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主要法律问题分析(简.ppt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主要法律问题分析(简.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主要法律问题分析(简.ppt(10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主要法律问题分析(简化版简化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柏荣 律师二二O O一三年一三年【】【】月月 2013年4月2日(第一稿)商业机密!本文件仅供【特定人员内部讨论使用】。未经书面授权,请勿传播、复制或作其他用途。在任何意义上不可视为律师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1总目录 34目 录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一2三资产证券化中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方案四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介绍n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n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n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2、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实践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企业资产证券化3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 (受托人)(受托人)(发行人)(发行人)银银 行行(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银银 行行 (发起机构)(发起机构)券券 商商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借款人 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承销团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持有人主承销主承销协议协议借款借款合同合同 服务服务 合同合同 信托信托 合同合同 信托对价信托对价 募集募集 资金资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认购资金
3、信托收益信托收益支付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收益 支付支付 承销团承销团 协议协议还款还款 资金划付资金划付资金保管资金保管合同合同资金支付关系:资金支付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4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1、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企业(原始权益人)受益凭证持有人代理推广机构中证登(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托管银行)债务人代理推广协议基础协议服务协议资产买卖协议转让价款募集资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认购资金兑付本金和收益兑付本金和收益偿债资金资金划付托管协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协议5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2.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
4、之前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模式下的基本交易结构证券公司(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代理推广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机构债务人代理推广协议基础协议服务协议资产买卖协议转让价款募集资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兑付本金和收益兑付本金和收益偿债资金资金划付托管协议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协议62.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项下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本交易结构图72.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前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比较:规定前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定项下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名称企业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名称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机构
5、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规定产品推广有明确规定未规定基础资产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比较后的结论:比较后的结论:l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规定项下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项下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业务实践中采纳的主导法律关系可能仍旧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之间的法
6、律关系,在业务实践中采纳的主导法律关系可能仍旧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l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将被废止。将被废止。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发行人发行人票据代理人票据代理人资金监管资金监管账户账户登记托管、代登记托管、代理兑付机构理兑付机构(1)应收账款债权质押(1)定向发行ABN(1)募集资金(2)合法持有、合法享有(3)第一还款来源(3)差额补足(4)资金划付(5)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据持有人(1)代理事项:l协议签署l质押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质押权行使等l监督发行人还本付息(1)签署质押合同资金支付关系:资金支付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
7、系:8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3.1已经实践的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票据(ABN)自益信托模式ABN发起机构(委托人)(发行人)受托人投资者基础资产信托信托受益权(A类+B类)认购资金ABN(含A类信托受益权与债权)93.2 已经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托型ABN:(1)自益信托ABN的交易结构图他益信托模式发起机构(委托人)(发行人)受托人投资者基础资产信托B类信托受益权认购资金ABNA类信托受益权103.2 已经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托型ABN:(2)他益信托ABN的交易结构图一票两权的权利价值范围l A类信托受益权的价值范围为0,未偿票据本息l未偿债权本息的价值范围为0,未偿票据本息 l
8、 未偿债权本息+A类信托受益权价值=未偿票据本息0X 对发行人的债权YA类信托受益权本金+利息总额本金+利息总额X+Y=未偿票据本息113.2 已经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托型ABN:(3)一票两权的权利价值:范围12基础资产企业自身其他资产债权+A类信托受益权未偿票据本息以受托人向投资者分配A类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形式以偿付票据债权本息形式可分配可分配3.3 已经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托型ABN:(4)基于一票两权的现金流实现结构1、先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偿付ABN的A类信托受益权;2、基础资产不足时,以企业自身其他资产偿付ABN的债权;区别点抵/质押型ABN信托型ABN基础资产既有债权和未来债权
9、均可 建议为既有债权;未来债权由于其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发行方式公募/私募均可私募发行无需银监会审批;公募发行可能需银监会审批;资产管理方式 不设立SPV,资产未转移,原有资产管理方式不改变设立SPV,以信托方式实现资产的转移和破产隔离,赋予对资产一种新的管理方式ABN持有人对基础资产的权利对基础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受发行人破产程序的影响 对基础资产享有信托受益权(英美法上的实质所有权)监管账户的设置 现金流监管账户仍然设置在发行人名下,混同风险较突出 信托专户监管现金流,防范发行人的混同风险基础资产的监管 票据代理人可能无法实现对基础资产的良好监控和管理 受托人对基础资产能有效
10、的监控和管理发行人破产时,监管账户内资金的归属与处置构成发行人的破产财产,不能实现破产隔离不构成发行人的破产财产,能实现破产隔离不得直接向投资者个别清偿能直接向投资者清偿3.3应收账款质押型ABN与信托型ABN的比较(1)交易方案的比较13u 抵/质押型ABN模式:(1)融资成本与发行人企业主体信用相关,与资产信用关联度不高。(2)一般最多在其主体信用上提升12个子级,增级效果与附抵押的企业债类似,但若基础资产构成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则不具备信用提升效果。u 信托型ABN模式:(1)加入资产信用,可以提升票据的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若信托有效且能破产隔离,可以脱离主体考虑基础资产的信用。基础资
11、产提供的信用增级,可能使ABN的评级高于发行人主体等级;若基础资产并非发行人的主要资产,通过信托隔离基础资产,可与发行人主体信用结合考虑债项的整体信用。(3)加入信托公司,会增加部分作为中介费用的融资成本。3.3应收账款质押型ABN与信托型ABN的比较(2)信用提升效果与融资成本的比较1415 4、资产证券化三种实践模式的比较:三个市场、三套监管的基本格局15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发起机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发起机构未作明确限制;发起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受托机构信托公
12、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1、应收账款质押型ABN,没有受托机构;2、信托型ABN,以信托公司为受托机构。基础资产信贷资产(含不良信贷资产)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监管部门中国银监会(资格准入和项目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审批)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16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方式在全国银
13、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或定向发行私募发行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未明确规定清算所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提供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服务的机构 4、资产证券化三种实践模式的比较(续):三个市场、三套监管的基本格局16总目录 3目 录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一17三资产证券化中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方案四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典型案例介绍p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
