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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社保案例社会保障基本理论知识从公司的角度来分析从员工的角度来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从劳资人员的角度来分析从社会的角度来分析社会保障有关基础理论知识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首次公开使用社会保障概念。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救助型(非洲)、保险型(德、西欧、美、日)、福利型(英国、北欧)、国家保障型(原苏联)、自助型(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内容通
2、过社会保险的概念明确)社会保险的特征:1、保障性:维护社会稳定;2、法定性:强制执行;3、互济性:实行收入再分配;4、福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问题;5、普遍性:范围广社会保障有关基础理论知识“统账结合”中国特色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只有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履行了15年以上的缴费义务,才有权利享受长期的养老金待遇。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础养老金“对于每一个同年同地区的退休者都是同样的数额,而个人账户以每一个人的工资为基数按同一比例积累和计算支付额度,显然是基本保持了工资收入的差别;3、国家责任与个人自我保障责任相结合:国家负责组织社会保险,
3、负责保证基础养老金的支付,退休后养老待遇的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4、历史与现实相结合:过渡性养老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建立”统账结合“的制度,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利益机制。社会保障受几个因素的制约:1、经济因素;2、政治因素;3、思想因素:人格尊严、团结互相、私有制与竞争等社会保障有关基础理论知识历史上和现实中流行的两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一是“代际赡养”的现收现付制:实际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一代,所筹资金当期全部或基本上用于供养已退休者,不留资金积累;二是“同代自养”完全积累模式:即正在工作的劳动者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积累下来用于支付他们退休后的养老金。中国特
4、有的筹集模式:部分积累制。即当期筹集的基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有的退休养老金,一部分为现有的就业者预留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是中国目前的现实选择。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覆盖面问题: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大小,是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主要樗,也是市场经济发育与完善程度的重要体现;2、管理体制问题: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都存在政出多门、机构重叠、相互制约的问题,造成社会保险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办理手续繁杂。3、社保基金问题:筹资困难,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中国国情负担很重,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居民个人收入与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基金管理问题,现在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的缴费率各不相同,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较差;4
5、、社保法律问题: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但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立法体系不完善,缺乏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1.如何确定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吗?如何确定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吗?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7000元的基数补缴自己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于同年12月
6、11日裁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5610元)。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11805.1元交给公司。说法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
7、缴费个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p举个例子,某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的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1850元。p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
8、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0年4月起下限为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案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此,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大相径庭,法院判决金额竟比仲裁裁决金额高出一倍多。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争议双方证据的采信情况不同,或者说运用了不同的证据规则。仲裁委员会基本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工资金额,确定魏小姐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法院则考虑到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又未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因此侧重于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月工资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的表述。根据魏小姐陈述的工资金额,确定其缴费基数为2005年、2006年的上海市社保
9、费缴费上限。但不管怎么说,原则上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就是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2.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筹建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u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u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事。u之后,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王老板处。张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
10、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了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说法】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的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2010年4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
11、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年7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周后,会计所与小李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作。一周后,会计所与小李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至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至3000元,与此同时,事务所到所在区的元,与此同时,事务所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按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按2010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
12、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2140元申报了缴纳基数。元申报了缴纳基数。同年同年9月,小李遇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向会计所提出辞月,小李遇到一个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机会,向会计所提出辞职。职。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小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小李认为单位应以转正后的工资3000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求补缴元作为基数申报,并要求补缴2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个月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而在会计所看来,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无权享而在会计所看来,试用期间小李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受这些待遇,双方为此产生争议。3.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
13、保费?试用期员工如何缴纳社保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本案中的会计所有义务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金。至于小李社保缴费基数,小李和事务所的说法均不正确。根据沪劳保基发(2006)7号文规定:“对于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小李进事务所首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是2500元,小李要求事务所按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
14、没有依据。而事务所按当年度社会保险费下限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单位应如实申报,只有当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60%的,才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说法】4.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案例】娄女士于2005年1月入职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中心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心支付养老保险费。中心辩称,娄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日前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人7848元。【说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5、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就是说就是说就是说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现娄女士要求某管理中心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
16、给劳动者个人。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5.产假期间单位是否仍应缴社保?产假期间单位是否仍应缴社保?女职工王某于2010年1月顺利产下一宝宝,在休完4个月产假后回到公司继续上班。7月,王某收到社保中心邮寄来的“2009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中发现,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之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只有9个月。王某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给的答复是,王某从2010年1月起休产假的4个月中,是根据城镇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因此这期间公司也停止
17、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王某不服,提出争议。【说法说法】公司的做法显然处理不当。根据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由于产假期间,职工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手续,因此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方法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单位继续缴纳社保,个人应缴部分可在其产假期满上班后工资中代扣,或由其个人以其他形式交回公司。6.单
18、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立即辞职吗?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立即辞职吗?梁先生2008年与某技术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止。因为该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梁先生于2009年11月16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但是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因为是梁先生自己提出辞职的,所以不能给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说法】尽管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中还有一种“推定解雇”的特殊情形。“推定解雇”是指雇主单方面地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接受而辞职,则等于被雇主变相解
19、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技术公司确实从未为梁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梁先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需注意,“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充分理解大胆假设并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依据法律法规,遵循人力资源管理原则,以科学合理的方法规避因社保问题产生的劳资风险!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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