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劳动法与劳动法律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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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第二讲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案情简介】2008年10月,原告乙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甲公司承包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厂房的拆除工程。2008年10月29日,原告将该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陆某,工程总价款为85000元。2008年10月31日,陆某雇佣郭某从事拆除工作,11月19日郭某在工作中摔伤。陆某支付了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2009年9月,原告乙公司与陆某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2009年10月18日,郭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4月27日,仲裁委作出
2、裁决书,裁决郭某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9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6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工作,负责被告的绿化和消防工作,月均工资为2500元。自2008年8月起,被告的负责人多次找原告谈话,要求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处的绿化和消防工作。原告不明就里,先后咨询了劳动局工作人员和律师,搞清楚了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转为承包关系,原告的劳动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10月,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
3、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4.6万元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1、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是指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 2、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3)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4)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5)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3、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必须由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来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
4、必须由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来调整 a、民事法律无法调整实质上不平等的劳动关系 b、劳动关系应当由社会法性制质的劳动法来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构图劳动关系的结构图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者劳动者雇雇 主主人身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劳动力劳动力指示命令权指示命令权物权关系物权关系 使用权使用权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契约契约隶属隶属交换交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3、
5、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案例】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内地、港方合资企业。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应与公司聘用的除董事会成员之外的全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司不向董事支付劳动报酬,除非该董事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务;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董事应按公司的规定签订董事聘用合同。财务总监由合资的港方推荐,董事会聘任,直接向董事会负责。赵某是港方委派到公司的董事,被公司董事会聘为财务总监并签订了自2002年11月26日至2006年7月25日的聘任合同。后双方因经营发生争议,公司于2004年7月解除了对赵某的聘用并停发工资。赵某因此向
6、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经法院两审。庭审中,赵某认为,公司随意终止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赵某作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董事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 标准的劳标准的劳动关系动关系非标准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人事关系人事关系人事关系人事关系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私人雇佣关系)(私人雇佣关系)(私人雇佣关系)(私人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是指
7、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
8、的一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
9、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 2、主体地位不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
10、财产关系,不存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等特点。特点。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劳动关
11、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3)、报酬支付形式上:)、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劳动
12、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
13、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
14、,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
15、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律不予干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6、适用法律不同、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16、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进行规范和调整。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
17、过劳动仲裁程序。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 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 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
18、系.【案例案例】A 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 7 月至 9 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 2001 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 A 公司每月支付 朱某报酬 2000 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 A 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 A 公司指派在购 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 A 公司提供劳动 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 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 A 公司之间是劳务
19、关系而 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 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 A 公司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 A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例】A公司与个人B签订协议,约定自2003年5月5日起,B自带车辆为A公司提供交通劳务服务,每月费用为6500元。2007年11月,A公司业务发生调整,于是解除了与B的租车协议。B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5月至2007年11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B向仲裁庭提供了加盖A公司公章的工资表,以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A公司提供的财务凭
20、证中的工资表与B的不一致,并且,A公司提供了报销凭证证明,B并不是亲自开车,经常雇佣司机代其履行,事先也不需要A公司同意。A公司还提交了曾被B雇佣开车的司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2001年6月21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工作,负责被告的绿化和消防工作,月均工资为2500元。自2008年8月起,被告的负责人多次找原告谈话,要求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被告处的绿化和消防工作。原告不明就里,先后咨询了劳动局工作人员和律师,搞清楚了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转为承包关系,原告的劳动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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