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和万方侵权门事件之比较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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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o i:1 0 3 9 6 9 j i s s n 1 6 7 1-1 1 2 2 2 0 1 0 0 3 0 0 41 案件比较分析1 1 近年出现的两类较大的数据图书馆侵权纠纷简介谷歌扫描全球逾7 0 0多万册书籍事件,是从2 0 0 8 年1 0 月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对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集体诉讼的签订庭外和解协议的公布而暴露出来的。在2 0 0 9 年1 0 月,经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谷歌。万方“侵权门”事件之比较分析褚立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 0 0 0 8 8)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谷歌和万方侵权案件,连行了较全面的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2、关键词:网络侵权;比较分析;解决方案中圈分类号:T P 8 9 3 0 8 文献标识码:A的初步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 年之内,谷歌数字图书馆在没有取得、甚至通知作者的情况下,收录了至少5 7 0 位中国权利人的1 7 9 2 2 种作品,包括政府官员、著名学者、作家以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领域学者等的论著。在2 0 0 9 年1 2 月1 4 日,国内知名作家棉棉以谷歌图书馆擅自收录其作品为由正式起诉谷歌,索赔6 万元。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谷歌与文著协第=三轮会谈已在2 0 0 9 年1 2 月2 2 日举行。据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谷歌方面已提供了其数字图书馆收录中国作
3、家作品的初步清单。白2 0 0 7 年1 1 月底,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六各博士起诉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论文著作权案,六名博士全部胜诉。随后,5 0 2 名硕士和博士集体向海淀法院起诉万方,索赔高达3 5 0 余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绝大部分硕士和博士的诉讼请求。此后,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4 8 0 余件硕博联名告万方侵权案,使北京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达到上千件,索赔额高达上千万元。在2 0 0 9 年2 月1 8 日,中国建筑T 业出版社起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申请撤诉得到许可。万方数据库接连受到作者、出版者等相关权利人提起侵
4、权诉讼,值得人们去深刻反思。1 2 对这两类侵权案件的比较分析1 2 1 两者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不同万方是科技部下属的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控股公司。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其有权利和义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学位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以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中信所与万方公司签订关于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书,约定万方公司收集资料,对学位论文进行数据加工构建论文数据库,所收集之资料归中信所。所以,万方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履行的是公共服务的职能。8G o o g l e 目前被公认为全球规模最大的搜索引擎,其公司通过提供广告服务来获取收入。谷
5、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对谷歌数据图书馆项目建立的初衷作出解释是为了拯救世界上正在不断消失的绝版图书,通过构建全球最大的在线图书馆让读者方便地阅读到世界上的某个图书馆里的藏书。虽然谷歌数据图书馆的建立能够促进人类精神成果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但是谷歌作为一个追求经济利益的商业企业。再加之其在网络搜索服务上所占据的坚实地位,很容易使其在数据图书馆乃至全球出版领域中形成垄断势力。1 2 2 两者数据图书馆服务对象不同万方提供服务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而且限于开展公益性阅览服务,目的在于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谷歌图书馆服务面向全球网上用户,是以社会公众作为其服
6、务对象。1 2 3 两者收集数据的来源不同万方公司资料来源于中信所,或是经中信所委托与各学位授权单位签订有关建库和服务使用的知识产权协议书后,由各学位授权单位提供学位论文资料;谷歌数据图书馆是对其出版图书进行扫描,并未获得授权。1 2 4 两者数据类型不同万方公司收集的主要为学位论文、期刊杂志;谷歌图书馆主要针对已出版图书。1 2 5 两者侵权程度不同万方数据库将学位论文或期刊全文载入,并在浏览页面录入有关作者、关键字和摘要等内容;谷歌图书馆提供无预览、摘录预览、有限预览和全书预览四种预览方式。无预览时在出版者或作者明确要求不允许提供任何预览的情况下,谷歌图书搜索只提供图书的书评、作者、I S
