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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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工伤医疗治理,实在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展恢复性治疗。第三条 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
2、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情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详细时间,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五条 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依照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能够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根底上增加2个月。未列入目录的损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
3、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到达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接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实认申请。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接着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后自然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才能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 工伤职工经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停工留薪期能够适当延长。省内异地治疗的增加5天,省外治疗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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