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 第4章 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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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法n学习目的:学习目的:u了解合同法的地位,合同的法律特征。u掌握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识,准确理解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n讲授内容:讲授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八节第八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n本章提要本章提要n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第四章第一节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n合同也称
2、为契约(contract),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宗旨。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
3、人的法律行为。第四章第一节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n合同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又可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债权人和债务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行为。n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而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n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有无对价给付关系为标准而划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n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四章第
4、一节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二、合同关系的构成和分类n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n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n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根据是否具有从属性而划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第四章第一节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n我国合同法是调调整整平平等等民民事事主主体体之之间间利利用用合合同同进进行行交交易易而而产产生生的的社社会会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总总和和。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只是我
5、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第四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n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律认为客观存在。n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协议的动态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已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结果,标志着合同已产生已存在。n合同的成立须有三个要件: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
6、段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一)要约的概念n要约,在实践中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是一种意思表要约只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示,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n(二)要约的有效条件n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n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要约人希望与
7、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约人发出。n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确定。n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送达受要约人。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三)要约与要约邀请n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n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二者的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其目的是希望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其次,二者的效力不同二者的效力不同。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即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行为
8、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事实行为,不具法律意义,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最后,二者的相对人范围不同二者的相对人范围不同。要约原则上是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四)要约的法律效力n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n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口头形式的要约,其法律效力从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开始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n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
9、诺期限,受要约人只有立即作出承诺,才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四)要约的法律效力n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而
10、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第四章第二节一、要约一、要约 n(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n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约生效。n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效力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发生效力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力归于消灭。n(六)要约失效n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
11、约人产生拘束。第四章第二节二、承诺二、承诺 n(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n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
12、合要约的要求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四章第二节二、承诺二、承诺 n(二)承诺的生效n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承诺即生效。n(三)逾期承诺、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n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也可称为承诺迟延、过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四章第二节二、承诺二、承诺 n(三)逾期承诺、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n承诺迟到是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承诺
13、迟到是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合同法第29条规定:“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n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
14、效的时间所决定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的,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n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案例:案例: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钢材厂、乙钢材厂及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
15、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商厦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丙钢材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500吨钢材,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却告知丙钢材厂,它已决定购买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案例:案例:丙钢材厂送来的钢材。丙钢材厂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
16、,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商厦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钢材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便承担违约责任。n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如何认定商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的发函行为的性质?商厦对于丙厂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第四章第二节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n分析:分析: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商厦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购买钢材的意思,并且该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关主要条款,因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三家钢材厂回函的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条款,并且有特定的受要约人,因此,三家钢
17、材厂的回函构成了要约,而非对商厦的第一次意思表示的承诺。商厦仅对乙厂进行了承诺,所以商厦与乙钢材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而商厦和丙厂之间没有合同,商厦没有义务接收丙厂的钢材,也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厂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第四章第二节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 n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合同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损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n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
18、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即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缔约过失造成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第四章第二节四、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 n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三节一、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的生效要件n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对
19、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n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标的须确定和可能。第四章第三节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n(一)无效合同的概念n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不具备生
20、效要件的合同。n(二)无效合同的种类n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n1欺诈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并且该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第四章第三节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n(二)无效合同的种类n2胁迫胁迫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n3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n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
2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第四章第三节二、无效合同二、无效合同n(二)无效合同的种类n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n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n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可
22、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之归于消灭的合同。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之归于消灭的合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在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只有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才无效,且溯及合同成立之时。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n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的过失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
23、,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n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另一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n3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窘迫或危难之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行为。n4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这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第四章第三节三、可撤销合同三、可撤销合同 n(三)撤销权的
24、行使及其消灭n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使合同的法律行为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使合同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n撤销权的行使由撤销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n撤销权会因为以下几种情况而消灭:撤销权的行使超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使超过了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为一种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撤销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第四章第三节四、效力待定合同四、效
25、力待定合同 n(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n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能生效的合同。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能生效的合同。n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已经成立。成立的合同尚未生效成立的合同尚未生效。合同是否发生效力须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是否发生效力须经权利人追认。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明确作出同意或承认的意思表示。追认必须是明示的,沉默不构成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第四章第三节四、效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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