7、 B N 等周边信息。摘录预览是对于有版权的图书,谷歌提供图书的片段预览,这些预览由两三行字组成,而且是不可复制的图片。有限预览是在得到出版社或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谷歌会提供一本书的有限预览,有限预览比摘录预览提供更多公开的内容。而如果本书没有版权、版权已经失效、出版社或作者允许公于R 谷歌会提供这本书的全书预览。万方数据1 0 0 32 0虽然,两者在以上五个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的行为同样是因为没有事先的得到作者授权许可,而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 数字图书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2 1 万方等以图书馆及高校、科研技术群体为服务对象的数字图书馆授权问题与万方数据相似的,如中国知网、清华同方、超
8、星数字图书馆等都是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国家控股公司。它们都是经授权将论文、期刊和图书馆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加工,对相关文献资源进行国家战略化储备,并对相关公众提供公益性阅览服务的盈利机构。它们相当于承揽合同的方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收取费用,而国家有关机关或单位作为合同的另方当事人设定合同标的的内容和监督,验收合同履行的成果,并给付相应的费用。在“谢晓慧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信所与万方公司签订的“关于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书”的内容显示,相关作品样本是由中信所提供或者由万方公司与学位授予单位签订有关建库和服务使用的知识产权协议书来取得。万方公司由于数据库建设
9、而产生的费用。当中信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时,则向万方公司提供,若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万方公司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同时,规定万方应在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的加工成本、服务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知识产权费用。在5 0 2 名硕士和博士集体起诉万方公司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一中院将宣判的1 3 2 件案件分为三类:一是作者给予其毕业院校相应的授权,学校再将该授权转授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由该研究所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二是,在没有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学校直接授权于中信所,由该研究所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三是在没有任何授
10、权的情况下,中信所直接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根据合同,我们可以对万方数据库运作方式可能产生纠纷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归纳如下:1)由中信所或学位授权单位所提供的作品样本是否已取得了作者等相关权利人的授权;2)若作者的学位论文已经由期刊杂志社发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已由作者排他地授权给相关期刊杂志社;3)若所收集的作品来自于期刊、报纸和杂志等传媒机构,那么相关传媒机构在排他性地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合同没有约定出版社不能转授权时,或者相关出版社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合同约定可以转授权时,才能授权数字图书馆上传期刊、杂志社和报纸中相应作品;否则,数字图书馆
11、必须同时取得作者的授权;4)若是作者授予数据图书馆已出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图书馆对已出版作品样本进行扫描上点因没有取得出版社的许可。则会侵犯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2 2 谷歌数字图书馆等商业机构运作模式下的授权问题谷歌数字图书馆并不是以公益性图书馆为现实依托基础。它主要是将已出版的图书进行扫描,并将这种数字化版本有偿或者无偿地提供给网络用户。谷歌想要建立一个涵盖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图书的网上服务提供机构,他不可能去找每一个权利人去获的授权。因为一本图书可能会涉及到作者(合著作者、原作者、改编作者、演绎作者、汇编作者、图片作者)、出版者,相关音乐、影像制品的制作者等相关权利人,谷歌不仅要获得多
12、重授权,而且想要联系到所有这些权利人有时是很困难的。所以,若其单独找每一个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并获得他们的授权,之后再上传图书,这在商业上根本行不通。谷歌便尝试着一种新方式,即将扫描图书上传到谷歌数字图书馆,在权利人发现侵权提起诉讼时再推出一揽子的和解方案。现实情况即是,谷歌在中国众多著作权人集体声讨下提出了一份包括“同意”和“不同意”两个选项的单方和解公告。选择同意的,每人每本书可以获得“至少6 0 美元”作为赔偿,以后则能获得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6 3。但这赔偿需要本人提出“申请”。2 0 1 0 年6 月5 日之后还没有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果不同意,则请提出诉讼,但不得晚于2 0 1
