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_赵炎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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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08-10-25作者简介:赵炎才 男(196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博士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实乃中国传统社会(自秦迄清)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学术界有关的个案或专题研究比较多,而对其主要特征虽有所论及,但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其时代特征,从总体上来看,主要有四: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制度性与变通性良性互动,具体性与目标性有机统一。一、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国情决定了地方行政制度内涵的复杂性与丰富性。在其时代特征中,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比较突出。所谓
2、郡县制系指取代分封制后以地域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而封国制则是传统分封制在现实社会中的历史遗存,旨在处理宗法家族与国家权力关系而设置的特殊地方管理模式;至于特辖制则为边远地区设立的带有一定军事色彩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三者并世而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传统地方行政制度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赵炎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3)摘 要: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实乃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时代特征,从总体上来看,主要有四: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制度性与变通性良性互动,具体性与目标性有机统一。它们密切联系,彼此互动,体现了地方行政制度伴随传统
3、社会变迁而日趋完善。关键词:传统;地方;行政制度;主要特征;并世而立;同生共存;良性互动;有机统一上海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中图分类号:D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76(2009)02-031-(8)Mar.,2009Vol.10,No22009 年 3月第 10 卷第 2 期31的实用性、灵活性与多样性。从理论上而言,郡县制的设置旨在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维护君主专制。从历史角度而言,它是继分封制后出现的行之有效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顺应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发展的时代潮流。分封制最初出现于商后期,至
4、周则扩及全国。后因战争兼并加剧,血缘管辖逐步让位于地域管辖。郡县制萌发于春秋,定制于战国中期。其确立之初因所处地域距国都较远行政级别位居县制之下。后因国土面积逐步扩大,其行政地位不断攀升,渐高于县制,最终演化成地方最高行政区划。从政治制度史角度而言,郡县制可谓对分封制的深刻革命,且与中央君主专制行政制度相吻合,成为君王统御地方,强化全国统治的重要手段。具体地说,郡县制自秦横扫六合,建立统一中央集权国家后开始在全国实施,汉承秦制并有所发展,继之而起的其他各朝无不奉此为圭臬。总体而言,其形式主要有三:两级制(如郡县)、三级制(如州郡县)、四级制(如省道府县)。它们虽层次有别,但无不体现了郡县制的基
5、本精神,反映了地方行政制度的历史进步性和君主集权专制制度的日臻成熟。在实际推行郡县制过程中,封国制作为传统分封制的历史遗存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郡县制的必要补充。众所周知,分封制既重视血缘又突出政治关系,使宗法等级制度贯彻于地方行政之中。迨至秦一统天下,统治者虽将其废除,但欲藉“封建”巩固君主专制政权的理念并未消失。乘势而起的西汉将此一理念转化为现实。刘邦在与项羽争夺天下时曾分封部分将领为王,后继封一些功臣为列侯,但在称帝后却又将这些异姓王侯全部翦除。在他看来,秦之速亡关键在于未行分封,无王室子弟供卫中央。有鉴于此,他欲藉分封同姓王扩张刘氏宗族势力来提升中央权力,统治全国。如此直接导致郡国两制并存局
6、面的出现。此一精神亦为后来诸多朝代如西晋、唐、元、明、清等统治者所继承。需要指出的是,此期封国制虽形似西周但质实迥异。西周分封为长久之制的层层实封,而此期分封多为权宜之计的一层分封,实封与虚封并存。可见,它在很大程度上难与西周时期相提并论。与郡县制和封国制并世而立的还有特辖制。如果说前两者着眼于中原地区地方行政制度的完善,那么,后者主要侧重于边疆地区或新开发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具体时代不同,其名称也往往各异,但大多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如汉代设有都尉及都护府。一般而论,都尉在边境地区与太守分疆而治。此部分地域也称都尉,为实际行政区,可分部都尉及属国都尉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按东、南、西、北、中方位分
