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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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视局: 依照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标准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进展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转为效劳收费治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存的质量技术监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详细工程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
2、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治理方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工程,不再在各部门公布保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运营效劳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转为运营效劳性收费或其他方式变相接着收取。
3、对违背规定的,将依照违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治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质量技术监视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附件:质量技术监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质量技术监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工程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说明1统一代码证书费发改价格200382号,浙价费2003332号,浙财综字200570 号组织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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