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王宏军2doc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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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格式条款的成立论格式条款的成立 王宏军 摘摘 要要:格式条款具有经济合理性,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是条款提供方转嫁风险和责任的主要手段。各国立法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又通过告知制度对格式条款的成立进行严格的规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告知时间、告知方法和未合理告知时的后果这三方面国外格式条款立法中的重点。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成立要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关键词:关键词:合同法;国外立法;格式条款 On the Forma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Clause WANG Hong-jun (Law School
2、of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Kunming 650221,China)Abstract:Standard contract clause is a special form of contract clause,which is often used by the clause provider to transfer risks and responsibilities.Foreign laws make strict and complete stipulations on the formation of standard
3、contract clause.Compared with foreign laws,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s unclear and incomplete in the forma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clause,which needs changing and improving.Key Words:Contract Law;Foreign Law;Standard Contract Clause 一、概述一、概述 根据我国 合同法 第 39 条第 2 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4、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对应概念是协商条款(individually negotiated clause),又称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条款是合同的基本组成单位,根据条款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和混合合同。格式合同是指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非格式条款则是所有条款都是非格式条款的合同,而混合合同的合同条款是由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组成的。纵观合同的历史发展过程,合同的形式经历了由非格式合同向格式合同,又由格式合同向混合合同的变化过。如今,随着经济领域中市场的细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合同正在由传统的纯粹格式合同向混合合同转
5、变,如果法律仍然仅仅以格式“合同”为规制对象,混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将成为法律的真空,从而不受法律的约束而大行其道。法律要适应经济的发展,合同法规制的对象应该适时而变,由合同向条款转移。我国的合同法是以格式条款为规制对象的,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进步。格式条款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缔约方式,还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格式条款是十九世纪工业革命的产物。当时,随着商品生产和服务的批量化、标准化,交易条件也开始标准化、格式化。标准化、格式化的交易条件简化了交易过程,能够节省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从而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这是格式条款的经济合理性,格式条款也因此被广泛采用并且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6、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之所以受欢迎,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因为其特有的订立方式和订立形式可以帮助条款提供一方转嫁风险和责任。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订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王宏军,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国际经济法。立方式不同,它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而且在订立时不与对方协商。这种缔约方式在合同法理论中被称为附合缔约。在附合缔约的方式下,对方只有附合,即接受该条款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对方的选择只有两个“take it or leave it”(接受或者放弃),而没有协商的余地。这种缔约方式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往往违背合同的基本精神双方合意。订立
7、形式上,格式条款往往隐藏于格式合同或混合合同中,其外观与其他条款相同,不易引起注意,使对方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种缔约形式可以称为隐蔽缔约。隐蔽缔约形式下,格式条款提供方会因合同已订立而主张对方已接受该条款,应受该条款的约束。在我国,格式条款的存在还有其特定的原因,即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单方意志性的命令型经济行为充斥经济生活,如今,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已成为历史,但在很多行业中,计划经济的思想依然存在,而且被用来在市场经济中追逐暴利,格式条款附合缔约的订立方式自然顺应了这种要求,从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大肆泛滥。存在即合理,格式条款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能够提高经济效率,
8、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其附合缔约的订立方式又使其论为条款提供方转嫁风险和逃避责任的手段,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合同法在承认格式条款的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效力、解释这三方面进行特别的规制,其中,对格式条款的成立进行了尤为严格的规定,使众多的格式条款因达不到法定的成立要件而根本无效,从而限制格式条款的滥用,避免对合同权益的损害。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成立要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我国学者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著述颇多,但对成立的论述较少。本文仅就格式条款的成立进行一些探讨。二、国外立法概况二、国外立法概况 因为格式条款特有的附合缔约的订立方式和隐蔽缔约的订立形
9、式可以帮助条款提供一方转嫁风险和责任,所以国外立法大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实体方面,要求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以矫正附合缔约中的不平等倾向;程序方面,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告知或提请对方注意对其不利的格式条款,以使隐蔽的格式条款显现出来。比较而言,程序方面的要求是对格式条款的特有要求,而实体方面的公平要求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条款,因此,本文仅就国外立法中程序方面的要求进行探讨。国外立法主要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告知时间、告知方法和未合理告知时的后果这三方面对格式条款的成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综合在一起,构成了格式条款的告知制度。以下是美国、德国和意大利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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