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ROCCIPI模型的中国_拜杜规则_分析_骆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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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2 卷第 1 期2014 年 1 月科学学研究Studies in Science of ScienceVol 32 No 1Jan 2014文章编号:1003 2053(2014)01 0059 07基于 OCCIPI 模型的中国“拜杜规则”分析骆严1,焦洪涛2(1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2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摘要:借鉴美国“拜杜法案”而形成的中国现行“拜杜规则”,旨在解决财政性科技投入所形成的 D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既有研究尚欠缺一套兼具描述、解释、评价和预测作用的整体性分析工具。OCCIPI 模型,是赛德曼教授夫妇立法理
2、论与实践的核心方法。基于该模型分析可以更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拜杜规则”并进行制度再设计。关键词:“拜杜规则”;赛德曼立法学说;OCCIPI 模型;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3 05 27;修回日期:2013 08 14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Q2011011)作者简介:骆严(1988 ),女,湖北洪湖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法。焦洪涛(1974 ),男,陕西西安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法与知识产权。制定于 1980 年的美国拜杜法案,应对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 D 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旨在通过“放权政策”推动科研成果商
3、业化,被 2002 年英国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杂志评价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1。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的第 20 条是采纳和借鉴“拜杜法案”立法原则的制度产物,标志着“拜杜规则”在我国中央立法层面得以确立,甚至被称为中国版的“拜杜规则”。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赛德曼立法学说对我国立法理论及实践影响深远。本文尝试运用赛德曼立法学说的核心方法,即 OCCIPI 模型对“拜杜规则”的制度内涵及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以期提供一种更具整体性的研究框架。1从美国“拜杜法案”到中国“拜杜规则”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形成的 D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
4、理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美国“拜杜法案”成功地将束之高阁的科研成果产品化、商品化、产业化,解决了科研与商业应用脱离的困境,被世界各国广泛移植与借鉴2。1 1美国“拜杜法案”的发展历程20 世纪 40 年代到 80 年代,美国各界在科技政策上争论的焦点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 D 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究竟归谁所有?由此产生了争锋相对的两种观点,即放权政策与控权政策。以战时科学研发办公室主任 Vannevar Bush 为代表的一方支持放权政策,1945 年他向总统呈递报告科学 永无止境的前沿(Science The Endless Frontier)并阐述大学研究机构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
5、1980 年国会通过了参议员伯奇拜尔(Birch Bayh)与罗伯特杜尔(obert Dole)提案的拜杜法案(Bayh Dole Act),发展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正与制度调适,日臻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被成为“拜杜法案”,主要通过激励研发成果向产业界流动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其发展历程见下表。该法案旨在促使联邦政府资助的 D 成果最大程度商业化,正如 美国法典(35 U S C 200)相关条款所指出“国会的政策目标是利用专利制度,促进联邦政府资助研发所完成发明的利用;鼓励小企业最大限度地参与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促进商业机构和非营利机构(包括大学)之间的合作;在不过分阻碍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前提下,确
6、保非营利性机构和小企业所完成的发明被用于促进自由竞争和企业发展;促进美国产业和工人在美国完成的发明的商业化和公众可用性;确保政府对联邦资助发明享有充分的权利,以满足政府的需要和保护公众免受发明不使用或不合理使用带来的损害;最大限度地降低本领域政策管理的成本”3。科学学研究第 32 卷表 1美国“拜杜法案”发展历程年份政策法规名称备注1980拜杜法案又称 1980 年专利暨商标修正案1982拜杜法案 实施细则美国联邦管理预算局(OMB)颁布了指导联邦政府部门和大学等研究机构进行联邦专利和许可政策的法规,收录于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1983“政府专利政策”总统备忘录将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与联邦订约之立
7、约人,赋予大企业和大学、小企业同等的地位1984拜杜法案 首度修正删除原本对专属授权的期限限制,并授权商业部为负责监督 拜杜法案 执行的联邦机构1987联邦 37CF 401 法规将上述 拜杜法案 及其后续制度修改的成果进行合并2000再度修正增订第 200 条(Section 200)2009 年,美国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候任主席、波士顿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 Ashley Stevens博士指出“拜杜法案是目前我们所能发现的最好的制度”4。当然,值得关注的是,“拜杜法案”在获得高度评价的同时也时常伴随着质疑、重估与反思 5。1 2中国“拜杜规则”的发展历程中国“拜杜规则”乃是借鉴美国
8、“拜杜法案”的法律移植产物。基于相似的立法原则,我国在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 年修订)第 20 条中确立了“拜杜规则”的核心内容,并成为地方科技立法相关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我国“拜杜规则”的发展历程参见下表。由此可见,我国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的权利主体经历了“国家合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者”的变迁。这一过程反映了国家政策在该领域中从“控权”到“放权”的演变,也体现了国家立法从简单沿袭传统民法原则到主动确立科技法制原则,由此顺应科技创新特点的转变。在我国“拜杜规则”的逐步发展中,关于知识产权类型、权利归属方式、国家介入权的行使条件、合理期限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经历了反复研讨与论证6,最终得以形成
