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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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视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视治理,保证建立工程质量,依照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预拌混凝土消费、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视治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依照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通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纳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省建立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施行统一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施行
2、监视治理。受建立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对预拌混凝土详细施行质量监视治理。第五条对企业消费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展调查取证,并依照查实的情况进展处理。第二章根本要求第六条预拌混凝土消费企业(下称企业)应获得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消费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的不得消费销售。第七条企业的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的计量认证并获得计量合格证。实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保)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
3、时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建立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备案。第八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展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进展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治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第十条企业应设立质量治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治理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一)依照产质量量要求,制定原材料、消费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操纵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纳适宜的方法对质量治理体系过程进展操纵,采纳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展测量,评价持续改良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
4、性途径,对过程未能到达筹划结果的,应采取实在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治理;(四)对实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展审查确认,监视检查实验室消费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别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展操纵治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第三章消费过程质量操纵第十一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操纵标准(GB/T50164)、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0204)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现行有关标准、标准操纵消费过程质量。第十二条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
5、量操纵,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恪守国家有关标准、标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依照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依照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第十四条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展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功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商定。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立)单位、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消费地点进展,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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