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_一种过渡样态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kd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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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第 3 期No 3,2011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SOCIALSCIENCES2011 年 3 月Mar,2011独立学院:一种过渡样态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严毛新内容提要独立学院在过去十年中,从无到有,异军突起,成为中国民办高校中的“超级大国”。但其产生和发展一直依附于公办高校并具有很高的政策依赖度,且与不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制度体系有莫大的关系。法律地位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清晰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并制约独立学院长远健康发展,可是这些问题不是通过完善独立学院管理体制所能够化解的,最终只有通过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制度加以解决。当这些问题最终得以解决的时候,独立学院也将退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
2、。关键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作者严毛新,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工作部主任,副教授。(杭州310012)我国高校的独立学院自上世纪 90 年代末产生以来,截止到 2010 年 7 月,数量已达 322 所。2009 年 12 月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独立学院在校学生数已经超过 214 万人,占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 53.5%,独立学院本科在校生占全 国 民 办 本 科 高 等 教 育 在 校 生 总 数 的86.6%。独立学院在过去十年中,从无到有,异军突起,成为中国民办高校中的“超级大国”,独立学院今后将如何发展,这种办学模式究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民办高校特色模式,还
3、是仅仅作为一种过渡样态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校名制度透射出深层矛盾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公办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独立学院校名的前半部分使用母体公办高校的校名,独立学院使用公办高校校名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依法作价。独立学院使用公办高校校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显然有别于商业领域里一个公司以自己的无形资产向另一个公司投资而形成的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后者承担的是清晰的有限责任,而公办高校因为出让校名的使用权,对独立学院还将产生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办高校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公办高校在
4、独立学院办学终止时,需接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对其进行托管等等。不难发现,独立学院使用公办高校校名,其制度设计的真正目的是建立公办高校与独立学院的“连带关系”,通过公办高校来确保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背后的意图是,教育行政机关希望公办高校因顾及自己的办学声誉,而主动管理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这样就可以降低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在这样的制度引导之下,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好坏,直接关乎公办高校的社会影响,再加上经济利益上的关联,诸多因素很容易使公办高校不自觉地混淆与531严毛新:独立学院:一种过渡样态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独立学院的“独立”关系。“独立学院不独立”是独立学院产生十余
5、年来一直困扰独立学院发展的一大难题,也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制的重点。虽然早在 2003 年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就对独立学院属于独立的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规定得比较清晰,但是到 2006 年4 月 30 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等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通报(教发厅 2006 2 号)中“对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 189 所独立学院,予以通报批评”。而截止2006 年 11 月 16 日我国独立学院总数是 318所,可见在资产关系上未与公办高校划清界限的独立学院占总数高达 59.4%。仔细分析这些被通报的
6、独立学院,并不是因为他们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何种违规行为,使自己的资产与公办高校出现混同,而是因为他们从办学的第一天起就存在资产与公办高校未完全分离的问题,换言之,这属于“先天缺陷”。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 2003年教育部发布 若干意见 后不久,为了加强落实工作,又专门下发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2003 年 8 月 15 日)要求对各地“独立学院(原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明确要求“对不符合若干意见 要求的学校,要坚决停办,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善后事宜”。但在这轮重新报批的过程中,一大批明显不符合若干意见 规定的独立学院,竟无一例外的
