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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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班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班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班护士法律法规培训班-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 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2、问题的解释7 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8 8、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 9、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0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111、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313、关于参照、关于参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审理
3、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 通知通知14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616、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7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81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9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规定202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121、医疗事
4、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22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232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4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525、关于做好实施、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2626、医疗机构管理条
5、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727、护士条例、护士条例282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929、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303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313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23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333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3434、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353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363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
6、废物管理条例3737、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83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393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04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14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424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4343、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4444、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454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464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74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84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50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1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525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35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律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
8、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截至目前共至目前共3535件。如:件。如:护士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指由卫
9、生部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指由卫生部制定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的联合制定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如: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等诊疗技术规范诊疗技术规范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各部门、机构
10、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或指南。各部门、机构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制度的总称,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制度的总称,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规,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等。如: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等。如: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临床护理技术规范、护理管理规范护理管理规范临床护理文书规范临床护理文书规范等等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
11、解读的解读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经经20082008年年1 1月月2323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206206次常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务会议通过,自20082008年年5 5月月1212日起正式施行。日起正式施行。护士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的相关职护士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从立法上了进行了规定。从立法上了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保障了护士的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保障了护士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共分共分六章六章3535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12、 第二条第二条 护士的定义护士的定义 第三条第三条 保护和尊重护士保护和尊重护士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上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上的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六条 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第七条第七条 执业条件执业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 第九条第九条 变更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 第十条第十条 延续注册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第三章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
13、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1.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2.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
14、定义务和执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服务。3.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
15、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第二条、护士的定义第二条、护士的定义护士的法律属性护士的法律属性-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系指按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规定取得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并经过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护士条例护
16、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护士任职资格特征护士任职资格特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规定:1616周周岁以上不满岁以上不满18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 3年以上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程学习,包括在教
17、学、综合医院完成8 8个月个月以上护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并取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4.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健康标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第七条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业证书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动唯一合法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
18、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 3年内年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第八条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5年年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
19、实践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第九条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地点的,应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 7个工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
20、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从甲医院调到乙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从甲医院调到乙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第十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3
21、0日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有效期为5 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
22、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
23、规定的护理活动:(一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士;(三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四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的解读的解读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有按照国家
24、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
25、、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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