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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 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并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院教育部标准代码为13804,湖 南省代码 4716。英文名称为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第三条学校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 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沿岸开放城市 湖南省岳阳市。是
2、全国师范类名校;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学校;全国教育援藏先 进集体;教育部西藏小学老师、幼师定点培养基地;国家语言文字示范校;湖南省 招生及就业先进单位。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 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 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 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招生工作处为学校的常设
3、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 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 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 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实 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 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 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
4、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 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 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 布。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 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二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 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 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
5、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 生录取计划。第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 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 息。第六章学生管理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 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 民族职业毕业证书。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内可申请调整专业,根 据湖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师范与非师范专业之间不得转专业;单独招生的考生录 取后,不得跨类转专业。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对优秀学 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申 请助学贷款;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 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第七章其他第十九条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 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 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 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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