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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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法 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如民法、刑法等;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和修改,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都属于此处所指的狭义的法律。11项法律1、建筑法 2、安全生产法 3
2、、劳动法 4、刑法 5、消防法 6、环境保护法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行政处罚法 10、行政复议法 11、行政诉讼法1、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八十五条,通篇贾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肆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建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 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
4、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
5、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
6、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培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走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经验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指导今后的施工。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 1月1日起施行提供了四种监督途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服务监督通过这些监督途径,使许多安全隐患及时得以发现,也将使许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得以改善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在正面强调从
8、业人员应该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的同时,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也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因为一切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才有可能真正有效进行。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9、,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3、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
10、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4、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至2006年6月29日经过六次修正刑法的主要内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11、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2、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13、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主要内容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14、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15、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且须公告附近居民。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对施工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条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给予责令改正、
16、停产整顿、处以罚款等处罚。9、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公布施行。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处罚对
17、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的客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处罚目的是惩戒违法,体现在:一是对违法的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二是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行政处罚法设定:l)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0、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18、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与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程序与规则。11、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11章75条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
19、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六项行政法规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特种设
20、备安全监察条例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政府安全监管制度有七项: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六项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
21、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客实建筑法和安全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安全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违反规定可处罚20-50万元;2、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责令改正逾期可停工);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
22、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违反规定可处罚2050万元;4、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勘察单位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1、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2、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
23、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条例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监理单位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施工起重机械等的检验检测结果负
24、责;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
25、用。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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