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主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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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主体目录第一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第二节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者第三节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一、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二、充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三、充分利用律师的信息优势在设计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初,企业必须明确 是哪些主体在不遗余力地维系企业的正常经营与运转,并能 够将企业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关注毫不松懈,然后再将这 些主体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使其各司其职,各安其位, 这样便可以使企业构建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施行于企业 时做到事无巨细,毫无纸漏。第一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构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之初,首先应当明确在 企业中以及企业外哪些民事主体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防 控、监管最
2、为合适。毫无疑问,利益既得者是自我权益的最参考文献:邓汉慧、赵曼: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要求Z矿业案例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 8期。在明确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后,企业设立 的风险防控体系应当将全体雇员都纳入其中。风险往往起因 于不经意间的一个微小的疏忽。如将对法律风险的防控全部 交由管理层负责,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且企业的管 理层也无法做到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所有事项亲力亲 为,为此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时应当将普通雇员也 纳入其中,因为普通雇员比企业的管理层更容易了解到一些 纠纷的成因及变化,也能较为及时地就风险事件留存证据。 同时企业在建设特有的企业文化
3、时,应当大力培养和塑造企 业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树立正确的风险防控观念,将日常 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控转化为企业员工的一种自 觉性行为。本书提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及规范性管理文本的 主要作用并不在于惩戒给企业带来负面效益的雇员,而是作 为一种行为指导规范指导企业的日常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 所有雇员日常的工作行为,因此企业内部的每一个成员必然 需要亲身参与其中,而且此处所论述的“参与”并不仅仅是在规范性管理文本制定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完成后遵守 便可,而是在制定阶段、构建阶段也应当参与其中。企业所 制定的规范性管理文本、构建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应当是企 业全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最终应以契
4、约的形式呈现。当然, 本书虽然强调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始至终应该都有企业全 体成员的参与,但也并非绝对。在企业规模尚小时,部分矛 盾和纠纷可以通过协调迅速解决。当企业规模庞大时,每做 一件事情都让每一位成员发表意见并不现实,故而全员参与 可以通过选举代表人的形式实现。为此,需要选出一定比例的代表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 活动中,需要选出的代表的特性及人数等都应当由企业自身 的经营状况来决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要企业 内部每一位成员的积极参与与配合,并且这种参与是从企业 的规范性文本的制定到实施,体现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的每个方面。第二节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者在明确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法律风
5、险防范体系的监管 者,全体成员作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参与者后,应当明确 一些特殊部门、特殊人员的职能。2005年,在国务院国家资 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时任中国 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强调,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 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 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提 出企业要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加强 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 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特殊重要的地 位。国有企业不同于民营企业,其在作出重要决策之时,风 险由对其进行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
6、企业自身进 行双重把控。在这种双重把控下,国有企业尚需注重法律风 险防范,更何况民营企业。本书在论述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体系如何进行建设时,不对企业是国有性还是私有性进行区 别,仅谈论企业自身对于防范法律风险可以作出何种措施。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中、小型企业一般会聘请12 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公司的法务人员,企业在做大做强后会成 立法务部。但无论是法务人员还是法务部,公司无论是大还 是小都应该由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事务。例如,公司成立初期, 合同文件的起草、整理、归档、管理、审批及劳动关系的处 理等工作,都需要由专业人员来处理。公司成立初期,在规 模较小的情况下,对法律专业人员的需求也小;但对于规模
7、 较大的公司而言,必须要有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的起草与审核, 这时就应该设立法务专员的职位乃至一个法律工作部门。到 企业规模更大、业务更复杂时,公司所需要的法务人员就不 只负责简单的法律工作,还要从事研究性的工作,这时成立 法务部就有其必要性了。独立的法务部门实际上是对企业管理层的一种分权,是 对企业管理层所做决策的二次审核,法务部门的审核并非对 决策方向性的审核,而是对管理层决策合规性及合法性的审 核。法务部门应该是企业内部独立的“质检员”,对法律风险 的监控应该是避开外界干扰、从法律和商业结合的角度作出 的独立判断。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会 议,也应当被允许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或总
8、经理汇报。但实务 中,管理层引入法务部门的初衷和职能都是模糊不清的。法 务部门的良好运转,一方面需要善于与业务部门沟通,另一 方面也要保持与管理层的“亲密”关系。事实上,很多企业的 法务部门仅是一个行政部门,一个与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的“传 话筒”,一个可有可无只留存于形式的部门,一个被认为与业 务部门或管理层“唱反调”的部门。并且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很 少享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很多法务部门负责人没有进入决策 团队。大多数企业的法务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其该有的作用。公 司法务部门想要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不仅需要公司管理层的 高度重视、各部门人员的积极配合,更需要一系列内部制度 的确权和引导。这些内部制度主要包
9、括:定期的法律事务调 研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电子化制度、外聘律师制 度,取长补短,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盈利,管理层所作决策的首要目的 也应当以盈利为主,此时若不设置法律工作部门,那么企业 的决策就存在为了利益而背离法律的可能性,这就将企业置 入了高度危险的境地。如前所述,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需 要与企业的管理层保持“亲密”关系,所以其作出的决策很难 避免来自企业管理层的干扰,并且即使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者 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合法性决策与建议,也很有可能会因企业 法律服务部门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关系的不对等而被否决。因 此,即使一个企业有非常完备的法律服务部门
