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运作模式下若干会计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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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项目运作模式下若干会计问题研究摘自财会月刊2010年第13期钱俊菲 周俊颖摘要 BOT项目运作模式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为企业带来了一些新的会计问题。本文先对BOT项目资产的属性进行分析,然后对BOT项目运作模式下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 BOT 资产属性 会计处理一、BOT项目的资产属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作了以下规定: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
2、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虽然明确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但是在建设期间通过什么科目核算没有明确,只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BOT项目资产是否应该通过金融资产相关科目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呢?笔者认为该处理不妥。因为BOT项目在建设期间,从立项、开工到竣工、结算,全部按照自建项目的模式运作,在金融资产相关科目或“无形资产
3、”科目核算不合适。有人认为,既然BOT项目在建设期间完全按照自建项目模式运作,就应该将BOT资产在建设期间确认为在建工程,建成后在转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笔者亦认为不妥。由于项目公司仅为项目的承建方,BOT项目所建造的基础设施所有权不属于项目公司,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自然不应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应该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BOT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先不区分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统一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中归集,待完工后,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条件,区分其中的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成分,分别转入金融资产相关科目和“无形资产”科目。二、BOT项目的会计处理1、建设
4、期间的会计处理(1)合同投资方自行组建或与合同授予方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专门的BOT 项目公司。合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2)项目公司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建设BOT项目。自行建造。项目公司自行提供实际建造服务,支付工程成本费用、年末确认建造工程服务收入等,项目公司每一期的会计处理如下:登记每一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与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建造期间确认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同时确认一项其他非流动资产: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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