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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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第 1 页 共 10 页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发布,2014 年 11 月 26 日实施。目录前言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头部损伤5 面部损伤6 颈部损伤7 胸部损伤8 腹部损伤S39.9059 脊柱、骨盆部损伤10 肢体与关节损伤11 其他损伤附录 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 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
2、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营养期评定规范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3、、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2.1误工期误工期 losslossofofworkingworkingtimetimeperiod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2.22.2护理期护理期 nursingnursingperiod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2.32.3营养期营养期 vegetativevegetativeperiodperiod人体损伤后,
4、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42.4评定评定 assessment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2.52.5评定意见评定意见 assessmentassessmentconclusion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 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3 3 总则总则3.13.1 目的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3.2 评定原则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
5、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 A、附录 B。3.33.3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4 4 头部损伤头部损伤4.14.1 头皮血肿头皮血肿S00.002S00.00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第 2 页 共 10 页4.1.1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4.1.2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a)一
6、般情况下:误工 1530 日,护理 l7日,营养 l7 日。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715 日。4.24.2 头皮创头皮创S01.001S01.0014.2.14.2.1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cm、 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8cm:误工 20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4.2.24.2.2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cm、 锐器创口长度大于 8cm:误工 456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715 日。4.34.3 头皮撕脱伤头皮撕脱伤S08.051S08.0514.3.14.3.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cm2:误工6090 日,
7、护理 715 日,营养 1520 日。4.3.24.3.2 撕脱面积大于 20cm2: 误工 90120日,护理 1560 日,营养 2060 日。4.44.4 头皮缺损头皮缺损4.4.14.4.1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 10cm2:误工3060 日,护理 7l5 日,营养 1520 日。4.4.24.4.2 头皮缺损大于 10cm2: 误工 60120日,护理 1590 日,营养 2060 日。4.54.5 颅盖骨骨折颅盖骨骨折S02.902(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颅骨开放性骨折S0S02.911)2.911)4.5.14.5.1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3060 日,护理1520 日,营
8、养 2030 日。4.5.24.5.2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 90120 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 误工 120150 日, 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64.6 颅底骨折颅底骨折S02.101S02.1014.6.14.6.1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1520 日,营养 2030 日。4.6.24.6.2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4.6.34.6.3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7 闭合型颅脑损伤闭合型颅脑损伤S06S064.7.14.
9、7.1 轻型:误工 3045 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4.7.24.7.2 中型:误工 9018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 日。4.7.34.7.3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4.7.4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4.8 开放型颅脑损伤开放型颅脑损伤S06S064.8.4.8.1 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 误工3090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60 日。4.8.24.8.2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
10、碍者,原则上, 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 90 日, 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5 5 面部损伤面部损伤5.15.1 眼部损伤眼部损伤S05S055.1.15.1.1 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眼睑裂伤: 误工 2030 日, 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 3090 日,护理 720 日,营养 715 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45 日。5.1.25.1.2 眼肌损伤: 误工 3090 日, 护理 1530 日,营养
11、715 日。5,1.35,1.3 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7 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 3045 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 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45.1.4 结膜损伤S05.302:a)出血或充血: 误工 1530 日, 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1530 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55.1.5 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 误工 1530 日, 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
12、: 误工60120日, 护理3060 日,营养 3045 日。5.1.6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误工 3060 日, 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第 3 页 共 10 页c)前房出血:误工 3060 日,护理 1530日, 营养 1530 日; 出血致角膜血染: 误工 609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75.1
13、.7 巩膜裂伤S05.856:a)单纯巩膜裂伤: 误工 4560 日, 护理 2045 日,营养 2045 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 误工 120180 日, 护理4560 日,营养 3060 日。5.1.85.1.8 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 6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715 日;b)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 60-120 日, 护理1530 日,营养 715 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 误工 120150 日, 护理1545 日,营养 1545 日。5.1.95.1.9 玻璃体损伤S05.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 3060 日,护理 1530
