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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细则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以及省物价局、建立厅关于贯彻施行国家开展改革委、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治理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
2、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构成。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方式商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依照物业效劳需要,分效
3、劳工程聘请治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治理方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 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一般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等要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依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八条 实行组合制的一般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效劳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理价。 实行市场调理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九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商定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
4、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商定的物业治理效劳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效劳收费标准在物业效劳合同中重新商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比例或数额。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日常运转、维护费用; 3.物业
5、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治理企业所管物业支付的办公费用; 7.物业治理企业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
6、一次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治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能够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进展审计。假设一方对对方聘请的专业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进展审计。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另有商定
7、的除外。 物业效劳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备的物业效劳收费,按低于该住宅物业和同期公布的广州市一般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上限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处、办公用处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可在该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根底上浮,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与商业、办公用房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同类同一效劳收费标准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标准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装修治理效劳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
8、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商定,并应以书面方式明确,不进展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治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备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治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治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治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当恪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
9、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明显位置,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情况进展公示。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物业效劳资金。业主违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效劳费用或物业效劳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治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消费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
10、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治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详细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商定。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在“一户一表”改造过渡期实行趸售水价,详细水价在不超过政府定价的范围内由供水单位与物业治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商定。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备的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以及电梯运转电费依照供电、供水企业制定的分摊方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经业主大
11、会同意,公共水电费用可纳入物业效劳收费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展运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治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治理企业已接受委托施行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治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效劳收费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治理企业的效劳内容、标准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视。物业治理企业违背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施行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施行细则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以及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场、办公楼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运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顿执行。为保证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运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从2005年1月1日起停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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