9、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第 20 条的主干内容。表 2中国“拜杜规则”的发展历程时间政策法规名称D 成果的 IP 归属原则说明1984 19941984 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1989 国家科委 863 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行政规章规定国家所有简单沿袭传统民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原则1994 20001994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由合同约定首次确认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权属及利益分享2000 20022000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行政规章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特殊情况并约定的除外首次确认权属归单位所有,国家在符合特殊情形且有
10、合同约定才予以介入2002 20072002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3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行政规章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特殊情况除外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享有 IP 及其收益权并增加特定情形下国家介入的主要方式2006专利法(修正草案送审稿)第 9 条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被称为中国版“拜杜规则”,但未出现于专利法(修订)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归属于项目承担者中国“拜杜规则”核心内容2007 至今地方科技立法的修订与完善,对“拜杜规则”相关内容的体现与完善归属于项目承担者与中央立法衔接、配套并结合地方科技与经济文化特色综上
11、所述,所谓中国“拜杜规则”,是解决财政性科技投入的 D 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的法律规则体系。“拜杜规则”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条款,而是一套政策法规体系,制度依据为 科技进步法(修订)第 20 条,制度基点为对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采取“放权政策”,制度宗旨为促进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的 D 成果转化运用,制度位阶涵盖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相关政策06第 1 期骆严 焦洪涛:基于 OCCIPI 模型的中国“拜杜规则”分析法规,制度目的在于解决 D 成果的科技价值与商业价值脱离的困境。在 科技进步法 中确立“拜杜规则”的核心内容,立法模式选择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求,不过其立法制度安排的
12、体系化仍有待进一步推进7。2赛德曼立法学说中的 OCCIPI 模型2 1赛德曼立法学说的应用价值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鲍勃赛德曼和安赛德曼,是供职于美国波士顿大学的教授夫妇,作为“法律与发展运动”的主要参与者,曾在非洲多个国家教授法律达十一年,并以联合国咨询专家身份参与过中国的立法项目,1991 年应中国国务院法制局之邀,参加了“立法支持经济改革”项目。本文应用赛德曼立法学说的缘由在于:赛德曼教授夫妇在立法学与法律社会学领域造诣深厚。赛德曼夫妇拥有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在担任“立法支持经济改革”项目总顾问时,我国计划法、投资法、银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 22
13、 项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得以起草,显著提高了我国立法能力。我国关于“拜杜规则”的既有研究分散于制度内涵、运行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尚缺乏一种整体性的分析工具对规则进行描述、解释、分析、预测。2 2赛德曼立法学说中的 OCCIPI 立法模型社会科学学者早已扬弃单一因果关系论的观点,认识到任何一个问题行为都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要以立法促进发展,就要通过法律改变或者消除构成社会问题的行为背后的相互关联原因。赛德曼立法学说中的 OCCIPI 分析模型既源于赛德曼教授夫妇丰富的立法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体系,也植根于其长期的立法实践中。OCCIPI 模型旨在帮助指导立法起草者确定调整对象背后的原因,有针对
14、性地设计法案具体内容,引导调整对象按更合适的方式行为8,该学说将这些原因或影响因素划分为七个因素,根据该学说8 10,本文做出初步梳理,参见下表。表 3赛德曼立法学说中的 OCCIPI 分析模型因素说明规则 rule1 规则用字遣词模糊或者不明确,赋予调整对象“自由裁量权”;2 一些规则允许或者滋生了问题行为;3 规则没有触及问题行为的原因;4 规则允许非透明的、不问责的、非参与性的实施行为;5 规则授予执行官员不必要的裁量权。机会 opportunity调整对象所处的环境提供的遵守或不遵守的机会多大?(例如,尽管法律禁止腐败,但是政府官员工作的环境和条件是否仍旧为他们提供腐败机会。)能力 c
15、apacity调整对象是否拥有技术和资源去遵守或忽视法律,是否存在很难或无法按法律行为的可能。(例如自给自足农民缺少信贷、技术知识,会影响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施行。)沟 通 communica-tion法律的宣传、可接触性、逻辑性、可被理解性影响着法律的施行。利益 interest调整对象对自身可能成本和效益的考虑。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诱因,关注与利益有关的立法措施,例如奖励和处罚。过程 process根据什么标准和程序行为,影响着调整对象是否守法。(例如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可信度、公众参与度的缺失可能影响着法律施行效果。)观念 ideology观念包括了不能归于“利益”项下的主观动机,例如价值观、
