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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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蒙阴县人民法院(2008)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08年5月15 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来源:免费而 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2008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 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 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 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 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的,相关提 出反驳。同
2、时,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 还款保证书和2008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 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 产之主张。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 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 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 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2008)蒙商初字第164号案原告刘法余的代理人刘发厚(2008)蒙商初字第165号案原告戚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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