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监管_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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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0卷第2期2007年3月西 安 财 经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Vol120No12March 20073功能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最佳选择肖 扬 清1,2(1.集美大学 金融系,福建 厦门 361021;2.厦门大学 金融系,福建 厦门 361005)摘 要: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共同趋势下,我国现行的机构性监管模式面临巨大的挑战。功能性金融监管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因而是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最优选择。本文在借鉴国
2、外功能性监管框架基础上,对构建我国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探讨。关键词:金融监管;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07)02-0005-04 近半个世纪以来,金融创新成为全球金融业的新浪潮,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然而面对混业经营的大潮,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依然采取的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已难以奏效。我国要顺应大趋势,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变革,而功能性监管将是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新选择。一、机
3、构性监管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金融监管最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尽力防止或制止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二是保护知情较少者的利益。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下,一方面,由于金融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金融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和危机相互感染传导的可能性都明显增大。这样,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破坏程度也比以前增大。另一方面,金融交易的复杂化、多样化使金融活动的透明度降低,不仅是一般公众,即使是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准确、及时获取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必要信息也相当困难。这样,如何保护知情较小者的利益不受到大金融集团的侵害,就成了
4、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要使金融监管实现上述两大目标就必须选择合理的金融监管模式,使之适应金融业的新变化。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在分业经营模式下确定的机构性监管。所谓机构性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金融机构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公司各自归属不同监管机构,但银行的监管机构却无权干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银行业务活动。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这一方式还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都只局限在各自的行业范围内经营,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银行业务活动这一假设,实行机构性监管事实上等同于实
5、行分业务监管。但若是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传统的监管模式就暴露出了明显的不足:第一,混业经营模式下,业务界限日趋模糊,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将会层出不穷,而传统的监管模式对存在交叉现象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划分缺乏科学的标准和权威的部门,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活动形成多重监管或监管盲区,或是相互争夺权力或相互推诿责任,势必将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第二,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各53收稿日期:2006-12-08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 金融制度设计与经济增长-中国经验和理论创新(05JJD790026)作者简介:肖扬清,女,湖南宁乡人,集美大学金融系讲师,厦门大学金融系
6、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现象,金融风险一般仅限于各行业的内部。但在金融业转向混业经营后,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将不仅限于个别行业,很有可能会危及整个金融业。传统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仅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而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不能在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问题。第三,传统监管模式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有效监管,为
7、了防范风险,使得管理层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第四,监管模式的滞后,会引诱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之钻金融监管的漏洞,追求更多利润,使金融系统的风险加大。因此,我国金融要实行混业经营,并使金融监管能够达到既定的监管目标,就必须摒弃传统的机构性监管模式,代之以功能性监管模式。二、功能性监管:现代金融监管模式的必然选择 所谓功能性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功能性监管概念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它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给定相同的金融业务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
8、监管,而无论这个活动由哪一个机构来从事。这样,一个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要同时面对许多个监管部门。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防止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第二,功能性监管的监管归属划分依据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不同背景的金融机构从事同样的金融活动将面对同一监管部门,这有利于为金融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三,功能性监管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
9、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从而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完整与稳定。第四,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发生变化,因此,据此而设计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频繁变更政策和监管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新发展,对多国监管合作具有特殊的意义。第五,功能性监管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减少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资源的浪费。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取代传统的机构性监管模式,对于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模式下监管归属模糊不清的问题。功能性监管模式是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来确定该产品的监管机构
10、,会通过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够有效地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多重区的出现。其次,功能性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功能性监管模式强调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不再仅仅关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风险,而是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业实行整体上的监管,从而能够从维护整个金融业安全的角度来关注市场风险问题。最后,功能性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实行功能性监管模式以后,由于该体制能够有效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有利于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进一步
11、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三、功能性监管的代表性框架及其启示近20年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行业壁垒被逐渐打破,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融合,通过并购组建全能银行或金融集团进行金融混业成了一种主流的趋势。此趋势突破了原来的金融业务格局,引起了金融风险结构的变化,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功能监管提出了挑战,挑战推动了金融监管的创新,使监管在组织构架、模式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功能性监管框架较具代表性的是英美两国。1.英国金融监管的新构架英国旧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的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金融
12、业务进行监管,而且对诸如证券和投资等业务实行双重监管。随着业务交叉重叠的增多,出现了难以调解的问题:(1)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难以协调金融业务的发展,不同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2)金融集团对监管部门对不同业务活动的公正界定和有效管理能力产生怀疑;(3)监管成本的概念淡薄,受到社会指责。于是,1997年5月,英国财政6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部将原有的9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设立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监管的单一法定权威机构 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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