7、通过了审批,甚至在 2006 年 4 月教育部对这些不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的独立学院,做出的决定是“通报批评”而不是“暂停招生”或“限制招生”。导致2008 年教育部在制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时,仍然不得不再次面对这一问题,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的做法是,对这一大批事实上仍没有做到“独立”的独立学院,再次给出了 5年的整改期限。当然,对于他们能否如期整改成功,笔者仍持怀疑和观望态度。这一系列政策一再“宽容”背后折射出的,其实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这种“不完全独立”的办学模式的有条件的认可态度,或者甚至可以说是进行有意的“策略性”回避。其实,这种新的办学模式被称为“独立学院”的同时已经隐含了要
8、做到“独立”的难度,因为根据法律常识,任何具有法人地位的办学主体其法律地位必然是独立的,对外独立承担权利义务是最基本的特征。然而,通过独立学院的校名制度已经可以大致判断出,这种办学形式在出现的第一天就已经存在法律地位不确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问题,而且这样的状态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二、高政策依赖度下的依附式发展独立学院产生之初是完全依附于公办高校的。独立学院的前身是“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依潘懋元教授的观点,天津师大是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始作俑者,该校在 1992 年就成立了民办性质的国际女子学院瑏瑡,但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真正兴起则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1998 年 12 月,苏州大学和苏州凯达房地产
9、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办江苏省第一所新制二级学院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引进民办教育机制,举办了民营二级学院。1999 年一年中浙江省先后成立了 13 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这时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除了浙大城市学院外,绝大多是以“校中校”的形式存在。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下,独立学院这种办学模式很快发展至全国,到 2003 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 25 个省市举办的独立学院共 300 多个,本科在校生达 40 多万人瑏瑢,2007 年独立学院有318 所,在校生 186.6 万人,占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 53.4%;占全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 88.7%。瑏瑣独立学院在不到十年的时间
10、里成为中国高校队伍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回顾独立学院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阶段一是从 1998 至 2000 年的“萌芽尝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江浙等地区的地方政府突破原有制度框架,允许公办高校以试办的形式进行尝试办学,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处于观望状态;阶段二是从 2000 年至 2006 年的“高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总结经验,主动提倡在全国推广这种办学形式,使这种独立学院数量迅速达到 318 所;阶段三是2006 年至今的“维持整理”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教育行政机关基本停批新的独立学院瑏瑤,对独立学院的招生数量也基本上不再增加,教育行政631浙江
11、社会科学2011 年第 3 期机关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研究处理独立学院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独立学院的发展完全依赖于国家政策,当国家政策松动时,可以在三四年的短时间内迅速“孵化”出318 所独立学院,而在2006 年国家政策开始“收紧”,之后 5 年的时间内新增的独立学院只有 4 所。同时独立学院在校生的数量规模,也完全依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政策。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独立学院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依据一套成熟的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定条件自然生长发育,而是具有非常高的政策依赖度。独立学院的发展过程体现出对公办高校的高度依附,这种依附首先表现为无论是社会出资还是高校出资举办的独立学院,其
12、师资主要依托母体公办高校,其招生吸引力主要依托母体公办高校,甚至独立学院学生在 2003 年之前毕业证书都是由母体的公办高校颁发,2008 年之前入学的毕业生所发的学位证书也都是由母体的公办高校颁发。深层次的依附关系还表现为,独立学院之所以能够一步到位获得本科办学资格(相对普通民办高校而言),是因为附托于公办高校。换句话说,教育主管部门之所以敢于不经严格审批就授予独立学院本科办学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是因为在观念上完全把独立学院看成是公办高校的一个下属学院。因此,独立学院走过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没有母体公办高校,就没有独立学院的生存空间。公办高校对于这种依附于自己的独立学院,明显地表现出了欢迎的
