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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早期的改革侧重于理顺商品价格。上世纪90年 代后期以来,开始强调生产要素价格的合理化与市场化。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 率市场化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重要方面。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是先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市场 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基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同业拆借利率为突破口。 (-)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尝试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 拆借,资金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此后,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迅速展开。针对同业拆借市 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1990年3月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系统地制 订了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并确定了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对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防范风 险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间拆借利率正式放开1995年11月30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示精神,人民银行撤销了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 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 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
3、场利率(CHIBOR)。至此,银行间拆借利率放开的制度、技术条件基本 具备。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 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 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开债券市场利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国债发行的市场化尝试1991年,国债发行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这种具有市场因素的发行方式。1996年,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 平台实现了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既提高了国债发行效率,也降低了国
4、债发行成本,全年共市场化发行国债 1952亿元。发行采取了利率招标、收益率招标、划款期招标等多种方式。同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发行数 量,采取了单一价格招标或多种价格招标。这是我国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的开端,为以后的债券利率市场 化改革积累了经验。(-)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7年6月5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利用全国统一的同 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借鉴拆借利率市场化的经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 同步放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积极性; 随着银行间
5、市场债券回购、现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短期头寸融资的特性日益明显,短期回购利率成为 中央银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构头寸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银行间债 券回购与现券交易利率的放开,增强了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为进一步放开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 债的发行利率创造了条件。(三)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1998年以前,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以行政方式确定,由于在定价方面难以同时满足发行人、投资人双 方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的积极性不高。1998年,鉴于银行间拆借、债券回购利率和现 券交易利率已实现市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条件已经
6、成熟。同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首 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方式发行 了金融债券。1999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了重 要参照标准,是长期利率和市场收益率曲线逐步形成的良好开端,也为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建设奠定了 市场基础:一是提高了金融机构调节资产结构的主动性,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占比逐步提高,超额准备率趋 于下降(见图1),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敏感度增强;二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种类随之不断丰富, 操作方式和力度也日趋
7、灵活。三、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现阶段商业银行存、贷款仍是我国社会资金积累与供给的主要渠道,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主要业 务,因此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是实现我国利率改革目标的关键。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是“先外币、后 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一)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1996年以来,随着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开展,各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外币利率的定价制度,加之境内外币 资金供求相对宽松,外币利率市场化的时机日渐成熟。2000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 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 构根据国际市
8、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 利率管理范围。2003年7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 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种。2003 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 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
9、。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 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2004年11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 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随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开,中资商业银行均制定了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币 利率定价机制。各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了外币贷款利率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在国际市场利率基 础上,各商业银行总行规定了其分行的外币贷款利率的最低加点幅度和浮动权限,做到了有章可循,运作 规范。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不断加强。(-)稳步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1、人民币贷款利
10、率市场化的初步推进1987年1月,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试。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 超过20%。1996年5月,为减轻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由20%缩小为10%,下浮10%不变,浮 动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在连续降息的背景下,利率浮动范围的缩小,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 极性降低,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1998年10月31日起将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
11、款利率最高 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为调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改善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从1999年4月1日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再次 扩大,县以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9月1日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 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仍为10%,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为10%。农 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在贷款利率逐步放开的同时,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利率浮动管理,人民银行于1999年转发了建 设银行、上海银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以此为模板,制定各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 法
12、、编制有关模型和测算软件、建立利率定价授权制度等。2003年,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各商业银行和城 乡信用社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和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努力,各商 业银行和部分城乡信用社基本建立起根据成本、风险等因素区别定价的管理制度。2、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在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三步:第一步是2003年8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 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第二步是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 贷款基准利率的1.7
13、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 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 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第三步是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 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容易出现贷款利率“一浮到 顶”的情况,因此仍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但其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 2.3倍。所有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保持不变,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至此,我国金融 机构人民
14、币贷款利率已经基本过渡到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的阶段。与此同时,贷款利率浮动报备制度初步建立,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通过报备系统,定期向人民银 行反馈贷款利率的浮动情况。利率浮动情况报备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利 率浮动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完善 自身的利率管理体系,将贷款利率管理融入到经营管理的大局中去。(三)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取得重要进展改革开放初期,信托投资公司和农村信用社都曾进行过存款利率浮动的试点,这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 化的初次尝试。在取得一些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金融机构缺乏财务约束的
15、情况下,往往 是经营状况不好的机构高息揽存,引起存款搬家、利率违规等。因此,存款利率浮动在1990年全部取消。 实践证明,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宜从大额存款入手,逐步过渡到管住利率上限,采取允许存款利率下浮的方 式稳步推进。为探索存款利率市场化途径,兼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期)、3000万元以上的长期大额协议存 款业务,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益尝试。2002年2月和12月,协议存款试点的存款人范围扩大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3年11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获准与商业银行和农 村信用社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放开长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同时培 育了商业银行的存款定价意识,健全了存款利率管理的有关制度。改革实践使“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存款利率向下浮动,管住上限”的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更加明确和清晰。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 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但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至此,人民币存款利率实行下浮制度,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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