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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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14号)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2年8月17日经六盘水市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 起施行。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8日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源头减量第五章分类投放第六
2、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七章分类处理(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四)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和周边环境进 行清理、保洁;(五)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 渗滤液;(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七)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规范以及相关设施、场所运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七章分类处理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服务企业,应当依法
3、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理服务许可。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回收处理服务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 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七条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三)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 理,防止二次污
4、染;(五)按照规定定期监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七)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服务企业发现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 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重新分拣 的,处理服务企业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
5、理 服务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服务活动 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依法从轻、
6、减轻或者不予行政 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 集或者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
7、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
8、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尚不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
9、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四)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饮食 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 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 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 圾,包括脏污衣物、旧毛巾、污染的餐巾纸、卫生间废纸、破碎陶瓷碗、笔、胶 带、烟蒂、厨余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盒等;(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是指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功能,满足分类投放、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需求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场地及其相关
10、 附属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桶(箱)、投放站(点)、收集站(点)、转运场 (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理场所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 理需要确定的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 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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