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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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专题(物权法学习要点)n n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李李 贺贺n n资产管理公司在日常业务中,不可避免的地会涉及适用物权法,特别是有关担保制定的法律问题。此次培训我们主要学习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内容。n n本次学习内容的定位:n n第一部分: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架构、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物权变动规则、物权的保护。n n第二部分:结合物权基本理论、原则和变动规则重点了解担保物权的制度。n n物权法上的物n n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该条第2款第1句又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n n通说认为,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只能是:(1)人体之外
2、的物;(2)人依靠正常的力量能够控制也有必要控制的物。n n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n n(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n n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n n基本要求:基本要求:n n1.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物权种类强制原则: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n n2.2.内容强制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内容强制原
3、则: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是当事人理解的物权,或者某些地规定。不能是当事人理解的物权,或者某些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物权。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物权。n n(二)物权绝对原则(二)物权绝对原则n n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虽然并行使的原则。虽然物权法物权法没有明确地指出没有明确地指出这一原则,但其结构和基本立法理念是按照这一这一原则,但其结构和基本立法理念是按照这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原则建立起来的。可以理解为两
4、个方面:n n1.1.物权人的意思独断性。意味着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的意思独断性。意味着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n n2.2.物权排他的绝对性。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排他的绝对性。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在同时排斥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物权,也就在同时排斥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同样的物权。所以,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权利排斥同样的物权。所以,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权利排斥第三人的干涉。不过,由于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第三人的干涉。不过,由于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有不同的效力,其排他的范围和效力略有差异。有不同的效力,其排他的范围和效
5、力略有差异。n n(三)物权的区分原则n n即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n n(四)物权公示原则(四)物权公示原则n n即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展即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从而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示,从而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n n物权法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不动产物权公示
6、的基本方式n n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n n不动产交付。不动产交付。n n不动产物权其他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其他公示方式。n n物权法物权法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n n动产的交付与占有动产的交付与占有n n准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准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n n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公示要件主义公示要件主义”。n n公示的法律效力公示的法律效力n n(五)物权特定原则n n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物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原则。n n基本要求:n n物必须已经存在。n n物必须特定。n n物权变动(重点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n n所谓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移
7、转、变更和消灭。n n物权的设立: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权,如依据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n n物权的变更:指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如改变地上权的期限或者内容。n n物权的消灭:指物权的终止。n n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n n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414条规定: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n n所谓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所谓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
8、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简称为不动产登记。物权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简称为不动产登记。物权法上所说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登记与否的事实,法上所说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登记与否的事实,而不是登记的过程。但也兼考虑登记程序的问题。而不是登记的过程。但也兼考虑登记程序的问题。n n登记种类:初始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登记种类:初始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涂销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涂销登记。n n动产交付、准不动产登记、权利的交付与登记动产交付、准不动产登记、权利的交付与登记n n1.1.动产交付的类型:动产交付的类型:n n直接
9、交付、先行占有、替代交付、占有改定直接交付、先行占有、替代交付、占有改定n n2.2.准不动产登记:准不动产登记:n n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因其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因其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规则而类似于不动产的缘故,在物权法学中被通规则而类似于不动产的缘故,在物权法学中被通称为称为“准不动产准不动产”。因此,其作为物的担保标的。因此,其作为物的担保标的时,成立抵押权而不是像一般动产那样形成质权。时,成立抵押权而不是像一般动产那样形成质权。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424条规定: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10、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n n3.3.权利的交付与登记权利的交付与登记n n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作为物权标的的情菜,只有的规定,权利作为物权标的的情菜,只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一种类型。因此,其所发生的交付与登记只一种类型。因此,其所发生的交付与登记只是发生在权利质权设定的情况下。是发生在权利质权设定的情况下。n n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3223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权利有七种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押标的权利有七种之多,一些权利属于支配权,如知识产权、仓单、提单等之多,一些权利属于支配权,如知识产权、仓单、提单等物权证书;另一些权利属于请求权,如
11、债权、债券、股权、物权证书;另一些权利属于请求权,如债权、债券、股权、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等。n n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24224条的规定,权利质权设立应当遵守条的规定,权利质权设立应当遵守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质权的设立不公示不生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质权的设立不公示不生效的原则。根据规定,公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证书效的原则。根据规定,公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证书的交付,另一种是权利质权的登记。的交付,另一种是权利质权的登记。n n物权保护物权保护n n自助:自力防卫、取回自助:自力防卫、取回n n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n n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n n返还请
12、求权返还请求权n n原物返还原物返还n n孳息返还孳息返还n n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n n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部分:担保物权制度 一、法律适用规则一、法律适用规则 1 1、“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物权法是新法,所以要优先适用是新法,所以要优先适用物权物权法法。2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78178条:条:“担保法担保法与本法不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一致的,适用本法。”3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担保法担保法第第9595条,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
