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下的律师代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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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卷 第9期2009年9月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Kunming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19,No19Sep12009收稿日期:2009-05-01基金项目:昆明理工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下的律师代理制度研究(校青2006-94)作者简介:黄新华(1978-),男,湖北荆州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法官主导的诉讼应归属为职权主义类型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导的诉讼应归属为当事人主义类型的诉讼模式。参见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 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
2、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版,第158161页;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序 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0页。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下的律师代理黄新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224)摘要:我国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大背景对律师代理产生着重大影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律师代理生存的最佳环境。同时,律师代理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为彻底实现诉讼当事人主义这一宏伟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主张律师代理在某些特殊民事案件中的垄断地位即是本文突出强调与重点设计的一种途经。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模式;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中图分类号:DF712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09)09-0098-05Study on Attorneys Procuration System under theTransformation of C ivil Proceedi ngM odeHUANG Xin-hua(Law School of Kunming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Yunnan Kunming,650224,China)Abstract:The transfor mation of proceedingmode from authority-oriented to
4、 client-oriented has a profound in2fluence on attorneys procuration:client-oriented proceedingmode has turned out to be the favorable circumstance forthe existence of attorneysprocuration1Similarly,attorneys procur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thoroughly realize cli2ent-oriented proceeding mode i
5、n the course of this transfor mation1Therefore,to advocate the monopoly position forattorneys procuration in some especial civil cases is an available alternative provided and highlighted in this paper1KeyW ords:civil proceedings;proceeding mode;law agent;attorneys procuration 我国民事审判正在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
6、义诉讼模式转变,这一诉讼体制转型对律师代理制度产生着重大影响,律师代理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完成这一转型,为彻底实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地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行当事人责任自负、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的现代司法精神,加强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就显得尤为关键。无论从诉讼模式角度探讨还是从历史、传统的客观因素分析,律师代理都具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我们需要做的是“调整、定位与完善”,使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应有作用。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中基本关系主体相互关系的描述或者规范,是对作为裁判者(法官)或被裁判者(当事人本人)主体
7、地位或作用的描述或规范,表达了职权与权利的消长状况。1 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强调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现代各国现存的两种模式类型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即是以“法官与当事人地位差异”为标准划分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土壤迅猛生长,民众私权意识与法制观念快速形成,传统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已不能适应甚至阻碍现实生活与民事诉讼的发展。故,诉讼模式转型已提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日程并日益成为改革突破之重心。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仍缺乏宏观方向以及法理的统一指导。因而,为该转型指引宏观方向并辅以相应理论支撑应为最首要任务。关于此问题,各家学者也有不同看法。第一种
8、思路是:认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利弊互现,故民事诉讼模式转型应当取 其 所 长,弃 其 所 短,采 用“相 对 当 事 人主义”诉讼模式。2 该主张之实质是在不放弃与我国司法环境、法制传统更为接近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同时将当事人主义中重视当事人作用、强调当事人地位的价值精髓作为核心加以吸收。第二种思路是: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方向是建构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基本结构。进一步明确,从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对大陆法系的已继受程度来看,以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为佳。3 持此思路的学者是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归入当事人主义 两大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之差别仅
9、存在其各自特色之上,进而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转型方向应走“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之路。第三种思路是:将民事诉讼改革集中于“司法民主化”,而脱离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思维局限。我国民事诉讼弊端根源并非现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固有,而是纠问制模式残余的遗留物。这一弊端根源正是现代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所要改革的问题,而改革的思路应该为司法民主化。亦即是说,在现代职权主义的框架内,对审判方式的弊端进行司法民主化的改革才是一条更为合理、更有前景的道路。4 可以看出,以上三种思路虽提法各异,但其之间存在实质共同点,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型都具有不可回避性,而且均须从“平衡当事人与法官两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这
10、一关键出发来确定坐标与方向,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传统低下、法官权力无形扩大之现实情形,将我国民事诉讼转型集中于建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地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行当事人责任自负、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诉讼基本原则方向之上,同时,并不排斥法官在诉讼中必要的地位与作用,此即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要害所在。二、律师代理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关系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一,它是为扩充、充实当事人本人能力而参与诉讼的。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力量,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帮助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促进案件的正确处理,在维护民众权益、保障司法
11、公正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何使律师更好地发挥代理人作用,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一国司法改革又有何促进作用?这些问题都可以从律师代理与一国诉讼模式的关系中探索。首先,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决定着对律师代理能力要求的高低程度。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而展开,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主张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地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审听,评判双方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通过听审查明案件事实,并据此对案件作出裁判。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作用弱化,当事人地位强化,主体性作用被强调,当
12、事人自我责任原则得到落实,当事人若想在诉讼中取得对抗优势地位,就必须不断增强自身诉讼能力。所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当事人诉讼能力要求较高。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主要功能是扩充当事人本人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当事人本人诉讼行为能力要求也反映于其对律师代理能力之要求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要求律师代理在各方面的能力完备与强大,因为只有这样,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机制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而相对来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诉讼代理人上述能力要求较低,因为法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诉讼代理人代理能力的欠缺。其次,律师代理的诉讼地位由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决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注重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
13、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的诉讼平台。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当事人诉讼地位和功能作用能够更好凸现。同理,基于民事诉讼代理人之律师是为扩充当事人本人诉讼能力的缘由,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当事人本人诉讼地位的影响力也反射于律师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之上。不同的诉讼模式中代理人所处位置及所能发挥的作用将会有所区别:如果当事人主义色彩越浓烈,诉讼代理人所处位置则越高,其发挥的作用也越大;倘若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越明显,代理人所处位置则越低,其发挥的作用也越小。故,民事诉讼模式决定着律师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类型的诉讼模式中律师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也存在差
14、别。99第9期 黄新华: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下的律师代理三、在诉讼模式转型下加强律师代理的必要性(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对律师代理的必然需求律师代理的民事诉讼可概括为“五种关系,双重结构”。“五种关系”是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双方代理律师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本人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双重结构”之“一重结构”是指法官与双方律师三者之间形成的法律专家交流合作的互动层面。“另一重结构”是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最单纯的争议解决关系层面。但是律师代理的诉讼程序特点并非是所有类型诉讼模式的要求。因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律师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法官所取代,所以,职权主义诉讼
15、模式对律师代理诉讼的需求就远远小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律师也只有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才能得以真正的发挥其作用。1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两大原则 “处分权原则”和“辩论原则”必然产生对律师参与诉讼的需求。根据辩论原则的一般要求,只有当事人才能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官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官作出决定。法官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5 辩论原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决定将什么样的事实提交给法官的时候享有支配权,也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选择或解释享有支配权。这正是需要作为的代理人律师这一法律专业者帮助其委托人
16、 当事人进入诉讼,来进行恰当估量和选择。而处分权原则重在强调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启动、推进和终了等问题有主导权,可以自我做出决定和自我负责。所以处分权原则意味着要求当事人对纠纷的来龙去脉以及今后可能的展开都做到“心里有数”,并在充分理解民事诉讼功能的前提下就是否利用和怎样利用诉讼作出负责任的判断。据此,在诉讼中要求有律师的介入才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自由处分。2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证据制度领域成为最能发挥律师作用的场合。首先,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证据提出要依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资料的有效提出要求相当的技术:根据举证的目的决定从哪些方面去收集证据,估计或测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把握询问证人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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