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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治理工作的科学性、标准性和严肃性,强化各级教学治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进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老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治理人员、教学效劳人员及各级治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截了当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遭到妨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依照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级严重教学事故:()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人为要素造成的妨碍恶劣的严峻不良
2、行为或事件。二级严峻教学事故:()级严峻教学事故是指严重失误造成的有严峻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级一般教学事故:()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要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依照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治理类(B)、教学治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品种别。第五条 依照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下表进展认定。教学类(A)序号事 项等级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用教学组织治理中散布或出现违犯党的方针政策、违犯老师根本职业道德标准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截了当妨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展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妨碍2语言凌辱或体罚
3、学生,使学生身心遭到损害,造成严峻后果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4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缘故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遭到严峻损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遭到较重损害或较大财产损失/遭到损害或造成财产损失/5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早做好实验预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展,造成严重后果/严峻后果/妨碍教学/6并非不可防止的缘故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上7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或修改作业或实验报告8在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峻妨碍9在学院治理的研究生课程中,老师回绝研究生的合理选课,造成不良妨碍10在上课或其它教学
4、活动中使用或其它挪动通讯工具,未将或其它挪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妨碍教学/1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课者/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12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与辩论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展,造成严惩后果/不良妨碍/考试与成绩治理类(B)序号事 项等级1任课老师及其别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2监考老师未按时到岗而严峻考试正常进展,或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觉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从而造成严峻妨碍/妨碍较大/3试题存在严峻错误,妨碍考试正常进展4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研究生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
5、考试成绩6考试成绩报出后因修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2名)/1名/7未按要求办理研究生公共课试题审查与审批和手续,造成不妨碍8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单,造成不良后果。教学治理类(C)序号事 项等级1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2教学治理人员丧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峻后果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事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峻妨碍4班主任、辅导员、指导老师对学生中发生的严重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峻后果/未能及时理解、处理,造成严峻后果/5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办理相应证书但未发放/6有关
6、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严重/严峻/一般教学事故后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7由于开课院(部、系)未及时向教材供给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峻妨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8下发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千百万教学秩序混乱9班主任、辅导员连续超过一个月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理解学生情况10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妨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峻后果/课表失误,造成不良妨碍/11未按时精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峻后果/不良妨碍/12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严峻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峻后果/不良妨碍
7、/13档案治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治理等),造成严峻后果/不良妨碍/14无不可防止缘故,放假前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老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1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纪要不精确,造成不良妨碍教学保障类(D)序号事 项等级1因校内各种缘故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展现场处理2非不可抗拒的缘故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峻妨碍老师按时上课3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许诺应完成的维修工程,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早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妨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展4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妨碍正常上课;或教学楼一个
8、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峻妨碍正常教学5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展修理,在2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妨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展6治理不善,设备丧失,严峻妨碍教学正常进展7凡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严峻妨碍教学进展/妨碍教学进展/8教室或根底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情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严峻后果/不良妨碍/9老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教学楼内老师休息室、答疑室无饮水供给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妨碍,给予相应的认定。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第六条 关于一般教学事故(),由院(部、系)主管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
9、判。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展自我检查,学院视情节轻重,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3个月校内津贴。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峻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峻教学事故()处理。第七条 关于严峻教学事故(),由院(部、系)主管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通报批判。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进展自我检查。学校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一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峻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 关于严重教学
10、事故(),由学校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判,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两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并将事考试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峻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假设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假设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治理权限进展处理。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照。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第十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
11、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系)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详细负责本院(部、系、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教学事故处理的全部工作由学院(部、系、部门)党政负责。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一般教学事故和严峻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全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等进展认定,报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定。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院(部、系、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院(部、系、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假设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述。申述及复核期间,不妨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其他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教学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方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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