7、设诸部都尉,旨在加强防御力量。它常设于新开辟的少数民族地区,以临时军管制与保存民俗,免征赋税等措施相结合。而后者原本为专职管理少数民族的官员。汉武帝时,因部分匈奴降汉,故设属国都尉实施管理。后因内附少数部族愈多而渐次增加,并下放归郡太守所管,但在地域上与郡太守分疆而治。迨至东汉它已成为管理少数民族的特殊行政区。此外,汉代还设有西域都护府,以军事监护方式管理天山南北绿洲上的五十个左右的小国。它并不干预各国原有的制度与生产方式,只是要求他们效忠汉王朝而已。在唐代和明代,羁縻府州、都护府与都司制度比较盛行。唐初因无力顾及四夷,故设羁縻府州。所谓羁糜即笼络联系之意。唐对其控制较松,贡赋版籍多不上报户部
8、,而行政区亦无明确层级,只以少数民族原有部落统治方式隶属于边境军事组织。其首领多为都督、刺史、县令等,采用世袭制度。后来明代在都司卫所外围还设立了一些控制较弱的羁縻卫所,其中最主要的有奴尔干都司,乌斯藏、朵甘都司。为加强对羁縻府州的管理,唐还建立起都护府,最多时设置八个,后减为六个。如在天山南北分设安西大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都护由汉人担任,由中央任命,不能世袭。不仅如此,唐在北方边地还设置了一些羁糜卫所以控制当地少数民族,如在东北设建州三卫(建州卫、建州左卫、建州右卫)以管理该地区的女真人。明代还设有土司衙门,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行政管理。其中大多为非实土都司,但其中陕西、四川、湖广、云南、贵州
9、则是实土卫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多采用镇戌制度、特设厅与特辖制。北魏是鲜卑人拓跋部族所建立的中原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 年第 2 期32王朝,对不同地区居民采用不同地方行政制度来实施管理。在东南汉人聚集地域仍保留郡县制,而在西北鲜卑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则利用镇戌制进行管理。清在边地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不设府而特设厅,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厅分为直隶厅与散厅。直隶厅与府平行直属于省,散厅与县平行属于府。在新疆设伊犁将军,在蒙古和青海也有类似机构。在西藏设办事大臣,简称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此外在东北满族发祥地也设置了奉天(又称盛京)、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此外,清虽也推行“改土归流
10、”,但仍有些地区采用土官、土司制。这对促进民族融合,共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这里,地方行政制度中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是针对社会现实实际所采取的应对性措施,体现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发展的需要。它们虽存在各自特点,其作用也不尽相同,但却反映出此期地方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性与高度的灵活性。二、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与前述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的外在形式相吻合,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内涵主要表现为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前者是统治者依实际需要对地方行政制度作必要的行政级别层次的调控配置以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而后者则在政级配置一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与方法
11、。两者交叉相补使地方行政制度更趋完善。具体地说,在政级配置上,就纵向而论,自秦统一中国后,郡县两级制遂成主要模式。汉承秦制仍为郡县两级制。魏晋南北朝时则为州、郡、县三级。隋初仍沿用三级建制,后罢郡为州,以州统县,恢复了郡(州)县两级建制,并改州为郡,对此唐加以承袭。北宋鉴于中唐以来藩镇割据危及中央集权,取消了节度使设置,但仍保留道、府(州)、县三级建制。元因固有建制颇难适应形势需要,遂将临时性行省转为正规地方建制。明初沿袭元制,仍设行中书省。后在布政使下设府、县两级。清朝设省、道、府、县四级建制。可见,地方政级配置并非一成不变,而往往是根据不同时期地方行政管理需要而定。如果从横向来看,其政级配
12、置可大致分为三层次:统郡州政区、郡州政区与县级政区。所谓统领郡州政区并非历代均有,而只是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如魏晋南北朝有州,唐宋则为道、路,元明清为省。其中州的出现始自东汉末年,至三国时固定下来。唐在安史之乱后重新实行道、州、县三级政级体制,其中的道又称方镇。宋初承袭唐制,将全国分为若干道,后改道为路。元代为行省,明承袭元制设各行中书省。降及清代,统郡政区仍称为省。不难看出,统郡州政区大多的出现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之后,具有一定的暂时性。比较而言,郡州政区则是最主要的政级配置。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即始推行。郡设监御史、郡守、郡尉。监御史掌监察郡治。郡守乃一郡之长,权力很大,除各县令长由中央任命
13、外,一郡属吏均由郡守从本郡人士中辟举。其治郡方略朝廷不加干预。郡尉也称都尉,辅佐郡守管理一郡武职甲卒。它们虽职务相联却不相隶属。汉承秦制,郡守负责治理全郡,后更名为太守。魏晋郡国仍为统县政区,而隋则实行改革,重新推行郡、县二级。唐初郡又被改为州,下辖诸县。宋统县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种,直属朝廷。元代统县政区有路、府、州三类。明代的府成为主要的统县政区,而州亦统县。清代沿袭明代旧制,府、直隶州仍是统县政区。可见,无论朝代如何更替,名称怎样变化,郡州政区仍为基本的行政政区。而县级政区则为基层政区,其设置比较固定。秦汉县级官员的设置大体承袭六国旧制。秦时全国设县,少数民族地区则置道。汉之列侯所食县为国,