16、态度、品味以及宗教信仰,或者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思想。3基于 OCCIPI 模型的“拜杜规则”的实然与应然分析3 1我国科技立法中“拜杜规则”的实然分析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 年修订)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进程进入新阶段,根据我国宪法 以及 立法法 的规定,立法体制呈现“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研究“拜杜规则”也可简要划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一般而言,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中央立法更具原则性、纲领性,地方立法则更显具体性、操作性。本文以中央立法层级的科技进步法16科学学研究第 32 卷(修订)第 20 条为依据,选取部分典型地方科技立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按照条文内容的差异可以总结为阙如型、
17、沿袭型、细化型、创新型四种类型:阙如型,未规定,没有相关的制度设计;沿袭型,沿袭上位法的规定;细化型,进行具体化、精细化的阐释;创新型,在立法上具有前瞻性,或进行创新性的制度设计,详见下表。表 4地方科技立法中“拜杜规则“的四种类型类型地方立法示例说明阙如型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有所体现,集中关注沈阳产业发展特点沿袭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 13 条可能广东省规定,深圳市未进行具体规定细化型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 27 条对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细化规定,规定可技术入股,并将“合理期限”定为“一年”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 15 条合理期限规定为三年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18、 第 42 条对中央和省级立法中的规定未重复规定,合理期限为一年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 24 条鼓励发展优势产业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 39,40 条规定成果转化比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第 13 条权属规定为“依法实施”,合理期限规定为一年;创新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 11,12 条规定奖励、利益分享及成果转化义务等(早于中央立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第 14,15 条拓宽资助资金来源,并不限于财政性资金,为其他形式的科技投入提供制度支撑“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第 32 条介入权主体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不同区域科技立法中的“拜杜规
19、则”呈现为四种类型,差异性的原因需要立法调研活动的支撑,另作它论研究,在此不作讨论。如表 4 所示,地方科技立法除阙如型以外的其它三种类型基本承袭了中央立法的制度框架,对“拜杜规则”五个核心要素 国家财政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应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介入权进行了有所侧重与取舍的承接性制度设计,部分地方法规在立法内容上进行了如下三方面的创新尝试:(1)关于“拓宽资金来源范围的创新”。部分地方立法并未简单沿用中央立法将资金来源限定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而是表述为“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并未排除其他形式的资金投入,有利于形成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导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2)关于“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创
20、新”,对于利益相关者、利益获取方式、利益分享方式、分配比例等规定都进行了细化,操作性增强。(3)关于“介入权制度的创新”。第一,关于介入权主体的创新。中央立法中将其规定为“国家”,在地方立法做衔接性规定时则会遇到诸多困惑。有些地方立法对此未作规定,有些地方立法确认为“省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立法确认为“项目管理机构”。本文认为确认为“项目管理机构”具有合理性与可执行性。理由在于:项目管理机构是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介入权顺理成章,同时通过项目管理流程能全面而具体的掌握项目信息,对其研发成果的价值、技术特点及其相关领域更为熟知,在项目的应用前景及商业化转化运用方面更显优势。第二,关于介入权行使
21、条件的规定,对于中央立法“合理期限”的原则性表述,地方科技立法根据区域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的差异进行了一年或二年或三年不等的量化规定,体现了地方立法对可操作性的回应。3 2地方科技立法中“拜杜规则”的应然分析地方科技立法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纷繁复杂,呈现出具体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特点,本文运用 OC-CIPI 模型对其进行应然状态下的逐因素分析,详见下表。26第 1 期骆严 焦洪涛:基于 OCCIPI 模型的中国“拜杜规则”分析表 5基于 OCCIPI 模型的“拜杜规则”制度再设计OCCIPI 影响因子中央立法层面地方科技立法层面规则 2007 年 科技进步法 确立“拜杜规则”,过于原则,
22、缺乏操作性(1)规则的体系性(2)规则的正当性(3)规则的有效性机会 O科技投入单一(财政性资金)(1)尽可能扩大规则得以良性适用的机会(2)尽可能减少或杜绝规则被违反的机会能力 C未规定(1)权利能力,解决主体适格性及资质问题(2)行为能力,主体按“拜杜规则”行为的能力沟通 C制度规范原则性较强,制度协调问题未解决(1)立法与受众间的沟通(2)立法与执行者间的沟通利益 I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定为法定+约定模式(1)利益主体的具体化与拓展(2)利益分配方式的多元化(3)利益分配比例的弹性规定过程 P对于调整对象行为的程序与过程并未规定利益诉求的整合与公众参与是规则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重要来源之一观
23、念 I“放权政策”的理念;技术转移的理念(1)五类主体社会角色由“高度合一”向“相对分离”的转变(2)激发主体的权利意识并强化主体的创新动机(3)高等教育职能观念的转变3 3实然分析与应然分析对比的启示地方科技立法对中央立法进行了配套、承接、衔接、协调、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已基本涵盖了其制度内涵,廓清了其制度边界,呈现出共通性与差异性兼具的特点。但同时,通过上述对比,实然与应然分析结果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思路上,前者体现为以内容主导展开的立法思路,后者则是一种围绕立法模型展开的思路。对应于“拜杜规则”的制度内容,前者体现为围绕“财政投入、权利归属、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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