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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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l一、一、法律救济概说法律救济概说l(一)法律救济的概念(一)法律救济的概念l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救的法律制度。l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l1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纠纷存在为基础l2 2以损害为前提以损害为前提l3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以
2、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l(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l1.1.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l2 2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需要l3 3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l4 4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l(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l1 1诉讼渠道诉讼渠道l诉讼救济诉讼救济(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作出公正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决,
3、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l 2 2非诉讼渠道非诉讼渠道l(1 1)行政救济。)行政救济。l(2 2)其他救济。)其他救济。二、教育申诉制度二、教育申诉制度l(一)教育申诉的含义(一)教育申诉的含义l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l从教育申诉的主体看,是指合法权益受从教育申诉的主体看,是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到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体的公民
4、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从申诉的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申诉的目的看,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申诉的目的看,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补救。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5、判决、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重新处理的申诉。l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6、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等。我国构的申诉,等等。我国教育法教育法和和教师法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上的申诉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制度。l(二)教师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l1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l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教师法第第3939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教师对学校或
7、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30日内,日内,作出处作出处理。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
8、出处理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较之于其他形式较之于其他形式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l(1)(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l(2)(2)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l(3)(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政申诉制度。l2 2申诉参加人申诉参加人l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
9、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受理机关等。l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l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上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那么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定,那
10、么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决定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为共同被申诉人。为共同被申诉人。l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l3 3教师申诉的范围教师申诉的范围l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教师法对此作了明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确规定:l(1)(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l(2)(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
11、育机构作出的处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以确认。以确认。l(3)(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犯其根据教师法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可以提出申诉。l4 4教师申诉的管辖教师申诉的管辖l(1 1)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12、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l(2 2)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照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政部门提出。l(3 3)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业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业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l(4 4)指定
13、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指定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l5.5.教师申诉的程序教师申诉的程序l(1 1)申诉的提出)申诉的提出l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符合法定申诉范围。符合法定申诉范围。l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l以法定形式提出。以法定形式提出。l(2)(2)申诉的受理申诉的受理l(3)(3)申诉的处理申诉的处理l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
14、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l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则维持原处理结果;则维持原处理结果;l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不足的,可以责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不足的,可以责成被申诉人改正;成被申诉人改正;l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职责的,可责令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其限期改正;l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
15、错误,处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l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或滥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或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原处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处理;理决定,或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处理;l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其内部管理规定或者责成学校或者其他教内部管理规定或者责成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育机构对其内部管理规
16、定进行修改。l(三)学生申诉制度(三)学生申诉制度l1 1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l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根据我国根据我国教育法教育法第第4242条的规定,受教育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7、。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既是这既是教育法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又是为维护受教育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又是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确立的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者合法权益确立的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l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l(1)(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l(2)(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l(3)(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从
18、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l2 2学生申诉的范围学生申诉的范围l(1)(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这里的处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这里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方面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方面的处分。l(2)(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例如,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为,就有权提出申诉。l(3)(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例如,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
19、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有权提出申诉。l(4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l3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l(1 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人及其监护人。l(2)(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
20、他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l(3)(3)受理机关。受理机关。l4 4学生申诉的程序学生申诉的程序l(1 1)申诉的提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提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申请申诉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请人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理由和事实根据及相的名称、地址;申诉理由和事实根据及相应证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学生申诉应有应证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学生申诉应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并应提出有关的法律、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并应提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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