14、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其道制则仍旧。秦汉时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经魏晋南北朝而未有更改。及至隋唐取消二者区别而统称县令。宋代县赵炎才: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33的长官先后有“判县事”、“知县”等名目。辽金两代县级设置并无大变动。而元代县既可隶属于路,又可隶属于府与州。各县一般设达鲁花赤、县尹等官。明代县的长官称为知县,又称县主,亦称父母官。清初县级官员的设置仍沿袭明制,设知县人。輥輯訛在这里,除名称略有变化外,总体格局比较稳定。此外,县级以下还有乡里组织,即一县分成若干乡,乡下有里,里下有什伍组织。此一制度后来基本被延续下来。与此政级配置相适应,封建君主还采取诸多途径加强对地方
15、的控制。除控制财权外,主要有地方官吏的任免监督并用,流官土官共存,采用常规措施,调控政级单元规模等。一般而言,中央对地方管理突出体现为任免与监督官吏。自秦以降郡县两级地方官吏均为中央任免,由皇帝直接控制。他们领俸禄而不享封邑,其职权与行政活动受中央节制。秦代地方官的设置旨在促使其相互制约和监督,从中央至县乡组成三个垂直系统(行政、监察、军事),从上到下按纵的系统监督考核。在横的方面也建立了相互制约机制。汉代在承继秦制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如常按两个系统分别谴吏巡视地方,借以获得不同讯息,便于比较审核。輥輰訛宋代地方机构也成相互监督之势,限定任期;在此基础上,皇帝还以“走马承受”指挥公事,以期达到层
16、层控制,所有权力悉归朝廷的目的。清督抚虽为封疆大吏,有总领一省或两三省军政事务之责,但没有职能机构;藩、臬二司虽为督抚下届,但均被授予准“上密折言事”之权,可直接与皇帝联系,密报督抚言行,防止地方长官权力独揽。在实行牵制政策上,元行省设丞相一人、平章两人、左右丞和参政两人,为省的主要长官。他们均由中央朝廷大臣兼衔,不轻易授人,实际主持省务是平章两人,以防个人独断专行。明代为加强中央集权,1376年宣布废除行省制度,改行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司各有分工,但遇重大问题则三司会商,不许独断。輥輱訛在具体官员安排上,流官土官共存。所谓流官主要系指据专制集权需要由中央任命且有
17、任期的官吏。此为臣仆用事的官僚体制,设官分职,有固定编制,多在内地推行。比较而言,土官主要是在特定地域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设置的官吏。因他们多为土生土长的地方首领,其职位一般可世袭。此在元、明、清尤为明显。此举旨在弥补现存地方行政制度之不足,使地方行政制度更趋完善。有的地区是二者兼有。如明朝设奴尔干都司,都指挥使、同知等职用流官,所统卫所的指挥、千户等职用土官。如此混合格局旨在强化边疆管辖。对于地方官员的管理,各朝一般采用刺史制、上计制、轮换回避、临时差遣等常规措施。如西汉主要采用刺史制和上计制。秦曾于各郡设常驻监史一人,负责郡内监察事务。汉初废郡监而由丞相随时派丞相史出巡各部。武帝强化了
18、中央集权政策,每州设刺史一人。对所属郡、国“以六条问事”,但不得干预地方其他政事。这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利于地方官独立行使其职权。不仅如此,汉代还采用上计制考核官吏。郡守考课地方功过,并派上计吏将全郡情况上报中央丞相府和御史府,由丞相根据政绩优劣,确定升降赏罚。輥輲訛有的朝代中央对地方官员采取轮换制与回避制。如规定刺史、县令等地方官三年一轮换,回避本州县。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及对官员的籍贯和亲属限制基本体现了此一精神。輥輳訛至于临时差遣的总督、巡抚等均属此列。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调控政级单元规模也时常被采用。为加强对地方控制,西汉将原有郡县两级发展到州、郡、县三级。輥輴訛至东汉地方行政单
19、元扩大,西汉百余郡被归并为十几个州,地方事权趋于集中,州刺史成为军政财诸权合一的实力派。此举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继之而起的朝代为加强中央集权,努力压缩地方行政单元。如从南北朝始到隋唐地方州(府)县两级建制完全确立,州府所管辖范围大为缩小,强化了中央集权。两宋还进一步分割路和州的事权,强化地方各部门间的制约关系。輥輵訛如此调整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中央集权。此一调控也表现为增加机构。如唐实行州、县两级制之后,鉴于全国开发程度、直管困难等现状,在隋分部巡行基础上,又将全国依山川形势划分为10道,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设官为巡按使(后又改称采访处置使、观察使)。后增为15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
20、9 年第 2 期34个。宋初地方政权仍采取州、县两级制。但由于中央政府直管州级太多,宋太宗在州上设立了“路”。最初设15个,至宋末为26个,南宋只剩下一半国土,设16个路。輥輶訛这些新设机构大大增强了中央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可以看出,在地方行政制度中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的同生共存使前此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的外在形式获得了丰富的时代内涵,且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三、制度性与变通性良性互动从中国政治制度史而言,无论是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的并世而立还是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无不体现了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历史发展。事实上,此一具体发展最突出的表现是制度性与变通性的良性互动。所谓制度性主要是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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