13、 0 年1 月5 日。虽然,这份和解协议过于霸道、强势,很多诸如赔偿需申请、限制起诉时间等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但它至少使得相关权利人自动现身主张权利,从而节省的查询权利人单独与每个权利人进行磋商的成本,而且给了中国作者一个迅速解决问题的机会,而不至于将其转化为一个漫长的诉讼。当然,和解协议的内容还需要众作者与谷歌进一步商议,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作家协会可_ 以起到积极发现侵权行为,发起、联系众多权利人集体主张权利,协调反馈双方意见,提出解决方案,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将会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或达成和解协议。在这以后,谷歌若想获得权利许可,可直接通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作者获取相关授权。若是谷歌这
14、一尝试成功了其他数据图书馆将纷纷效仿,中国数字图书馆将会迎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3 相应的解决方案虽然,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路程崎岖坎坷,侵权诉讼接踵而至,寻求合理的授权方式困难重重,但看到各类数字图书馆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以及其对信息交流、知识传播和精神文化生活充实所起到的重大贡献,我们有必要而且不得不寻找一种对数字图书馆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既具有商业可行性又合法的一种授权模式。9r万方数据3 1 针对万方数据库运作模式的授权解决方案首先,因为万方数据库收集对象主要集中在学位论文、学术期刊上,而其服务的对象是公益性图书馆,所以他应该得到更多的政策性优惠。学位论文作为学生取得学位的必备条
15、件,虽然其中包含了作者对于专业领域内个人的独到看法和建议,但在总体上(整篇文章或各个领域内所有文章)来说,大部分还是对早期文章进行改进从而提出个人观点,或是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碰撞切磋。没有哪个人的学术文章不是在阅读大量相关学位论文或期刊文章的基础上。在了解各家观点的前提下取各家之长补各家之短来构建自身体系的。如果取消类似于万方数据库这类综合整理各类学术论文并对不同类别的文章进行归纳,以方便读者查找的数字图书馆,寻找相关资料将变成一项艰难的任务,而且其结果却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学术观点的碰撞和优秀学术作品的产生将会被套上沉重的枷锁。所以,我们要支持这类数据库的建设,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科研学术群
16、体范围内交流。其次,我们也不能否认作者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脑力劳动甚至体力劳动和资金投入(如实地调查),才获得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无论根据法律还是基本的道德评价,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又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万方图书馆并没有被包含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框架内,所以万方数据库传播作品应该给予相关权利人相应的报酬。3 2 针对谷歌数字图书馆运作模式的授权解决方案针对互联网传播信息的迅捷性、多渠道性、侵权行为的难察觉性,作者对其作品使用的难控制性,我国学者曹新明提出,在新时代的网络领域下版权正在逐步由“独占控制”模式转为“利益分享”模式,即从现在
17、的禁止性规范向“补偿性”范式转换,版权所有人权利的实现更多集中在获得经济损害赔偿和开拓市场上。而谷歌数字图书馆正是在某种意义上实践着这种发展模式。首先,本文认为谷歌应采取较为合理兼合法的方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针对数据图书馆存在的交易信息成本过大的问题。谷歌可以通过先查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及其他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注册作品是否存在着所要获取的作品,即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是否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许可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代为行使。若是存在,即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若是不存在,可以将其欲扫描上传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称及相关权利人名称等与作品相关的权利人信息
18、制定成单方公告交给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联系相关权利人或将该公告公布在其网站上以供权利人查询,若权利人愿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则双方进一步商议合同条款;若权利人不同意签订合同,1 0 一则权利人可要求谷歌将其上传到网上的作品删除。即使在发生权利纠纷时,也可以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协调下,促进双方积极达成和解协议,以节省双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种方式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它不仅有利于谷歌等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丰富繁荣中国的文化艺术产业,使公众读者享受新信息时代所带来的便捷;而且也是著作权等相关权利人开拓互联网市场的一个良好渠道。当相关权利人同意谷歌将其作品或制品上传销售时,他们就得到了获得作品或制品
19、经济利益的新来源;即使他们不同意将其作品或制品上传销售,谷歌只是将其作品的内容简介在网上公布,不仅没有损害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为其作品或制品提供了一种新的权威的宣传渠道,来吸引更多人来购买相关产品,那么相关权利人又何乐而不为呢?其次,谷歌应保障在其数字图书馆中的作品被订阅或购买时,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精神财产权利不受到损害。现在网上提供的作品电子文本的商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三类:(1)网络提供免费资料,不必确认身份即可搜索并下载,其收益来自广告费;(2)网络要求用户注册,在不付费的情况下,用户只能阅览有关作品的简要介绍及相关订阅情况,用户若想阅读全文则需要单独付费;(3)网络商城模式,即在网
