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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 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科技类非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 构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 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
2、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 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 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依法依规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新发明等旨在培养 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质、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 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 执行。地县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 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四)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3、培训结束 时间不得晚于20:30o十、申请材料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举办 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从业人 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三)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 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及其他必须的证明 材料。(四)机构章程。(五)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六)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十一、审核登记(-)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到所在地县
4、级市场监管部 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向当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初步审核材料并出具意见,报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召集科技等相关 行政部门共同对培训场所进行现场查看。审核通过的,由县级教育、 科技行政部门出具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件2),举办 者持审核通过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到民政 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二)举办者完成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县级教育、科技行政部 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三)培训机构必须办理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等登记手续,
5、才能开展相应培训。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四)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 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 请。(五)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 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办理。(六)按照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 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对于 之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则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十二、其他事项按照本准入指引要求,各州(市)可结合
6、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 地区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力11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核登记办 法和流程,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本准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 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所在地县级 科技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 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指引由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附件:1.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点击下 载)2.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点击 下载)附件1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
7、力I机构设立申请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口 非营利口注册地址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法人属性营利口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非营利口(万元)场所性质自有口 租赁口无偿提供口场所使用面积(平方米)机构员工(人)专业执教人员(人)年培训规模(人)同一时段内 最大培训量(人)培训内容 (可多选)编程口 机器人口 科学实验口创新发明口其他口培训对象 (可多选)3至6岁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口 高中学生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号码手机号码座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号码手机号码座机举办者或投资 人姓名联系方式出资额(万元)教学面积(平方米)承诺:本人(本单位)对本表填报内容和所有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负责。举办者签章:
8、年 月日批注L1:附件2附件2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力I机构设立审核表批注L2:添加机构名称机构性质1营利非营利口| 1注册地址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法人属性营利口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非营利口元)场所性质自有口 租赁口 无偿提供口1场地使用面积_(|平方米,)机构员工(人)专业执教人员(人)年培训规模(人)同一时段内 最大培训量(人)培训内容 (可多选)编程口机器人口科学实验口创新发明口其他口培训对象 (可多选)3至6岁学龄前儿童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口 高中学生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号码手机号码座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号码手机号码座机1举办者或投资1联系方式出资额1(万元)1教学面积(平方米)行
9、业主管部门年 月 日收到(举办者或投资人)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核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科技行政部门)年 月曰1业务主管部门年月_日收到(举办者或投资人)设立申 请,经材料审核、现场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该机构符合要 求,同意开展培训业务。有效期:年 月日至 年 月曰。(教育行政部门)年 月曰编号: 年第 号备注:此审核表有效期3年。批注L3:上下对齐批注L4:场所批注L5:加小括号批注L6:后面应该增加一栏“联系方式”批注L7:场所面积上面已有,删除批注L8:靠右一些,与下框中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间对 齐批注L9:审核表二、设立条件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10、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 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二)具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举办者。(三)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 全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及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 或自然人。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
11、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 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 录。(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 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四)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 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 办法等内容。四、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 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
12、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其中 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 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二)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 以沿用;存在第(一)项中等不规范情形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 管理工作规定进行更名。五、组织机构与章程(-)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 盖,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二)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及 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三)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健全合规
13、的规章制度。(四)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 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 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五)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 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六)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 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
14、法违规办学记录,年 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 教育管理经验,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 责人。六、从业人员(-)基本要求1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 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2 .聘用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 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 (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一致的培训活动。3 .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
15、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 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等证件。4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二)人员配备1 .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教研队 伍。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 ,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o2 .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 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三)人员管理1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 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 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2 .从业人员
16、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 备案。七、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 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不少于30万元。(二)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 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预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 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
17、 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 群众监督。八、场地设施(-)培训场所1 .举办者必须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 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 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对拟投入使用的 场所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年代老旧、建设标准低、失修失 养,或临时改建涉及拆改主体结构、达不到建筑安全标准,经鉴定为 危房的不得作为培训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 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 和
18、看守所等建筑。2 .培训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满14周岁中 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培训机构所在楼 层需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即2个及以上消防楼梯。3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 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 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使用面积培训机构使用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 要,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200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使 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 不少于3
19、平方米。(三)设施设备1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 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 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2 .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 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 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 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3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 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4 .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 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
20、意外伤害的性能, 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5 .教学用房门上必须留有观察窗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四)培训安全1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 规定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 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规范规定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2 .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 排水达到相关要求。3 .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4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
21、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 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 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5 .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 培训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备数据存 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 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 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九、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包括机构全称、 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 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二)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 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 针。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 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 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 科类培训。(三)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 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属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