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政策法规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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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教育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讲座政策法规知识讲座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1、教育法规知识、教育法规知识 2、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 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一)现代教育者学习(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1、是
2、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化(制度化)的需要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三)现代教育者(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法规知识和教育法规2、提高对教
3、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l(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公布,1981.1.1生效)生效)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公布,1986.7.1生效;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修订通过,2006.9.1生效)生效)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公布,1992.1.1生效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
4、,修订通过,2007.6.1生效)生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公布,1999.11.1生效)生效)教师法(教师法(1993.10.31公布,公布,1994.1.1生效)生效)教育法(教育法(1995.3.18公布,公布,1995.9.1生效)生效)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公布,1996.9.1生效)生效)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公布,1999.1.1生效)生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公布,2003.1.1生效)生效)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
5、法规(续)l(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l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l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生守则、实
6、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育指导纲要等。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我我国国现现行行教教育育法法规规体体系系结结构构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1.1.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1818岁以下:未成年人岁以下:未成年人2.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1 1)1 1岁岁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2)1010岁岁18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3)参加劳动的)参加劳动的1616岁岁1818岁:可视为完全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 l3.3.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l 0 0岁岁
7、14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岁:无刑事责任能力;l 1414岁岁16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l 16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l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
8、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1学校过错责任学校过错责任l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
9、,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
10、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l(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11、、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l(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l(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学生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
12、规章制度或者纪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学生有其他过错的。3家长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
13、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情形:(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履行监护职责。(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4混合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以上的当事人均
14、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5其他过错责任其他过错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所谓“归责归责”,指确认和追究,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
15、,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错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
16、担民事责任;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
17、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则。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查取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五、协商六、调解七、诉讼八、仲裁九、保险十、处分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 监护说二 委托监护说三 行政关系说四 教育合同说小学生课间相撞引起的伤害 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王某冲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王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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