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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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治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良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照之一。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恪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实行考勤登记应依照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方式。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勤
2、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被考勤人员必须本人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人代替。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病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位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考勤治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考勤的治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休假、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场,按以下规定享受公休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
3、年休假15天。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到达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公休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依照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
4、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详细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依照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中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依照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场,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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