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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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立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假设干规定等文件的函【施行日期】2004/07/07【公布单位】建办市函2004390号国家开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国家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现将北京市建委关于在建立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假设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和关于对发生质量平安严重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假设干规定(京建法2004239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处理建立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代章)二OO四年七月
2、七日关于印发关于在建立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24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在建立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假设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执行。二四年六月三日关于在建立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假设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建筑市场运转机制,保证建立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立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保证
3、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第三条 本市在建立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工程应实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活动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原则。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保证担保以保函方式出具。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五条 发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保证担保费应计入投标价格。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立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对建立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施行监视治理。建立工程发包承包设定保证
4、担保的,保函应在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抄报市或区县建立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方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立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第二章 投标保证担保第七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第八条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28天。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担保投标期。投标人回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保函。第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担保保函退还。
5、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定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第三章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第十一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第十二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采纳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第十三条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第十四条 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人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第十五条 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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