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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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建法200813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标准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立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合同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合同治理方法(试行)二八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合同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标准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方法所称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备及附属设备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方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本方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截了当从建立单位承包专业工程。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治理部门。市建立行政主
3、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视治理。区、县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治理。区、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视治理。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老实信誉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商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施工合同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强化效劳、依法监视。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标准施工合同治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誉治理标准,搜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誉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究信誉风险防备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第二章 合同
4、的订立第六条 工程工程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才能,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工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习惯的资质等级并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直截了当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
5、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纳合同书的方式订立。第九条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以下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四)材料、设备的供给与标准;(五)工程洽商、变更的方式和要求;(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七)竣工验收与结算;(八)
6、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的内容。第十一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 严禁政府投资工程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展建立。非政府投资工程,承包人带资建立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迫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以下事项进展商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
7、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商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平安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早或者延后的奖惩方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九)双方认为应当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截了当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纳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纳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
8、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别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商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商定的工期。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到达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商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标准、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9、。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商定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商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纳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展。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治理信息系统进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网上数据申报
10、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展核对:(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截了当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习惯的资质等级;(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方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商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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