14、 日,营养 1530 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180 日,护理1545 日,营养 1545 日。5.1.105.1.10 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 1530 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 3090 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 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5.1.115.1.11 视神经损伤S04.001: 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5.1.125.1.1
15、2 眼球摘除16.491: 误工 3060 日,护理 1520 日,营养 1520 日。5.1.13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45.1.14 交 感 性 眼 炎 、 化 脓 性 眼 内 炎H44.102、 H44.003: 误工 90180 日, 护理 4560 日,营养 6090 日。5.1.15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6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5.1.17 眶壁骨折S02.801:a)
16、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3045 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5.2 耳部损伤耳部损伤S09.903S09.9035.2.15.2.1 耳廓损伤S09.906:a)耳廓血肿: 误工 1520 日, 护理 17 日,营养 115 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 误工 1530 日, 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误工 4560 日, 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25.2.2 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误工 203
17、0 日, 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120 日,护理 4560 日,营养 4560 日。5.2.35.2.3 鼓膜穿孔S09.251:a)自行愈合: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 3090 日,护理 17日,营养 17 日。5.2.45.2.4 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 30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 90t-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55.2.5 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 日;b)内耳窗膜破裂: 误工901
18、20日, 护理3060 日,营养 1530 日。5.35.3 鼻部损伤鼻部损伤S09.901S09.9015.3.15.3.1 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5.3.25.3.2 鼻翼缺损:误工 6090 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15 日。5.3.35.3.3 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a)线状骨折:误工 20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 306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2030 日。5.3.45.3.4 鼻窦损伤S02.811: 误工 609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9、715 日。5.45.4 颌面部、口腔损伤颌面部、口腔损伤5.4.1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第 4 页 共 10 页工 152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5.4.25.4.2 颌面部皮肤创S01.801: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 3.5cm 或累计小于或等于 5cm:误工 1530 日,护理 17日,营养 17 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 3.5cm 或累计大于5cm:误工 2045 日,护理 17 日,营养 715 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 306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715 日。5.
20、4.35.4.3 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a)单纯线状骨折: 误工 6090 日, 护理 1530 日,营养 3060 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日,营养 6090 日。5.4.45.4.4 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 日,护理 1530日,营养 2030 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 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 日。5.4.55.4.5 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 3060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530 日。5.4.65.4.6 牙齿损伤: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
21、 S02.5151: 误工 3045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530 日;b)复位固定: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日,营养 3045 日。5.4.75.4.7 颞颌 关节损 伤颌关 节单纯 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 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 S03.053、颞下颌(关节) (韧带)扭伤S03.452: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2030 日。5.4.85.4.8 舌损伤S09.952:误工 309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530 日。5.4.95.4.9 腮腺损伤: 误工 30120 日, 护理 715 日,营养 720 日。5.4.105.4.
22、10 面神经损伤S04.501: 误工 90120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5.4.115.4.11 三叉神经损伤S04.351: 误工 120150 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6 6 颈部损伤颈部损伤6.16.1 颈部皮肤创颈部皮肤创S11.05S11.05、S11.901S11.901误工 156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日。6.26.2 咽部损伤咽部损伤S11.251S11.251误工 2030 日,护理 720 日,营养 720日。6.36.3 喉损伤喉损伤S19.851S19.8516.3.1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715日,无需护
23、理和营养。6.3.26.3.2 喉切割伤:误工 30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3.6.3.3 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3.4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 9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46.4 甲 状 腺 损 伤甲 状 腺 损 伤 甲 状 腺 开 放 性 伤 口甲 状 腺 开 放 性 伤 口S11.151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S13.551S13.5516.4.6.4.1 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误工4560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6.4.26
24、.4.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4.36.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4.6.4.4 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56.5 甲状旁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6.5.16.5.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6.5.26.5.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5.36.5.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
25、情况确定。7 7 胸部损伤胸部损伤7.17.1 胸部软组织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7.1.17.1.1 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l7 日。7.1.7.1.2 2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cmS21.901:误工 15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15日。7.1.37.1.3 皮肤创长度大于 20cmS21.901: 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7.1.47.1.4 胸壁异物存留S21.952: 误工 3060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7.27.2 肋骨骨折肋骨骨折S22.301S22.3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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