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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 编辑李豫辉目 录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二、学习新保险法的意义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四、新保险法修订内容详解编辑李豫辉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编辑李豫辉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保险法制定保险法制定19951995年年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20022002年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20092009年年1995年2002年20092009年年编辑李豫辉新保险法的修订与实施进程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08年8月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人大05年底报送初审稿04年底正式启动修
2、订进程编辑李豫辉二、学习新保险法的意义二、学习新保险法的意义编辑李豫辉学习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吸收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完善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促进编辑李豫辉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举措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科学监管重要途径重要保障编辑李豫辉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三个结合四个突出编辑李豫辉三个相结合全面性针对性从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规范了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3、,特别是突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通过加强改善监管来应对金融危机。编辑李豫辉三个相结合当前长远在保险业资金运用方面扩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解决了当前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也考虑了海外市场的情况,达到了立足长远发展与解决当前问题的结合。编辑李豫辉三个相结合规范促进从行业准入制度来看更为严格,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于保险中介和代理人的要求也更为明确,要求强化管理培训,规范中介市场,完善营销体制。编辑李豫辉四个突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防范风险规范市场突出编辑李豫辉四个突出v突出以人为本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
4、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统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增设了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从销售环节上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编辑李豫辉四个突出v突出科学发展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扩大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增加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编辑李豫辉四个突出v突出
5、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险监管赋予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手段;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严格了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编辑李豫辉四个突出v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律责任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编辑李豫辉四、新保险法修订内容详解四、新保险法修订内容详解一)、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
6、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时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编辑李豫辉案例: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7、,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编辑李豫辉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中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案例:离婚后的保离婚后的保险如何如何处置?置?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人身保险 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
8、利益,可以直接为其 投保。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 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保险利益编辑李豫辉案例:v20062006年年4 4月月3030日,宝博公司为日,宝博公司为7070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v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就医情况
9、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就医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v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定期寿险合同告知。定期寿险合同 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我国的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我国的保保险法险法第第5656条第二款约定:条第二款约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险人书面同
10、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保 险法为特别法,险法为特别法,在合同效力认定上,首先要以保险法为依据,该合同无被保险人书在合同效力认定上,首先要以保险法为依据,该合同无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则依法认定为无效。宝博公司为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面同意,则依法认定为无效。宝博公司为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年定期寿险保险年定期寿险保险 合同,因无被保险人陈某书面确认,该部分合同属合同,因无被保险人陈某书面确认,该部分合同属无效。无效。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中,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还可以不退还保险费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实告知义务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003年,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到张先生所在的县城宣传保险。张先生去现场咨询
12、了相关的产品,最后选择了重大疾病保险,并在保单的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买了保险后,张先生和家人都觉得有了保障,可以说生活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但在2006年,在一次县城组织的体检中,张先生被查出患有肾衰,于是,张先生就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结果,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并且解除了保险合同。保险都是骗人的!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对于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在举证上存在困难。1.订立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13、格式条款。2.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常常因此败诉。格式条款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
14、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 任。及时通知义务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该规定没有对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行区分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交易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转让编辑李豫辉案例
15、:v车辆转卖不办批改手续所致的保险纠纷案车辆转卖不办批改手续所致的保险纠纷案v案情简介案情简介转让转让未办理保险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批改手续出险了保险公出险了保险公司该赔吗?司该赔吗?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程序编辑李豫辉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16、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此外,还必须说明拒绝赔付的理由。理赔程序缺乏明确的时限规定编辑李豫辉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
17、司的组织形式。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今后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直接适用公司法,既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编辑李豫辉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编辑李豫辉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
18、、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适当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外,还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编辑李豫辉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骗保、贿保等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增加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从业规范编辑李豫辉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
19、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1.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4.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5.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6.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7.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8.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编辑李豫辉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
20、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未对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行 为作出规定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具体包括: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2.保险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关于关联交易编辑李豫辉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 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
21、产清算等程序;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虽然发生偿付能力不足,但不至于严重到需要整顿、接管、破产清算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 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增 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6.限制增设分支 机构;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编辑李豫辉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手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难以适应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1.明确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执法措施:2.强化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督手段,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他们进行监管谈话;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时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 分财产。执法手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