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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 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 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和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 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 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二)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本区范围内依法 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法 定条件,经推选或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 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 员
2、,并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坚持“谁调解、补贴谁” 原则,补贴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符合法 律法规可领取补贴的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 解员。(四)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相结合 的报酬制度,报酬参照本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水平,并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相关主管部 门予以保障。坚持“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行业性专业 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经费,由设立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予 以保障。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标准(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 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确定标
3、准发放“以奖 代补”案件补贴。(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按照简易纠纷、一 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分档计 奖,补贴案件必须为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民事纠纷案件。1 .简易纠纷:简单的邻里、婚姻家庭等常见多发的纠纷 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纠纷。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 表予以登记的,每件奖励40元。2 . 一般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5万元 以下(不含)的纠纷或其它相对复杂的纠纷。有人民调解申 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 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封底等材料,制作 简单案卷的,每件奖励100元;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
4、, 每件奖励200元。3 .疑难复杂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20 万元以下(不含)的纠纷,涉及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群体性 纠纷或其他案情复杂的疑难纠纷。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 每件奖励300元。4 .重大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纠 纷,涉及人员死亡或三人以上(含)重伤的纠纷、十人以上 群体性纠纷、有民转刑倾向的纠纷或其他案情复杂的重大纠 纷。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1000元。5 .重特大纠纷:涉及群死群伤(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五 人以上)的纠纷,群体性上访或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多次 赴京、赴省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受到省市区领导批示的案 件;以及其它有可能严重
5、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 杂纠纷案件。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2000-5000 yG o调解案件材料未按照要求录入人民调解业务系统的,不 计入补贴范围。(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1 .在职公职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纠纷案件;2 .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应补贴的纠纷案件。(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 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 登记,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 合法,协议制作规范,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及时 归档。简易类矛盾纠纷,要求登记调解
6、编号、日期、双方当事 人姓名、纠纷主要事实、调解结果、调解员姓名;一般类及 以上矛盾纠纷,要求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 案卷装订有序。调解案卷具体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 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 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凭证、人民调解回访记 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及封底等材料。三、其他注意事项(一)补贴实行按季度审核兑现制度,原则上不得延迟 申报。1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季 末月底前将本季度纠纷登记簿、调解案卷等材料报送至各司 法所。各司法所对
7、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 审、汇总后,于季初首月5号前报区司法局。区人民调解委 员会在季初首月5号前直接将上季度调解卷宗报送至区司法 局。2 .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由区司法局对 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通过走访或电话联系 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抽查;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由区司法 局进行逐案审核。3 .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后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 费用,由区司法局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发放至人民调解 员。(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 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按预算编制规定程 序纳入财政预算。(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以奖代补”经 费使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空报、 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冒领奖励资金的,挪用、侵吞、私扣 奖金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起 调解完毕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原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 施办法(、原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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