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EPC总承包模式下的业主权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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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5 期浅析 EPC 总承包模式下的业主权利秦刚华(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 宁波 315010)摘 要:EPC 总承包是一种运用于电力建设等大型项目中的较先进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业主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下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定位等,还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业主权利畸形或虚化的倾向。这将增加业主的风险,影响合同目的和业主利益的实现,制约了 EPC 总承包模式的发展。基于对业主权利的分析,对中国目前 EPC 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应用情况与 FIDIC 总承包合同条件进行对比和论述,提出应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关键词:E P C总承包;业主权利;强制保险中图分类号:F 4
2、1 6.2文献标识码:BPreliminary Analysis on Owner s Rights under the Conditions and Terms ofEPC ContractQIN Gang-hua(Zhejiang Provincial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Co.Ltd,Ningbo 315010,China)Abstract:While the EPC contract is adopted for large power projects as an advanced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mode,it
3、 is found that under the EPC mode,the position of the owner and the role he plays are often ambiguous due to lack ofsystematic theoretical support.In practice,the owners rights are prone to be handicapped or marginalized.Thispractice increases the owners risk and exerts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contr
4、act execu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ownersinterest,and at the same time,prevents the mode from sound development.This paper,based upon thorough analysisof the owners rights,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EPC application in China,compares EPC with FIDIC,andfinally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5、 the counter measures and solutions.Key words: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EPC)mode;owner s rights;compulsory insurance收稿日期:2008-05-20作者简介:秦刚华(1963-),男,浙江绍兴人,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电力基建管理工作。E-mail:文章编号:1008-1682(2008)05-0037-050 引言E P C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受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
6、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承包,总承包商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的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由于工程建设过程通常分为 3 个阶段,即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我国政府部门将 2 个或 2 个以上阶段的工程承包均称为总承包,因此目前在我国存在 4 种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E P 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而实践中,通常只把设计、采购、电力技术经济Electric Power Technologic Economics第20卷第5期2008年10月Vol20No 5Oct 2008电 力 工 程 经 济37
7、电力技术经济第 20 卷施工(E P C)/交钥匙总承包称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E P C总承包模式通常适用于工业建设领域。E P C总承包作为一种运用于能源、化工、电力等大型建设项目的较先进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对于投资密集、技术密集的电力项目,这些问题尤其突出。本文拟从业主权利分析出发,对中国目前 E P C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解读,希望为我国电力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参考,也希望有助于 E P C总承包模式在中国的健康发展。1 我国 E P 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行使权利的特点1.1 业主不放弃管理权对业主而言,实行 E P C总承包的主要
8、优势在于有利于项目的系统管理和综合控制,可大大减轻业主的管理负担,有利于充分利用总承包商的专业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风险。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发布的 设计采购施工(E P 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1 9 9 9 年版)即银皮书是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 E P C总承包合同范本。在银皮书中,对分包商的选择和管理,业主不享有任何权利。虽然银皮书中也提到了指定分包商,但是该分包商并不是总承包商必须接受的。根据 F I D I C总承包合同条件,业主有权对总承包商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但是如果设计文件经过业主修改或按照业主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业主将就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总承包商的设计文件
9、违反了总承包合同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则不在此列。而在我国实行 E P C总承包的很多工业建设项目中,业主虽然已将项目整体发包给总承包商,但一般仍不放弃拥有和行使一些权利,如分包商的选择与管理、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修改权等。在我国的E P C实践中,业主拥有分包商的选择权,有些甚至直接指定分包商,不放弃对分包商的管理权,或越过总承包商直接向分包商发布指令等等,而且通常会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业主虽然行使了以上权利但并不减轻或免除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即业主所有行为的后果仍然由总承包商承担。在我国,很多业主对设计方案的优劣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然后声明对该意见和要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很多项目虽然实行
