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自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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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依照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立治理,改善消费、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施行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展建立和房地产、公用根底设备、镇容、环境卫生等治理,必须恪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效劳中心的非建制镇。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立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操纵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小城镇建立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规划、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在洪涝
3、、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祸易发地区不得建立小城镇;已经建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立治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立治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机构或者装备治理人员,详细施行小城镇规划建立治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小城镇建立必须编制规划,要按照规划进展建立。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消费,方便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高起
4、点、高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进展。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旗县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为依照,并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小城镇规划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规划。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展。编制集镇规划,应当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进展。第九条小城镇规划期限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目的相一致,近期为五年至十年,远期为十五年至二十年。第十条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工矿区、林区建制镇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区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域村镇总体
5、规划和集镇建立规划经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小城镇规划批准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小城镇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照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能够对小城镇规划进展部分调整,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小城镇性质、规模、开展方向和总体规划严重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三章规划的施行第十二条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施行。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治理。第十三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立工程工程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机构初审后,报
6、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展建立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五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备,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建立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根底设备、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
7、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立单位方可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八条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一)使用根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依照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第十九条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获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
8、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立治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治理部门申请用地。因施行规划需要撤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立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第四章设计、施工治理第二十一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立工程必须进展设计。以下建立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并按照要求进展工程地质勘察。(一)跨度、跨径6米以上的建筑;(二)高度4.5米以上的单层建筑及二层以上的楼房;(三)混合构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公用根底设备。第二十二条承担小城镇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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