14、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p基本模式:专项计划证监会认可的其他SPV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条)p专项计划:规定没有对专项计划进行定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专项计划,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18(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内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的显著特点:p立法技术高超;p 具有前瞻性;p 创新空间大;19(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显著特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p不同SPV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可
15、能不同p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的规定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 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SPV适用本规定;(第2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SPV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44条)20(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法律关系: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p重大变化: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以信托法为依据”和“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的表述。p回避争论,直接明确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清算财产。p规定没有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16、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211、专项计划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22问题探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完全按照信托法原理,明确了计划资产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专项计划具有了事实上的主体地位;但是:1、专项计划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2)能否被界定为信托关系的讨论(1)在法律法规、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的交易文件均不明示为“信托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能否仅依据规定关于“计划资产独立性与风险隔离”的规定,认定其为信托法律关系?(2)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能否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避免被认定为券商从事营业
17、性信托活动的问题?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1)规定未明确规定“委托”、“受托”等概念2)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如下法律依据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托管。3)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不会违反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投资者与券商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涉及券商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问题,不违反证券法关于分业经营等的规定231、专项计划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3)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SPT(特殊目的信托特殊目的信托)委托人委托
18、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现金)(现金)SPVSPV(券商专项计划券商专项计划)1、信托、信托 合同合同6、信托对价、信托对价3、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5、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资金支付关系:资金支付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241、专项计划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4)对双SPV可行结构的探讨:(信托关系+委托代理人关系)项目公司项目公司2、信托信托资金资金运用运用7、信托信托资金资金退出退出8、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支付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持有人4 4、委托委托资金资金9、收益收益分配分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l 结论: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可界定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
19、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下,专项计划资产属于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委托人)按份共有;251、专项计划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3)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发行人发行人(企业)(企业)证券代理人证券代理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金监管资金监管账户账户登记、托管、登记、托管、代理兑付机构代理兑付机构(1)应收账款债权质押(1)发行资产支持证券(1)募集资金(2)合法持有、合法享有(3)第一还款来源(3)差额补足(4)资金划付(5)还本付息资产支持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券持有人(1)代理事项:l协议签署l质押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质押权行使等l监督发行人还
20、本付息(1)签署质押合同资金支付关系:资金支付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262、对券商资产证券化其他SPV模式的探讨(1)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证券:基础交易结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272、对券商资产证券化其他SPV模式的探讨(1)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法律关系p基本法律关系:类似于应收账款质押型ABN:企业作为发行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代理人,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委托,办理抵质押登记等事项;基础资产本身不转让,只作为抵/质押物;发行企业与证券持有人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抵/质押权关系。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p交易结构的实质: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并不发生实质转让
21、;实质为企业应收账款份额化,并以私募方式发行、流通;p问题探讨:(1)企业能否直接作为发行人,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需进一步探讨;(2)证券公司能否仅作为资产支持证券代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需进一步探讨。282、对券商资产证券化其他SPV模式的探讨(1)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证券:问题探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隔离p基本交易结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认购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成为有限合伙人(LP);证券公司能否作为GP承担管理职能?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p问题探讨: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否遵守合伙企业
22、法的规定?2、资产支持证券,实为有限合伙份额,能否在规定第六条的场所转让?3、如何确定GP?292、对券商资产证券化其他SPV模式的探讨(2)有限合伙型资产支持证券l 基本要求: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或资产组合财产权利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动产财产商业物业等 明确列举:30(四)专项计划的具体制度安排 1、基础资产:(1)基本类型l商业物业的内涵:u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商业物业”作明确定义;u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物业,指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
23、场所,含门面、库房、地下车库、地上车位、建筑物外墙等。(可供参考)l商业物业证券化u明确以“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资产证券化实践模式显著不同的;u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在“商业物业”证券化中,可能发挥较大的作用;u这是券商努力的重点。31(四)专项计划的具体制度安排 1、基础资产:(1)基本类型: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未来债权可否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实现破产隔离纯粹未来债权属于可转让的合同权利发起机构的信用风险、持续经营风险处理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四)专项计划的具体制度安排 1、基础资产:(2)对未来债权证券化的探讨32p特定资产收益权
24、可否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类型:(1)债性的特定资产收益权;(2)股性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包括纯股性特定资产收益权和债股结合特定资产收益权两种类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须满足的基本条件:规定明确“基础设施收益权”可以作为基础财产;无法实现与发起机构的破产隔离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未达到双重信用支持的效果: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仍然取决于发起机构的主体信用。范围上可以确定 发起机构合法所有(四)专项计划的具体制度安排 1、基础资产:(3)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证券化的探讨33l基础资产转让的程序:批准、登记: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依法办理。采取有效措施:(1)法律法规不要求办
25、理登记的;(2)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l债权转让的通知:基础资产为债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 号)等法规;l基础资产的其他要求: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34(四)专项计划的具体制度安排 1、基础资产:(4)转让及其他要求基础资产1债务人基础协议(2)买卖协议(2)转让价款(3)偿债现金流基础资产2专项计划(4)买卖协议(4)转让价款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5)对付本金和收益基础资产n(1)认购资金35(四)专项计划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证券公司 资产 证券 业务 介绍 主要 法律问题 分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