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活动实施现状调研的数据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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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9卷第2期2012年4月Vol.29No.2Apr.,2012华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JournalofEastChinaJiaotongUniversity文章编号:1005-0523(2012)02-0116-05收稿日期:2011-12-0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FX065)作者简介:胡卫萍(1972),女,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中国慈善活动实施现状调研的数据分析胡卫萍,李玉芬,史子浩(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摘要: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课题组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后,就中国慈善活动实施现状、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前景等问题,
2、先后组织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社会问卷调查。在两次问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数据统计分析等手段,就中国慈善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整体的发展态势进行了数据分析,并进行了相应的概括总结。认为造成中国慈善活动实施现状的重要原因是慈善事业法律体系的缺失,呼吁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的有效建构。关键词:中国慈善;慈善活动实施;调研数据分析;慈善事业法律体系中图分类号:D922.58/文献标志码:A慈善是在慈悲心理驱动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1。慈善活动不仅包括对社会上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捐款捐物,还包括为贫困人群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劳务2。慈善活动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施助者的爱
3、心与贤德,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关系到百姓利益的均衡与协调;慈善活动的实施状态,甚至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影响因子,为政府和市场失灵之处拾遗补缺。但慈善活动的有序实施,不仅需要大量有爱心的社会群体,更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市场秩序作为保障。为保障我国慈善活动的顺利实施,首先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先行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的建构显得尤其重要;而这个体系的成功建构又建立在对我国慈善活动实施现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1 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课题组就中国慈善活动实施现状进行广泛调研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后,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中国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课题组就中国慈善活动
4、实施现状、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前景等问题,先后组织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社会问卷调查。在这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在福建漳州、湖南长沙、江西宜春、安徽合肥、山东济南、北京、湖北洪湖、江西南昌、江西高安、江西永丰、河南商丘、上海、黑龙江大庆、贵州瓮安、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对公务员、学生、企业员工、农民、私企业主、证劵从业人员、医生、教师、会计、企业高管、技术人员、保险员、军人等不同学历、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的人群,通过“慈善活动调查问卷”的形式,随机发放调查问卷,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研。为保证课题调研的广泛性和被调查群体的较大覆盖面,课题组在进行课题问卷调查时,主要依托在校学生放假返家之机,进行了两次较大
5、规模的调研。其中第1次调研是在2011年1月至2月期间,共发放问卷为720份,收回679份,回收率为94.31%;第2次调研是在2011年7月至8月期间,共发放问卷140份,收回132份,回收率为94%。调研问卷回收后,课题组及时进行调研数据的统计分析。分析数据显示,调研中,57.1%的被调查人群为男性,42.9%为女性;23.4%为18岁以下,46.5%为1935岁,26.1%为3655岁,4%为56岁以上;2.9%为小学或小学以下文化,14.9%为初中文化,21.9%为高中(含中专/技校)文化,14.2%为大专文化,24%为本科学历,6%为研究生学历。在月收入情况方面:28%为1 000元
6、以下,31.5%为1 0003 000元,23.8%为3 0005 000元,14.6%为5 0008 000元,2.1%为8 000元以上。被调查者的职业中,8.1%网络出版时间:2012-05-18 09:20网络出版地址:http:/ 东 交 通 大 学 学 报44.7%的人认为红十字会有权从事募捐活动,33.3%的人认为慈善总会有权从事募捐活动,11.1%的认为任何遭受不幸、生活困难的人有权从事募捐活动。慈善活动发起主体认识的不明,使实践中慈善活动的开展纷繁杂乱,似乎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发起慈善活动,都可募集慈善资金。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甚至利用这一点,将募集到的慈善资金据为己有,
7、以致公众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信任度越来越低,只愿意参加民政部门等发起的慈善活动,慈善活动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如调查显示,21.6%的人认为应该到中国红十字会捐钱捐物,52.6%人认为到民政局捐钱捐物,13.3%的不清楚到哪捐。23.2%的人明确表示不信任民间的公益组织,22.6%的人要看他们过去开展活动后的社会评价才能决定是否信任民间公益组织。这些数据说明,中国民间慈善组织的被信任度、公信力不大,并没有得高到社会大众的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间组织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民间慈善组织的自身建构。3.3慈善组织法律地位获取难度较大,慈善事业发展壮大受到影响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有
8、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目前的慈善组织应该说种类和数量都不少,但百姓对它的了解程度却是深浅不一。根据调研数据显示,有64.8%的人知道中国慈善总会,74.8%的人知道中国红十字会,50%的人知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39.2%的人知道宋庆龄基金会,32.7%的人知道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38.4%的人知道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0%的人知道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8%的人知道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10.5%的人知道儿童危重病基金,7.7%的人知道中华环保基金会。但这些慈善组织大多有着“官办”或“官方”色彩;对于一些民间慈善组织、非法人慈善团体,如李连杰“壹基金”、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
9、南都公益基金会等,民众的了解程度则相对较低,甚至根本不知道。且被调查者中10.8%的人认为我国慈善组织是自由设立的,33.7%的人认为慈善组织是政府部门登记成立,10.6%的人认为是在专门的第三机构登记成立,2.4%的人认为不需要登记,40.6%的人对此不了解。由此可知,大部分民众对慈善组织设立状况并不了解。而且,中国目前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制,只有法人形态的慈善组织才拥有合法地位,才能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可并注册登记,非法人形态慈善团体被排除在外,且慈善组织法律地位的拥有存在设立条件严格,设立程序、设立人数和资金要求较高等特点,以致“5.12”救助服务小组、绿家园等民间慈善组织4都在实施
10、慈善救助活动却未能取得合法身份的慈善团体。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获取困难,这在无形中束缚了慈善组织发展的手脚。为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84.5%的人认为应该让更多的慈善组织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对我们身边存在的没有合法身份却一直做着慈善活动的组织,61.6%的人认为政府应该承认其合法地位,19.9%的人认为不承认,应取缔,17.7%的人认为顺其自然。且在慈善组织设立条件上,不同的人形成了不同的观点,41%的人表示我国慈善组织应该保持现在标准;59%的人表示要降低标准。慈善组织法律地位获取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3.4慈善活动监管力度不足,第三方监管机构设立应予考虑慈善监管问题
11、也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它不但伴随着慈善活动的启动、持续,也影响着慈善活动的终结。对中国慈善活动的监管状况,65.4%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对慈善公益财产状况、慈善公益募捐和受赠财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公布,52.9%的人认为应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公布。而根据调查数据显示,45.2%的被调查人员表示对当地慈善组织的资金运行不了解;17.7%的人认为不能按计划使用慈善资金;28.5%的人对目前社会上的慈善机构运作是否透明表示不清楚;32.3%的人认为慈善机构运作不可靠。即中国慈善组织存在资金运营状况不明确、不公开现象,以致倒逼出了“最苛刻捐款”现象5。造成这一状态的重要原因,乃是慈善活动监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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