20、页上提供商城所有作品的简介 当用户需要购买时,采用订购版本、订购电子版本或两者兼有之的模式。第一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对于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选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但要保证作品不能被复制和修改。4 结论面对新兴起的网络的商业经营模式对传统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冲击,很多权利人会产生恐惧进而一律排斥的心态,不仅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和作品的传播,而且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为了迎接这种新的传播媒介的挑战,我们要提出新的经营模式和授权方案,同时也要转变转念一一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责编杨晨)参考文献:【1】蔡伟谷歌数字图书馆踩
21、版权地雷免费模式存隐患I E B O L l h t t p:w w w i p r g o v c n h w w q s d f x 5 5 9 7 3 5 _ 2 s h t m l【2】谷歌图书首遭中国作家个人名义起诉【N 1 北京商报【3】谷歌提供所录作品清单1 月与文著协再次会谈 r a O L i h t t p:l lm s i n a C O l l)c n【4】4 张中江谷歌与文著协第四轮会谈今日举行七看点引关注【E B O L h t t p:w w w c e c n l c y s c l t e c h 0 7 h l w g u o n e i 2 0 1 0 0
22、 1 1 2 t 2 0 1 0 0 1 1 2_ 2 0 0 1 5 1 2 2s h t m l作者简介:褚立丽(1 9 8 5 一),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知识产权。万方数据谷歌和万方侵权门事件之比较分析谷歌和万方侵权门事件之比较分析作者:褚立丽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刊名:信息网络安全英文刊名:NETINFO SECURITY年,卷(期):2010,(3)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4条)参考文献(4条)1.蔡伟.谷歌数字图书馆踩版权地雷免费模式存隐患EB/OL.http:/ 杨学群 论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侵权对中国网络侵权的价值启示 2008
23、 本文较系统地论述了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本文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及实证分析和辨证分析的方法,较全面地研究了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问题现象,重点研究了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通过深入地研究和比较,进一步对我国版权法中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思考。论文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对美国版权法中的一般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明确了侵权意图的情况下,通过两个步骤来认定构成侵权。在版权法中有侵权的使用,就会有合理的使用。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况不同,美国版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的四项非排他性因素,并通过司法判例进一步来充实和完善合理使用原则。对于版权侵权的救济,美
24、国版权法主要是通过三种救济手段来维护版权人的利益。第二章对美国版权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初步分析了网络传播侵权现象后,重点研究了网络侵权中的三大侵权原则,即帮助侵权原则、代位侵权原则和引诱侵权原则。由于引诱侵权原则是2006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处理网络侵权案件的最新适用原则,所以对引诱侵权原则和先前的帮助侵权原则及代位侵权原则进行了比较,并对其进行了四点深入的思考。网络侵权问题有很多,本章选取了网络中四个最突出、最主要的侵权现象来分析,以期待对网络侵权问题获得较深入的理解。在讨论美国版权法网络侵权问题基础上,第三章重点研究了当前中国版权法中的网络侵权问题。当前中国对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
25、直接的法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该条例的解析是我们解决中国网络侵权问题的关键。通过进一步对我国知名网络纠纷案件的评析,可以进一步透视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是首先对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意图构成和合理使用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并通过案例说明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别;其次对于帮助侵权原则、代位侵权原则和引诱侵权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司法判例进行了最新的分析和解读;最后,在美国版权法网络侵权的视角下,对中国版权法的网络侵权现象进行了最新的比较分析和相关思考。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对于帮助侵权原则、代位侵权原则和引诱侵权原则的综合比较讨论在我围网络知识产权法学界还是第一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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