13、态度,因为根据若干意见,在 2008 年之前设立的 300 多所独立学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只能是公办高校。事实上,相当比例的独立学院是由公办高校自己“独资”兴办的。公办高校这种积极态度,显然是基于独立学院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缴纳高于公办学生三四倍的高额学费,为学校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持的考虑。笔者发现,全国开始大规模试点这种新办学模式的时间是 1999 年,而这恰恰与全国高校招生实行并轨、取消高校“自费生”招生的时间很接近瑏瑥。这种时间上的衍接性,正好反映出,公办高校在适应社会需求、追求规模扩张背景下,为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所作的积极努力。既然独立学院有依附的需要,公办高校也有被依附而获得经费的需要,教育行
14、政主管部门针对独立学院的政策,其实从某种角度看是“顺势而为”,及时地为这种依附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三、混合多样的复杂形态异军突起的独立学院,虽然在依附于公办高校发展这一特点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但这300 余所独立学院在出资方上却存在多种类型。独立学院设置管理办法 规定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公办高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而不应当采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办学。但在现实中,名义上为民办属性的独立学院,完全由民营资金投入的比例并不高,投入到独立学院的相当比例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与公办高校的资产直接有关,以浙江省为例,20 余所独立学院中,由公办高校
15、直接投入或以公办高校所办企业名义投入的占绝大部分。瑏瑦2009 年一项有全国 103 所独立学院参与的问卷调查显示,独立学院中母体高校与私营企业合作的占 41.7%,与国有企业合作的占 6.8%,由母体高校与自己创办的公司合作的占 23.3%,母体高校与政府合作的占 5.8%,母体高校与股份制企业合作的占 5.8%,另有 16.5%的被调查的独立学院选择了“其他合作方”瑏瑧。可见,独立学院自出现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始终处于一种混合多样的存在样态,绝非一个简单的“民办”可以概括。总体而言独立学院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纯民办属性的独立学院,即只借用了公办高校的校名和参与教学管理,公办高校没有投入国
16、有资产;二是纯公办属性的独立学院,即完全由公办高校自己出资或通过下设公司出资,或者由地方政府参与出资举办;三是公办和民办混合属性的独立学院,即既有社会民营资金的投入又有公办高校或其他国有资金投入。这种混合多样的存在方式,因为先天基因不同,政府对其开展行政管理和政策引导时,产生的效果会明显不同。对于由公办高校出资兴办的独立学院而言,如果要求其必须从母体高校清晰地剥离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显然很难做到,因为这意味着母体高校权益可能会遭受损害。而对于完全由企业出资兴办的独立学院而言,如果要求其731严毛新:独立学院:一种过渡样态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做到母体高校在独立学院发展有相当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以确保
17、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必然会危及出资方的诸多切身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多年来,想通过资产过户实现独立学院真正走向独立之路始终走得非常艰难的原因。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独立学院并非是一种成熟的、单一类型的、稳定的民办性质的高校类型,而是一种混合样态的、依附于公办高校发展的、具有极高政策依赖度的、过渡性质的高等教育办学探索模式。四、出现并将长期存在的原因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有其特殊性,在 20世纪 50 年代至 80 年代初曾出现过近三十年的停办期,80 年代以来,我国民办高校的起步发展区别于国外民办高校的最显著特征是,公办高校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民办高校一直
18、处于边缘化的发展状态,政府在促进其发展和加强其内部管理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制度引导缺位。首先,在促进民办高校发展方面,政府在吸引社会资金对民办高校捐资助学和投资办学方面缺乏制度支撑。高等教育具有公益属性,理应是社会公益资金捐赠的最佳选择之一。但是中国绝大部分民办高校均是由投资助学兴办,而非捐资助学,这种情况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中国欠缺捐资助学的良好制度环境。直到今天,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完善的信托制度,倘若捐赠财产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的社会保障机制没有建立,对于捐赠者而言,就很难相信自己捐赠的财产会被准确地用于自己事先约定的事项,而且能得到有效监管,不会受到包括权力机关在内的其他主体的侵害。这方面
19、制度缺位的结果是,由捐资助学举办的民办高校在中国的数量少得可怜。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的调查,90%的民办学校投入的资金是以谋求营利与回报为目的的瑏瑨,民办高校少了一支可贵的有生力量。与此同时,投资助学的民办高校产权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面对国内民办高校以投资办学为主的格局,现有制度设计一方面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瑏瑩另一方面又规定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瑐瑠。而且“合理回报”的规定非常模糊。这种模糊和冲突不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而且在投资者资金的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得也很不健全瑐瑡,使得投资者存在很大的不可测风险。这种制度缺陷,一方面阻碍了更多有兴趣的民营资本
