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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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令 第15号 新修订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平安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标准平安消费行政处分工作,按照行政处分法、平安消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消费运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消费运营活动中违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适用本方法。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按照本方法和煤矿平安监察行政处分方法,对煤矿、煤矿平安消费中介机构等消费运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品种、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应当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施行行政处分,必须以
3、事实为依照。行政处分应当与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消费运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分遭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分的品种、管辖 第五条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品种:(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顿建立、责令停顿施工;(六)暂扣或者撤消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历
4、、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平安消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顿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第六条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行使管辖权。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由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由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撤消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历、岗位证书的行政处分,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
5、资历、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法的规定决定。第七条两个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分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觉不属于本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平安
6、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能够直截了当查处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能够将本人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能够将严重、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分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依照需要,能够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分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机构施行行政处分。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
7、内,以委托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名义施行行政处分。委托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视检查受委托的单位施行行政处分,并对其施行行政处分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分的程序 第十三条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统一制造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展平安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统一制造的煤矿平安监察员证。第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视检查时发觉消费运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严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
8、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临时停产停业、停顿建立、停顿施工或者停顿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消费运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临时停产停业、停顿建立、停顿施工或者停顿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第十五条对有依照认为不符合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备、设备、器材,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迫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
9、)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施行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妨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消费平安事故的,能够先行施行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消费运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展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展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消费运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
10、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展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照,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展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十八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展复核;当事人提
11、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造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照,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消费运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第二十一条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12、第二十二条除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外,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发觉消费运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展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能够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进展调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妨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展调
13、查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展调查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顿对案件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进展案件调查时,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答复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的询咨询,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回绝、阻止或者提供虚伪情况。询咨询或者检查应当制造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咨询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咨询人、被检查单位和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咨询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同意。被询咨询人或者被检查单位回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
14、注明缘故并签名。第二十五条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搜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能够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第二十六条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在搜集证据时,能够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能够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拘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拘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拘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第二十七条平安消费
15、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展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造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回绝到场的,能够邀请在场的其别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能够采纳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展勘验检查。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平安消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展审查,依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二)违法行为细微,依法能够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
16、;(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分;(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峻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顿建立、责令停顿施工、撤消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历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分的,应当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制造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分的品种和依照;(四)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7、;(五)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第三十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送达应当直截了当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三)受送达人
18、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五)直截了当送达确有困难的,能够挂号邮寄送达,也能够委托当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回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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