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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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 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 111号)精神,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等有关规定,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 监管,做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结合我 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遵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生产等 有责任主体的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关闭或政策性 关闭的矿山。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
2、理恢复义 务,根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以下简 称方案),将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含土地 复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 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用于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基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确保所需、专 款专用的原则,矿山企业应选择一家金融机构设立单独的、 固定的基金账户,用以核算基金的提取与使用。县级自然资 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 监管和验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矿山 企业设立基金后一周内将基金设立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县级
3、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并报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应每季度向县级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基金提取、使用、余额情况。矿山已计提 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的财产对象。各级各部门不得将 基金挪用于非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第五条 矿山企业已编制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方案且在有效期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仍适用的, 可作为本细则基金计提的依据。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遵循山 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 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基金, 引导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提取、边使
4、用。第二章基金提取第七条 基金实行年度提取制度,并计入矿山企业成本, 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八条基金提取以采矿许可证为单位,采矿权人应于 每年12月31日前计提本年度需计提基金。每年度提取数额,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审定的金额综合确定,但不 得低于以下标准。(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内(含5年),采矿权人 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前三年内,按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资金总额40%、30%, 30%的比例,分期计提完基金并 存入基金账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年度提取最低 数额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设计总额彳采
5、矿许可证有效期, 且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年足额计提完基金并存 入基金账户。第九条 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 登记时,应向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基金提取承诺 申请书申请采矿权获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 之日起1个月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 并按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第十条申请延续、变更、转让的矿山企业,应向自然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金提取凭证。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 基金,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的,不受理采 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申请。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的,应按照变更后的主采矿 种、
6、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重新编制方案和核 算年度计提基金最低数额。依法转让的采矿权,受让人接替 转让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转让人已提取的基 金本息应一并转让,受让人按照本细则规定继续提取、使用 基金。受让人应同属地县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 和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年度提取的基金累计不足于本年 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的,或低于方案中估算的 年度治理恢复费用的,应以本年实际所需费用或方案中 估算年度费用进行补足。第十二条基金提取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 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 督。自然资源部、省、市(州)登记
7、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 的市(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提取, 或委托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提 取。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提取。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 的,由矿山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负责监督提取。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 一年度的实施方案报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严格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等工作。矿山企业可依据审核通过的方案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预先提取计划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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