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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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咨询责的暂行规定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咨询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峻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妨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妨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从目前看,前六种情形根本涵盖了应当咨询责的情形。此外,随着实践开展,可能会出现新的应当咨询责的情形,为防止由于没有咨询责依照而无法实行咨询责,暂行规定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妨碍等渎职行为的”。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如此的规定,一方面能够使党
2、政领导干部清晰地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咨询责,以促使其以最大限度约束本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予以了明确,有利于防止咨询责的随意性。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暂行规定还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方面出现的咨询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暂行规定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的规定相衔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界定为咨询责对象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确定咨询责对象是实行咨询责的前提和根底。为了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保持干部监视治理工作的统一性,暂行规定
3、第二条将咨询责对象界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为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咨询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治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妨碍,因而,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以上人员实行咨询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的方式分为五种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在深化调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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