、分担原则 原则 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取证 2、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治理制度 3、申请缓、减或者免缴报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