10、了总承包,但业主仍然在按照业主自建模式对项目进行管理,也必将因此承担很多在总承包模式下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使得 E P C总承包模式的很多优势难以体现出来。1.2 业主拥有不对等的权利在建设领域,业主相对于承包商或其他项目参建方总是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体现在合同中,则表现为业主拥有更多或更大的权利。我国执行的E P C总承包模式中,业主的不对等权利比较典型的有以下 3 点:一是单方履约保证。在几乎所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提交履约担保都是总承包商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在很多情况下是总承包合同生效或业主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虽然,业主在总承包合同中同样负有履约义务,而且总承包商也
11、常常因为业主不及时或不完全履约而遭受风险甚至损失,但很少会有业主按同等条件向总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的情况。总承包商的履约担保通常必须是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也就是说无论总承包商是否真的违约,只要业主提出请求,都可以随时从银行扣留相应的保证金。这使总承包商处于更加被动不利的局面。二是合同价格“绝对”固定。总承包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合同,但这一固定并非是绝对的。在 F I D I C总承包合同条件中,除约定固定价格之外,还设置了很多价格调整因素。比如,因业主原因造成总承包商工作延误,或者业主暂停工程时,业主应该给总承包商一定的补偿,并基于此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增加。另外,如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力
12、成本、设备材料价格等成本上涨情况,F I D I C也倾向于给总承包商一定的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而在国内,总承包合同价格往往是“绝对”固定的,除了发生业主要求的变更以外,其他任何情况下的价格风险均由总承包商承担。理由是总承包商对所有价格上涨因素都应有所预期。三是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业主在E P C总承包模式中还拥有一项特权,即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业主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通知总承包商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只需向总承包商作出适当的补偿,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电 力 工 程 经 济38第 5 期秦刚华:浅析 E P C总承包模式下的业主权利在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没有任何
13、权利仅凭自己的意愿而终止合同。相反,如果因为总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合同被终止,总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支付因此而发生的所有损失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而绝不仅仅是一种补偿。1.3 业主的权利无法实现虽然前面的分析中提到业主拥有很多权利,有些甚至非常不对等。但是,对于国内采用 E P C总承包模式的业主而言,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而严酷的现实,总承包合同中赋予的很多权利在实际中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比如,根据合同规定,如果总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或者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赔偿损失,甚至终止合同,拒收工程。而对于这种合同责任,国内的总承包商往往无力承担。因为总承包商的经济实
14、力与其所承担的工程造价相比差距太大。目前国内一个中等规模的火电项目,总造价一般超过 5 0亿人民币,如果实行总承包的话,按国际惯例总承包商的最大合同责任应接近合同总价,但是按照国内通行的做法,将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控制在合同总价的 1 0%至 2 0%,那么总承包商单一个项目就可能面临 5 亿 1 0 亿元人民币的合同风险责任。而在我国,目前有资格开展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主要有 2类,即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这些企业中总资产上亿已经算是大型企业,拥有 5 亿、1 0 亿甚至几十亿资产的总承包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因此,由这样的企业担任大型项目的总承包商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基于这种现状
15、,在很多项目中,业主都取消了拒收工程这一基本权利,因为即使工程不合格无法使用,总承包商也没有能力购买和返还业主对整个工程的投入。通常的作法是,业主虽接收工程但是总承包商必须继续对工程进行修理、整改,直到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其实这只是一种无奈之举,业主权利并不能真正得到保障。2 国内E P C 总承包业主权利现状的弊端2.1 加大了业主自身的风险E P C总承包的优点之一就是减轻业主的管理责任,降低合同风险。实行 E P C总承包,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其他项目参建单位,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均由总承包商选择和管理,设计责任、施工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自然由总承包商承担。另外总承包商还
16、需负责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的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工作,协调总承包商内部与各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因此,业主的组织和协调等管理工作大为减少。如果业主在将工程总包后仍然大包大揽,不仅加大了自身的管理成本,同时也无法发挥总承包商的专业优势,还将很多本应由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转回到业主身上,不利于强化或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比如在分包商的选择上,业主只对总承包商可否分包有批准权,并不能确定由哪一方做分包商。国家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指定施工分包商,根据 2 0 0 4年 1 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作业工
17、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虽然业主指定分包商不会必然导致分包无效,但由此引起的后果,总承包商有权拒绝承担。对于选择设备供应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由业主指定,但是如果业主指定了设备供应商或具体设备,则由于设备质量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业主自行承担,这一点是很明确的。除了指定分包以外,很多业主还直接介入对分包商的管理,虽然明知自身与分包商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在付款问题上是否享有一定话语权是总承包商能否有效管理分包商的关键,而多大程度地享有对分包商的管理权则是考量总承包商是否需就分包商行为对业主承担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国内的业主除了指定分包商外,还经常剥夺总承包商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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