10、,也有聘请法 律顾问的必要性。第三节企业外聘的法律顾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核心的企业法 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 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法律顾问牵头、提供专业性指导保障、 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顾问,是 指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法律从业人员。如受企业聘请, 为企业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接受企业的非诉讼事项委托,提 供法律咨询;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企业的民事纠纷;在刑事 诉讼中作为企业的辨护人出庭辨护等。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 企业就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为企业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在诉讼中 为企业代
11、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所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海外市场的进一步 开放,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作用将愈加突显。通常情况下, 企业与律师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服务范围中会排 除仲裁、诉讼、重大案件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依据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发第20号令司法部关 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律师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1 .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 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2 .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 系活
12、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 度;3 .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4 .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 议;5 .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 律文件;6 .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7 .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 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8 .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9 .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10 .其他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在于,其不仅可以帮助为企业规避 法律风险,更可以为企业化风险为机遇。具体而言
13、,律师在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可以从以下方面为企业创造价值。一、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不仅局限于内 部操作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也可能来自政策的变更及法律 法规的修订。企业面临的不确定的政策变更风险和法律变更 风险,要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民事法律风险 更难应对。民事法律风险体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很多 情况下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处理不当的结果多体现为企 业经济上的损失,不会动摇企业的根基。而国家政策与相应 的法律法规出现变更则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的根本,因 为企业往往在一个领域进行前期投资时,可能已经考虑到了 企业在该领域几年乃至十几年后的预
14、期收入,所以企业注入 的大量前期投资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成本。若企业完成前期投 资后,因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该投资项目的 合法性不再成立(如因环保要求而导致大量的露天煤矿被强 制关闭),企业的预期收益会完全落空。政策变化和法律法规 一经修订便很难做出改变,企业在进行投资前应对相关风险 进行前瞻性的预测和判断。国家政策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极 大的损失,但风险与机遇并存,国家政策与相应的法律法规 变化也有可能会变成企业发展的一股巨大助力,这需要专业 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结合其获得的信息,预估国家政策与 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未来的某些方面的调整,以及调整的方向 和由之产生的新机遇
15、,进而提前布局,做好充分准备。另外, 我国法律体系还未能完全覆盖所有的领域和产业,许多法律 工作者也对法律未知领域的突破持有保守的态度。但在此方 面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持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态度和 勇气,在对已有法律法规精准把握的情况下,对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的发展方向作出判断,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前瞻性的 指导。有了这些前瞻性的指导意见,企业无疑会在商业竞争 中提前获取优势。二、充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滞后性,体现在多反向专利 局进行专利申报、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等,在发生侵权行 为后也仅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只 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最基础的防护,在多数
16、情况下我国企业对 知识产权体系的防护就仅限于此,以至于部分企业被知识产 权侵权事件搞得焦头烂额。从现有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包括 企业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将会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 为此律师需要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安全防控意识。企业知 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将会为企业带来巨 大的利润。企业的人力和物力是有限的,在多数情况下,其申请的 专利、注册的商标中蕴含的商业利益并未完全被开发出来, 当然某些行业确实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导致其先进技术无法 进行大范围的推广。一些企业充分利用其品牌价值、商标价 值、专利技术创造了非常巨大的利润。在某些特殊行业,部 分企业实现了仅从事技术开发而不实际进
17、行经营的模式。三、充分利用律师的信息优势在商业活动中,重大商业信息的即时获悉对一个企业来 讲尤为重要。律师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必然会接触到各行各 业的人,律师除了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外,也需要处理 好各类人际关系。在此时,律师可以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情 况下,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为顾问企业寻求商业合作。 且该种商业合作是由同一律师或其团队所协调并提供法律 服务的,所以在合作前期便可以尽可能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 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利用自身优势,促成企业之间的合作 忠实守护者,基于此,本书引入了“企业利益相关者”这一概 念,并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论述对象,围绕企业的利 益相关者、特有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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