13、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般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1 1)担保法担保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担保法担保法的规定。的规定。(2 2)如果)如果担保法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与物权法物权法不一不一致,或者缺乏明确规定的内容,应以致,或者缺乏明确规定的内容,应以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为规定为准。准。(3 3)担保法担保法、物权法物权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均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等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4 4)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担保的司法)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
14、当适用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解释。注意:物权法施行后,注意:物权法施行后,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继续适用,但其中涉继续适用,但其中涉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相吻合的,应当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相吻合的,应当以以物权法物权法为准。为准。二、二、二、二、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与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与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与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与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及及及及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主要差异相关规定的主要差异相关规定的主要差异相关规定的主要差异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从第第
15、四编担保物权从第第四编担保物权从第第四编担保物权从第170170170170条到条到条到条到240240240240条,共条,共条,共条,共71717171条。与此前的条。与此前的条。与此前的条。与此前的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和和和和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相比,相比,相比,相比,在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点在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点在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点在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一)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一)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一)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一)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n n所谓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
16、,就是说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所谓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就是说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所谓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就是说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所谓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就是说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不是永远都是处于第一位的,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权并不是永远都是处于第一位的,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权并不是永远都是处于第一位的,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权并不是永远都是处于第一位的,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n n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中只是强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
17、权是一种优先受中只是强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中只是强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中只是强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偿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没有提及该种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是最优先的。受偿权,但没有提及该种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是最优先的。受偿权,但没有提及该种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是最优先的。受偿权,但没有提及该种优先受偿权有可能不是最优先的。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0
18、170条:条:条: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但书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优先除外规则。其中的但书背后所涉
19、及的问题就是优先除外规则。其中的但书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优先除外规则。其中的但书背后所涉及的问题就是优先除外规则。n n例如:例如:例如:例如: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286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担保物权,但比抵押权还优先。担保物权,但比抵押权还优先。担保物权,但比抵押权还优先。担保物权,但比抵押权还优先。海商法海商法海商法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中规定的船舶优中规定的船舶优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也不属于担保物权,但也比留置权、抵押权优先受偿。先权也不属于担保物权,但也比留置权、抵押
20、权优先受偿。先权也不属于担保物权,但也比留置权、抵押权优先受偿。先权也不属于担保物权,但也比留置权、抵押权优先受偿。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税收优先权。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税收优先权。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税收优先权。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税收优先权。(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1 1、所谓独立担保,指的就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所谓独立担保,指的就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所谓独立担保,指的就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合
21、同的效力独、所谓独立担保,指的就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突破了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突破了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突破了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突破了担保合同系主合同从合同这一理论。从合同这一理论。从合同这一理论。从合同这一理论。n n其来源于其来源于其来源于其来源于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第第第第5 5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款款款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担
22、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n n当时这一规定曾引发过较大争议。但实践中,银行制订的担保合同中都无当时这一规定曾引发过较大争议。但实践中,银行制订的担保合同中都无当时这一规定曾引发过较大争议。但实践中,银行制订的担保合同中都无当时这一规定曾引发过较大争议。但实践中,银行制订的担保合同中都无一例外地明确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经保护自身利益。一例外地明确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经保护自身利益。一例外地明
23、确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经保护自身利益。一例外地明确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经保护自身利益。2 2、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172172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
24、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n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物权法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独立担保。我们理解是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物权法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独立担保。我们理解是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物权法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独立担保。我们理解是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物权法不再允许当事人约定独立担保。我们理解是基于如下原因:基于如下原因:基于如下原因:基于如下原因: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5 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物权内容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物权内容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
25、物权内容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物权内容和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的抵押权没有抵和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的抵押权没有抵和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的抵押权没有抵和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独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的从属性,这个时候就是一种新的抵押权,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约押权的从属性,这个时候就是一种新的抵押权,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约押权的从属性,这个时候就是一种新的抵押权,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约押权的从属性,这个时候就是一种新的抵押权,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约定。所以定。所以定。所以定。所以物权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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