20、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另一方面,使已经投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投资者在经营学校的同时,经常会考虑如何谋求更多“合理回报”,以回收投资,减少自己可能存在的风险,这显然不利于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在长期由公办高校占主导地位的环境下,政府缺乏对民办高校开展行政管理的有效经验,很容易把对公办高校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复制到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去,导致民办高校无法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回顾我国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历程,80 年代才起步的民办高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的管制采取的是“挂靠约束”的办法瑐瑢,而不是通过巩固民办高校独立的法人地位,加强社会中介力量监管,让其自主办学,自我负责的手段。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希
21、望通过民办高校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来规制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瑐瑣,希望民办高校与“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建立起类似于公办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这其实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缺乏针对民办高校的管理经验,缺乏教育法治理念,注重人治思想的外在反映。于是,民办高校不得不与“公”性质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协会学会、公办大学等建立挂靠形式关系。实践证明,对民办高校采取“挂靠约束”的办法,由于无法真正制约和激励挂靠单位发挥有效的监管和支持作用,非但没有起到规范民办高校发展的作用,反而使民办高校受到更多的政策限制,而不得不把重点放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索取政策资源上,这种体制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发
22、展。直到 1993 年原国家教委的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中才不再强调民办高校必须有主管单位。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高校的管理,有行政化直接管理倾向,很少借助社会中介力量,走公共治理模式的道路。在这种背景下,教育行政部门缺乏依靠社会中介力量对民办高校进行有效规制的经验,又不能采用公办高校直接管理的方式管理民办高校,或是通过“挂靠约束”规831浙江社会科学2011 年第 3 期制民办高校。民办高校的管理成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难题,而民办高校在缺乏政策支持的局势下,发展得非常艰难,遭遇风险、出现闪失的现象在所难免,而这些风险和闪失,因为具有巨大的社会负效应,容易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陷入
23、工作被动,因此,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能在短时间内招收大量学生、集聚大量经费的民办高校实行了高度防范取向,这种取向最终导致了传统民办高校长期“发育不良”。独立学院的试点恰恰为化解教育行政部门的上述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因为它始终与公办高校“绑”在一起,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对公办高校顺畅的管理机制,通过让公办高校对独立学院承担类似于“连带责任”,来实现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而公办高校由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趋动,也愿意主动承担这种“连带责任”,可见,独立学院其实是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传统“挂靠约束”思路的延续,唯一不同的是这次的挂靠实现了被挂靠方的责、权、利的一致,使得被挂靠方的教学和规范管理不会出
24、现大的问题。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独立学院非常放心。于是独立学院虽然定位为民办属性,但是从一开始就享受着民办高校从未有过的优厚待遇。综上所述,独立学院是在我国民办高校缺乏完善的制度条件,公办高校资源无法充分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一种介于公办与民办性质之间的特殊的不成熟的办学模式,这种办学模式在特定阶段产生,满足中国高等教育特定需要,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其中一部分独立学院通过利用现有公办学校的资源向学生收取高额的学费,进而提高了公办高校的办学能力;另一部分独立学院借助了明显优于传统民办高校的特殊政策,采用与民营资本合作的方式,在基本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安全地将大批民营资金吸收进入
25、高等教育领域。可以预见,只要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制度的完善工作没有到位,中国民办高校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没有构建,独立学院这种办学形式就有其存在的意义。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体制的完善工作显然非短期内能够完成,因此独立学院这种办学形式将在今后一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存在。五、最终将退出高等教育领域尚不完善的独立学院办学体制的运行,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缺陷和弊端始终无法克服。因为独立学院存在的前提就是不同程度地利用公办高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借助公办高校健全的教学管理。在近几年公办高校连续扩招中,公办高校校内各种资源已经被不断“挖潜”,公办高校优质资源的稀缺性更加凸显。独立学院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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